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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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昌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 1编制目的健全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 灭突发动物疫情,确保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物安全,保 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L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畜牧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 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许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 预案。L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 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共卫生安 全造成危害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

2、作。L4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分级处置,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 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 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 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 处置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要迅速作出应急 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 以免疫和生物安全管理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

3、开展疫情监 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 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置。做好人员、技术、物资 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定期开 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 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 群控。2疫情分级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 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W级)四 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应急响应、疫情处置、解除封锁等按 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 以上县

4、(市、区)发生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 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 全省呈多发态势,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2) 口蹄疫:14日内在本省及周边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 疫情,且疫区连片的。(3)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3个以上省辖市(包括济源 示范区,下同)发生疫情,或全省有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 发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发态势的。(4)疯牛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发生感染人病例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的。(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全省有2个 以上省辖市发生

5、疫情,或全省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 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毗邻省份的相邻区域 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I级 响应的。(2) 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省辖市或5个以 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 情的。(3)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 县(市、区)暴发流行,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全省有2个省辖市发生疫情的。(5)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 疫病: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暴发流行且波及3个以上省辖市, 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病例并有继续扩散

6、趋势的。(6)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 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的。(7)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 疫情。2.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n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本市2个以 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市1个县(市、区)内 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或特殊情况需要启动In级响应 的。(2) 口蹄疫:14日内本市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 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的。(3)猪瘟、新城疫: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5个以上县(市、 区)疫情暴发流行的。(4)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 疫病

7、: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且 暴发流行的。(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 物毒种、菌种丢失的。(6)小反刍兽疫:21日内本市发生疫情的。(7)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2.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亚型流感:21日内1个县(市、区)发生疫情;在常规监测中,同一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的;特殊 情况需要启动W级响应的。(2) 口蹄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3)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的。(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

8、区)暴发流行的。(5)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3应急组织体系3. 1应急指挥机构3. 1. 1实行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 对本行政区域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 责任人。各级政府负责做好控制动物疫情所需资金、技术、 物资储备工作,按年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负 责发布、解除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 时控制和扑灭疫情。3. 1.2市政府设立市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 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动物疫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 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根据应急处置

9、需要调集人员、物资、运 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采取 消毒、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监测、紧急免疫接种等控 制、扑灭措施。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指挥部指挥长,市政 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由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 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许昌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 许昌海关、许昌火车站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疫情发 生情况,市指挥部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市指挥部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具

10、体负责全市动物疫情预 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 项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调配疫情 处置相关的资金及物资。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 责联络工作。3.1. 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开展流 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迅速对疫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 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技术方案。调集动物防疫人员参 加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 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对疫点、疫区内应扑 杀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等 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

11、及周围环境进行严格消 毒。根据需要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 种。周边地市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需要在市境边界建 立免疫隔离带。加强对受威胁区内易感畜禽及其产品的监测、 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 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 对封锁、扑杀畜禽、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 需费用及补贴资金作出评估,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培训兽 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建立疫情应急预备队。参 与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其周边群众的宣传工作。(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的计 划安排。(3)市财政局: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

12、及处置所需资 金,包括监测预警、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 免疫接种等工作经费。保障储备动物疫情应急物资所需资金 及扑杀畜禽的补偿资金,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 管理工作。(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防 控等工作。(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 源调查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组织专家提出有关陆 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路线。开展陆生野生动 物疫源疫病监测和主动预警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 协调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6)市委网信力、: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13、,稳妥处置涉突发动物 疫情网络舆情,配合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网上宣传普及。(7)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 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工作,协助做好动物扑杀相关工作,依 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违法犯罪 行为。(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 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的公路和水路运 输;在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对运输工具、人员进行洗消,防止 疫病扩散;配合农业农村局做好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设置及 疫区封锁工作。(9)市商务局:发生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稳定。配合农业农村局、许昌海关等 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

14、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10)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依法配合有关部 门关闭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市 场销售畜禽类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类食品安全事故应 急处置工作。(11)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与动物疫情防治 科普知识宣传推广,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 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 题。(12)市民政局:按照疫情指挥部要求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 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按程序做 好因发生疫情而致贫养殖户的救济和安抚工作。(13)市工信局: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 优先保障。(14)市

15、无线电管理局:对紧急情况下的通讯频率予以优先 保障。(15)许昌银保监分局:指导各保险公司按照政策开展畜禽 保险业务,监督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病死畜禽的保险赔付工作。(16)市邮政管理局:做好动物产品及制品寄递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规范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活体动物寄 递;严厉打击非法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17)许昌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工作,防止疫病传入传出。禁止进口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及 其动物产品,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境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 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 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口,并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动物 隔离检疫场。(

16、18)许昌火车站: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 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安全、快速运输,并防 止疫病扩散。军队、武警、司法等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应急 处置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做好本系统的动物防 疫工作。3. 1.4县级政府要设立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指挥 长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3.2专家组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1)对突发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2)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 案。(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5

17、)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6)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4监测预警4. 1监测各地要建立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 测质量。市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许昌海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大 动物疫情监测工作。4.2预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 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 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相应级别的预 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

18、、 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4. 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突发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 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 单位及个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设立疫情举报电话。4.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 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野生 动物行政管理部门。(2)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海关、野生动物行政管理 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

19、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 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 员。4.3. 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 书面形式报告。4. 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 疫情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 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 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 将疫情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 农村部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

20、 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市农 业农村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报 告。4. 3.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或疑似染 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 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 系方式等。5. 4病料采集初步认定为疑似动物疫情的,要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 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认定为疑似动物疫 情的,要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中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 病料,未经农业农村部

21、或省农业农村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 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6. 5疫情认定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省农 业农村厅认定。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必 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5应急响应7. 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及 其有关部门根据疫情等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分级响应原 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 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 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 疫情的发展趋势

22、,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升级 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相应 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 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 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 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发生, 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 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按照许昌市突发重大陆生 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处置。7.2 应急响应7.3 .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特 别重大突

23、发动物疫情后,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疫情发 生地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 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 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 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 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 置临时动物防疫检

24、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 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 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 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 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 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 准

25、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 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 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 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 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 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 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主管 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

26、场 (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 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 其产品的违法行为。(5)许昌海关:国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 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 员、物品、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 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市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会同有关 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暂停使用 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 时,要立即向当地农

27、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 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 灭工作。5.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疫 情发生地政府在省政府和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 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 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 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

28、,根据 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 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 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 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 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 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 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

29、理,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 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 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 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 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 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 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

30、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 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主管 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 (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 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 其产品的违法行为。(5)许昌海关:国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 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 员、物品、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 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市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

31、货物检验检疫,会同有关 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暂停使用 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 时,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 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 灭工作。5. 2.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对超出县级政府处理能力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理时, 由市政府启动响应机制。疫情发生地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 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 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2、。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 断的,报省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 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 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 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 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 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

33、防 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 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 为,维护社会稳定。(2)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 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 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 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 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 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

34、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 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 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 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主管 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 (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检查 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 其产品的违法行为。(

35、5)许昌海关:国外发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 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人 员、物品、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 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市内发生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检验检疫,会同有关 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暂停使用 位于疫区内的进出境相关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动物疫情或疑似动物疫情 时,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有关部门 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 灭工作。5. 2. 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确认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后,由县级政府启动应

36、急响应机制, 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1)县级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 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发布 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 省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 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 施。组织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 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和人员进行 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

37、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 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及群众,开展群防 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 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维护社会稳定。(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 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组对突发动物

38、疫情的处置情况 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 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 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 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 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技术培训。(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主管 部门领导下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负责畜禽养殖场 (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 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

39、物防疫检查 站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 其产品的违法行为。(5)市农业农村局:加强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的督 导,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向 全市有关地方发布通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5. 2. 5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响应。要根据疫情发生地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 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密切与疫情发生地保持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2)组织做好本地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工作。(3)开展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 控工作,防止疫病发生、传入和扩散。(4)根据需要在

40、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6)按照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检疫监督 工作。5. 3人员的安全防护(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 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 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 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参加保险等。(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动物疫 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 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 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 疫区群众实

41、施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 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 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 能力。6. 4应急响应的终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 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 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 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 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 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批准 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

42、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 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级政府或市级动物疫 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 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政府或县级 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农 业农村厅报告。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 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 和支持。6疫情处置7. 1疫点7.1. 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7.2. 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6. 1. 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

43、料、 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6. 1. 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 消毒。6.2疫区6. 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 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6. 2. 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 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 物实行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6. 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 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6. 2.4关闭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 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6.2 . 5对动物圈舍、

44、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 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6.3 受威胁区6. 3.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6. 3. 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7善后处理7. 1后期评估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 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 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 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 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置中存在 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并同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7. 2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政府要

45、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 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7.3 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 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7.4 灾害补偿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做好现场评估工作,确定数额 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7. 5抚恤和补助各级政府要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 助;对因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致病、致残、死亡的人 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7.6 恢复生产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

46、制等限制性 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 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7.7 社会救助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 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 收、分配和使用工作。8应急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要积极组织农业农村、 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8.1 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 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8.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47、8.2.1 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突发动物疫情 应急预备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 情处置工作。预备队由农业农村、公安、财政、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 组成,且相对固定。8.2.2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 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8.2. 3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 物资调运。8. 2. 4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 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 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通报疫情,积 极配合卫生健康部

48、门开展工作。8. 2. 5物资保障。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 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 讯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 划。主要包括:(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 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 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部分疫苗、消毒剂、 诊断试剂等兽药。(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 保定器械等。(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 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5)运输工具。应急指挥车、采样监测车、密封运输车、 无害化处理车等。(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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