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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23)1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8日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第三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3、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具体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第五条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制定、调整和发布具体名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
4、门可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制。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要求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第十条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信息的联网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信息。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