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000537 上传时间:2024-02-25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51.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精简版).docx(3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2022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笔记第一章一、法律行为1.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2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

2、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必备要件: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是不确定的事实;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是合法的事实;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5

3、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无效法律行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6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但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受胁迫的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

4、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代理1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表现为三种形式: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2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1.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

5、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3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二、公司担保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

6、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科导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三、公司一般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1.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 .公司备案事项公司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登记联络员;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3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四、公司歇业1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2 .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公司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3 .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公司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 .公司歇业期间,可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五、公司注销登记1.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2 .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公司未发

8、生债权债务或者已统责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3 .不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登记公司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六、股东出资1 .股东可以用货币,以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

9、 .土地所有权、非法的财产(如毒品),不能出资。4 .未尽出资义务(1)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补足未出资本息)。(2)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3)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5 .抽逃出资(1)抽逃出资的认定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於配;通过虚构债权债

10、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2)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6 .股东未完全出资(1)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2)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

11、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七、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1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可以善意

12、取得该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的,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八、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一)股东会1.下列主体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的董事;(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3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3、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4.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二)董事会1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不设立董事会、监事会。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14、归公司所有。(三)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1 .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 .对外转让(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3 .股东继承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4 .股权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

15、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5)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应以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

16、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十、上市公司董事会1.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2.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十一、股份转让限制1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17、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O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十二、公司分红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合伙企业构成(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1 .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 .对外转让(1)除合伙协议另

18、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旦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1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合伙事务的执行1 .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19、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夕M弋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

20、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3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彳亍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五)合伙企业利润分配1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与本合伙企业交易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

21、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七)从事相竞争的义务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八)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九)合伙人责任承担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

22、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4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5 .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 .退伙(1)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

23、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

24、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十)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公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

25、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1.基本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别规则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宿导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

26、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动产的物权的规则1 .基本规则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特殊规则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

27、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共有1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2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其份额负担。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

28、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五、所有权1 .遗失物取得的特别规定(1)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2)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

29、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2 .拾得遗失物(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为1年。(3)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六、添附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七、抵押

30、1 .抵押的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 .动产抵押(1)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2)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3)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Jl褥。3 .不动产抵押(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应当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

31、优先受偿。(2)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4)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5)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 .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

32、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5 .重复抵押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6 .抵押与租赁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出租给他人并移转占有,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是抵押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的除外。7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

33、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八、质押与留置1 .动产质权: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 .留置权的条件:(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

3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 .担保物权的顺位:(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2)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Jll页序。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一、合同的订立1 .要约邀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2 .要约生效(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自

35、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3 .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依法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1 .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

36、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不在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三、合同的履行1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处理(1)基本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

37、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责用,由债权人负担。2 .抗辩权的行使(1)同

38、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的转让1

39、.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3 .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4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

40、同意。五、合同的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六、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

41、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 .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3 .定金(1)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2)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3)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

42、双倍返还定金。(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二者不能同时主张。(5)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八、主要合同(一)买卖合同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 .标的物的检验(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

43、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二)赠与合同1 .赠与的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依法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2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4、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三)借款合同1 .借款利息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5、。3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保证合同1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3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同T责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46、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租赁合同1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 .转租(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2)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3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六)融资租赁合同1 .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2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一、票据法律制度1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3 .票据权利的补救:(1)挂失止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