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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联合开发协议甲方(供地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单位地址:乙方(建设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单位地址: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共同对甲方拥有使用权的位于的亩宗地(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进行商业住宅开发。现就有关合作开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应本着合法、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第二条合作标的(一)甲乙双方联合开发标的位,面积及范围以政府主管部门最后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宗地图为准(宗地图见附件),在该地块上拟进行商业住宅开发项目。(二)甲方投资联合开发的该宗土地,应合法无任何纠纷,如因
2、该宗土地四址界限图内遗留产生的纠纷,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该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需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和需要甲方出面协商的,甲方应积极提供并参与协调。(三)甲方投资的土地若需变更土地用途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甲方最终承担。第三条合作方式(一)甲方将其拥有土地交由乙方设计、建设、销售等工作,甲方对乙方的上述行为有监督权、建议权而无最终决定权。(二)乙方负责该项目开发资金筹集、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款支付、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销售、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
3、等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应建立真实、合法、清晰的会计账簿,严格控制开发成本及其它费用。上述开发成本及其它费用由甲乙双方承担。费用分为两部分:其中,公关费用控制在一万元以内;政府土地、城建等部门收取的各种税款、规费以国家标准为准。第四条合作时间合作时间自签订本协议时起,到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止。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应理解为:该项目工程完全按照设计图纸全部建设完毕;该项目完成各种行政报批手续、办理各种竣工手续、完成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手续的;(3)该项目的销售部分的房屋销售完毕或甲乙双方认为销售完毕的;其他双方认为应该完成的事项。第五条利益分成(一)在该项目竣工
4、后,乙方返还甲方一%的成品房(国家成品房规定标准)作为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开发收益。返还房屋分为住房、商铺两类。住房分楼层、面积、朝向;商铺分地理位置、面积,按同比例计算返还。(二)该宗土地分期开发,按期交付,按比例同步返还。(三)楼盘统一销售,甲方所属的返还部分由甲方确定价格,委托乙方销售,甲方按销售额的%支付乙方手续费。甲方所属返还部分商品房销售收入应缴纳的各种税款、规费由乙方在销售收入中扣除并代缴。(四)在合作过程中由甲方承担的资金需要乙方垫资的,乙方在返还甲方所属商品房销售资金时,首先支付乙方垫资的资金。第六条声明及保证甲乙双方应保证以下事项真实可信:(一)甲乙双方方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5、的法人,本合作开发事项已经经过其股东会决议通过,有权独立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二)甲乙双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合法有效。(三)在签署本协议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第七条保密条款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6、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双方按照实际情况另行约定。第八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第九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除协议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协议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第十条争议的处理(一)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本协议
7、合作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本项目实施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不可抗力(一)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二)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
8、的影响。(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
9、、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真实情况,合作开发的宗地手续不合法或其他应告知的事项未告知致使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合作的地块有其他纠纷影响项目建设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二)甲方不配合或不及时配合乙方办理项目开发所需要的各项手续致使项目开发延期的,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三)乙方隐瞒真实情况,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自项目开发以来所发生的费用总额及该费用总额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四)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保密规定
10、泄漏秘密的,造成的损失由泄漏方负责。(五)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更改规定的,所作出的更改内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六)合作的某一方违反本协议关于协议转让规定的,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第十三条协议的解释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协议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协议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协议相抵触。第十四条补充与附件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五条协议的效力(一)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全部条款履行完毕后自然终止。(二)本协议一式四份,每份正文五页,甲乙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