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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41.1编制目的4124134,1.4 工作原则41.5 事件分级52组织指挥体系62.1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62.2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2.3 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72.4 地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82.5 前方工作组82.6 专家组83运行机制93.1 风险防控93.2 预防与预警93.3 应急处置与救援113.4 后期处置174应急保障184.1 队伍保障184.2 资金保障194.3 装备物资保障194.4 交通保障194.5 其他保障205监督管理205.1宣传和培训I2052205.3责任与奖惩206附则201*1*J
2、IuW*6.2 预案修订与解释216.3 预案实施217附件217.1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217.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37.3 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251总则1.1编制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加强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有效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
3、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1.4工作原则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
4、,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
5、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1.5事件分级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2组织指挥体系2.1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燃
6、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助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成员: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广电局、能源局、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气象局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省指挥部可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7.2。2.2 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
7、称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省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2)指导事发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组织省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省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
8、,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5)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2.3 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省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省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7.3。2.4 地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或明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
9、、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现场情况设立现场指挥部;初判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县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燃气突发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分属不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时,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2.5 前方工作组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省相关部门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组成。2.6 专家组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
10、当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3运行机制3.1风险防控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及用户开展燃气风险评估,提升燃气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燃气安全督导检查计划,开展针对燃气企业和单位用户的督导检查,降低燃气突发事件风险。32预防与预警3.2.1预防燃气企业应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
11、各类设施、设备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力争实现燃气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汇聚有关物联网感知数据、业务数据以及视频监控数据,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网统管,3.2.2预警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
12、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13、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燃气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分析研判。组织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防范处置。责令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
14、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当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3.3 应急处置与救援3.3.1 信息报告(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
15、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16、、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3.3.2 先期处置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
17、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3.3.3 响应启动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II级、
18、In级、IV级四个等级。(I)IV级响应符合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2)m级响应符合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省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3) II级响应符合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
19、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11级应急响应的,报请总指挥长决定。11级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省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关市县和部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相关省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4) I级响应符合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
20、应的,由总指挥长提请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I级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应在11级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力度。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支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响应级别。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应急响应条件。3.3.4 指挥协调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
21、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3.3.5 现场处置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1)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设备的抢修、堵漏、隔离、降温、关停、放散、燃气置换、火灾扑救;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的抢修和保护。(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
22、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医疗机构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23、(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7)其他必要的措施。3.3.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1)发布机制。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省指挥部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处置进展和情况变化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3)舆情引导。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
24、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3.3.7 响应结束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3.4 后期处置3.4.1 调查评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查明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评估,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
2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分别由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在人员组成上应包括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应人员及行业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342善后工作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26、施,及时启动保险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因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3.4.3 恢复重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4应急保障4.1 队伍保障(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导致的火灾、爆炸、房屋坍塌以及人员伤亡等的救援工作。(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气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布局和建设,可采用合作、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抢险和日常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3)企业应
27、急救援队伍。燃气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开展事故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4.2 资金保障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4.3 装备物资保障市县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抢险抢修所需,配备相关装备和物资,建立台账并定期盘点、维护,确保充足、有效。4.4 交通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及
28、时采取现场交通管制和周边交通疏导,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需要。4.5 其他保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通信企业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能源部门负责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供电部门沟通协调,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提供气源和电力保障。5监督管理5.1 宣传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培训,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和保护燃气设施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5.2 预案演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本预案演练,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
29、练。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演练。5.3 责任与奖惩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6附则6.1 名词术语(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2)本预案所称燃气,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燃气的定义。(3)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包括: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燃气场站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燃气泄漏,以及
30、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毁坏,或出现失控情况。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因地震、滑坡、台风、海啸、暴雨、洪水、低温等自然灾害,影响城市大面积供气。公共安全事件:因战争、恐怖活动、大规模爆发传染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或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导致停产、减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6.2 预案修订与解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6.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7附件7.1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7.1.1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造成3
31、()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0人以上且情况不明的;(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7.1.2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5()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5()人以上1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7.1.3
32、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上1()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7.1.4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3、;(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M)万元以下的。未达到本预案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条件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燃气突发事件的分级条件和处置措施。7.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7.2.1 应急处置一类成员单位(重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省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省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省生态环境
34、厅: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燃气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向省指挥部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燃气行业燃气突发事件报告,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地市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落实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承运燃气营运车辆的事故调查。
35、省卫生健康委: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省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省能源局:负责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资源商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7.2.2 应急处置二类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省民政厅:对因燃气突发事件灾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遗体处理善后事宜。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
36、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省商务厅:配合开展餐饮行业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省广电局:指导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省总工会:参与燃气企业和用户单位因燃气突发事件造成困难职工的生活救助,参加燃气事故调查处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件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并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省气象局: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进行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支持。7.3 省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7.3.1
37、 综合协调组(1)组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能源局、总工会,省通信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2)主要职责: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和抢修队伍;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7.3.2 抢险救援组(1)组成: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专业燃气应急队伍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救援;组织燃气企业对受损燃
38、气管道、设备设施进行抢修;排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和爆炸险情,扑灭火灾;当燃气突发事件对周边的道路、其他设施、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协调相关处置工作;对影响抢险救援工作的道路、设施、建(构)筑物进行清拆。7.3.3 警戒疏散组(1)组成:省公安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2)主要职责: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
39、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7.3.4 应急监测组(1)组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2)主要职责:监测现场和邻近燃气设施的状态,监测事发地道路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状况,监测周边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省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发地气象预报信息,供省指挥部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735医疗救治组(1)组成: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力量,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7.3.6 新闻宣传组(1)组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广电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2)主要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地市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