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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城市更新项目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的意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字(2020)1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更新项目”)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原则更新项目应统筹考虑周边业态
2、、居住人口、职住平衡、租金承受能力等情况,规范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丰富房源户型、增加套数供应,助力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二、统一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分类政策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人才公寓,户型面积设置遵照有关规定。中小户型住房具体户型为:集体宿舍(人均使用面积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单间宿舍(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住宅(建筑面积30平方米70平方米)、中户型住宅(建筑面积70平方米90平方米)。三、利用规划节余优先配置政策性住房更新项目改造范围规划建设量超出自身改造建设量的规划
3、节余(以下简称“规划节余”),应当优先用于政策性住房配置,主要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使用。政策性住房户型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为主,其中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的配置比例不低于30%。政策性住房及其配套车位(车库)以集中建设为主,相应的用地按划拨处理,其具体类型、户型布局、建设标准、交付时间、回购价格、违约责任等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书面约定。四、明确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住房配置按照“相对分离、集中布置、便于管理、安全舒适”原则,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分别相对集中建设村民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租赁住房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
4、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建设并配套生活服务设施。复建安置区用于建设7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小户型住宅等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复建安置区全部住宅建筑面积的25%,倡导多建设30平方米以下的集体宿舍、单间宿舍。五、完善详细规划方案、片区策划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查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旧村庄等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时,应当明确规划节余优先配置政策性住房和复建安置区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配置中小户型租赁住房原则要求。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时,应落实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和片区策划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性住房、复建安置区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的具体配置
5、比例、配置类型以及回购价格、回购主体等内容。六、做好规划、用地、设计、施工、验收各环节指标传导和审验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在出具旧村庄等更新项目规划条件、签署土地出让合同、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注明规划节余配置政策性住房和复建安置区在征求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基础上配置中小户型租赁住房要求,并作为传导性指标传导至下一环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已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已核发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明确的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配置要求开展设计,编制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已核发的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法律、法规相关规
6、定进行施工图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确保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按时提交;组织竣工联合验收时,在规划条件核实中应对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审验,在质量竣工验收中对是否符合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进行审验。七、进行日常监管和统计评价闭环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应将本意见相关内容列入监督管理协议,按规定纳入监管范围,并按住房用途、户型分类进行统计评价。八、鼓励对巳审议更新项目进行优化调整本意见公布实施前,已经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鼓励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修改完善配置政策性住房和中小户型租赁住房相关内容,并由更新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决策、变更手续;难以修改完善的,可以按照已审议通过文件继续推进实施。九、本意见自2022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