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01137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8.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docx(2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遵义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2年9月2日遵义市第六 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 行。市长:黄伟 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3月2日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2022年9月23日遵义市 人民政府第13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依据国 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 计、专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

2、规划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于遵义市中心城区,辖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 区和各镇(乡)参照执行。第三条 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管理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 系,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及国土 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进行分类管理。第五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二)规划用地面积;(三)容积率;(四)建筑密度;(五)建筑限高;(六)绿地率;(七)停车泊位;(八)主要出入口;(九)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3、)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十一)其他城市规划要求。第六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 明确兼容性的,按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 容的,按本规定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第七条编制详细规划,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本规定附表二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控制。城市中心地段、轨道车站周边等特殊区域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确需突破附 表二指标的,应专题论证。第八条 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社会福利、军事设 施、工业、物流仓储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相关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第九条 建设用地面

4、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 地),或小于2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 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无法整合的,应当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停车设施、公共服务等公益性 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第十条建设用地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室外公共平台并到 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建筑室外公共平台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其建 筑密度可在附表二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60%。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建筑日照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总平面布置应当进 行日照分

5、析,并符合下列规定:(一)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 准;(二)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能获得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三)老年人住宅、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残疾 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 日满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 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 满窗日照不小于3小时的要求;且应当保证二分之一的室外活动场地在冬至日日 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以及中、小学教学楼普通

6、教室在建筑设计中宜朝 南向布置。第二节建筑间距第十二条建筑间距应当符合日照、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文物 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不得小于本规定确定的最小间距值。第十三条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半间距为计算高 度的0.5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3米;(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4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 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3. 5米;面宽大于40米、小于50米的,主 采光面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等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8米;山墙面 半间距为8米;(三)建筑计算高度

7、大于54米、小于或等于80米的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 者等于4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小于50米的,主采 光面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等于50米的,主采光面半间距为21米;山墙面半 间距为10米。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间距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计规范无日照要求且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公共建筑半间 距参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二)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50米的公共建筑,面宽小于或 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建筑计算高度的 0.5倍。山墙面半间距为8米;(三)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等于IOO米的公共建筑,面宽

8、小于或 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8米;面宽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建筑计算高度的 0.5倍。山墙面半间距为10米;(四)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公共建筑,在符合交通、消防、采 光、通风、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五)医院、学校等建筑间距按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五条工业建筑、物流仓储等建筑间距,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特殊布局情况下,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错位布置时,建筑间距为山墙面半间距之和;(二)建筑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为各自半间距之和;(三)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间距按照相对高度确定。若其中一 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

9、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及消防等相关 规范要求确定。第十七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距离在满足消防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 于3米;(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下缘与建筑的距离不得小于挡墙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3米。与挡墙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 制。挡墙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第三节建(构)筑物退让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 设施、文物古迹、城市绿地、电力、通讯保护区及用地边界建设时,应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本章规定。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

10、、扩建建(构)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不小于相邻 面半间距;建设用地红线外有建筑物及道路、蓝线、绿线等控制线的,需符合建 筑间距及控制线退让规定。第二十条 门卫室、楼梯间、电梯间等小型附属建(构)筑物突出地面独立 设置时,与周边建筑间距应不小于4米。第二十一条临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其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规定:道路宽度(米)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 (米)W1818W36H2435724579547911注:L建筑高度大于IOO米的,后退道路红线具体距离由详细规划确定,且不小于30 米。2 .建筑物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还应满足半间距规定。3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

11、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转角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当符合下表 规定:道路宽度(米)退让距离(米) 建筑计算高度H (米)W1818W36H245792479115491113注:1.位于不同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并满足视线安全要 求。2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道路交叉口具体距离由详细规划 确定,且不小于30米。3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4 .若交叉口道路红线未作视距分析的,按视距三角形确定的线段 进行退让。第二十三条 新建公共场馆、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 的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主要

12、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 米,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 为:(一)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二)国道不少于20米;(三)省道不少于15米;(四)县道不少于10米;(五)乡道不少于5米。第二十五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除铁路管护必需 外,其他建(构)筑物的外墙与最外侧钢轨的保护距离: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 干线铁路不小于30米;支线及专用铁路不小于15米。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确需 突破该保护距离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并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城市轨道交通 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退让距离以主管

13、部门意见为准。第二十六条 沿隧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与隧道外 边线距离应不少于50米。第二十七条其他新建、改建、扩建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地下建(构) 筑物,与建设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满足安全要求,并且不得小于3米。第二十八条建筑物邻河道的,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距离应符合蓝线规划要 求,蓝线外侧有绿线的,按照绿线退让距离执行,蓝线未覆盖区域建筑物退让河 道管理范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第二十九条绿线退让距离应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管理要 求。第三十条 在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周边进行建设的,应符合遵义市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黄线

14、距离,应符合市政设施各项专业规划及相关行 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其中建筑与架空电力线的水平距离还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已有高压走廊下方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确有建设必要的,征求 电力部门意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外墙(含阳台、飘窗、外廊)与架空电力线的最小 水平距离,在满足有关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的前提下,与架空电力线边导线间的 最小水平距离按照以下标准控制:Ll千伏至10千伏的,不小于5米;2. 35千伏至110千伏的,不小于10米;3.220千伏的,不小于15米;4.500千伏的,不小于20米;5.超过500千伏的,需专题论证。(二)在铁塔周边(有地形高差时以相邻的坡顶或坡脚起算)10米范围

15、内且 不满足本条第(一)款水平安全距离要求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确有建 设必要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铁塔安全,并征求电力部门意见。第三十二条临城市道路布置的建筑物与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 (构)筑物、停车位;雨蓬、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 不得小于3米,面宽不得大于建筑面宽的1/5,且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空调室外机 位应在建筑设计时统一设置,底板高度至自然地面起算应大于2米,并加设装饰 格栅,凝结水应设有组织排水管道系统。第三十三条 靠近机场、通讯、微波、气象、军事设施等周边的建(构)筑 物,其水平退让距离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绿地与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绿

16、地控制第三十四条 城市绿地内,不得建设与绿地无关的项目,经许可的管线工程 及其附属设施除外。第三十五条在高速铁路、普通铁路及高速公路两侧安全防护范围至建筑退 让范围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防护林带、绿化景观建设。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山体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森林公 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与公园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第三十七条 城市绿地及绿地率应当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及国家、 省、市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第二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三十八条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原则(一)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当符合本章节规定,同时满足 日照、消防、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二)城市重要的山体、

17、水体、公园与广场周边区域、景观道路沿线、城市 重点控制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通过视线、天际线等景观分析方法合理确定建 筑高度与建筑形式;(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当体现地方优秀传统建筑风格与地域文化特 色,注重城市文脉的延续与城市风貌、色彩的整体协调;(四)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的保留场地原有自然山体和绿化植被,充分利 用原有坑塘、沟渠、水面,设计适宜的景观水体。第三十九条 住宅建筑高度不应超过80米。临城市主要的道路、山体、水 体、公园与广场等周边区域,建筑高度宜有梯度变化。第四十条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建设控 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高度,应当

18、符合保护规划和文物保 护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 在机场空域、气象观测站、电台、电信、微波通信、卫星地面 站、军事设施等有净空要求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时,其高度应 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四十二条住宅建筑面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6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大 面宽不应当大于70米;(二)临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以上)布置的住宅建筑和主要山体、 水体、公园周边布置的住宅建筑,其住宅建筑最大面宽不应当大于45米。第四十三条建筑物之间的开敞面宽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 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临城市主要的山体、水体、公园与广场周边的

19、建筑之间的开敞面宽度不应少于用地长度的30%;(二)临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以上)建筑之间的开敞面宽度不应当 少于沿街用地长度的20%o第四十四条 住宅建筑第五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低、多层建筑宜采用坡屋面;(二)住宅建筑屋顶不得设置楼标、广告牌。第四十五条 街道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外立面应当简洁美观,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在满足现行国家 规范的前提下宜采用统一隐蔽设计,临30米(含30米)以上红线宽度道路以及 有城市景观特殊要求的节点,住宅建筑阳台采取封闭措施,且临街建筑不得设置 错层阳台。(二)建筑退界空间宜布置街道家具和高品质的绿化环境,形成宜人的公共 空间。第

20、四十六条 临山景观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中重要的临山地区应当避免主要的山脊线、山峰受到建筑物的遮挡,同时应当设置特定的视点、视角来控制山体视廊;(二)临山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范围和退让距离 的要求;(三)垂直于山体走向的城市道路尽端,应当留出山体视线通廊,通廊宽度 应不小于相对道路红线宽度,并且视线通廊尽端宜建设上山步道、交通集散广场 和公共停车场;(四)平行于山体走向的城市道路,其临山一侧沿城市道路每300米应设置 一处30m宽的开敞空间,每IOOO米应当设置一处60m宽的开敞空间,并且开敞空 间的进深应不小于地块进深。第四十七条河道景观宜采用自然岸线建设滨水生态

21、堤岸景观,沿河布置的 建筑宜前低后高,呈梯度变化。第四十八条建筑基地临城市道路时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可以修建花台、绿 地绿篱等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因使用功能等特殊原因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围墙为通透式,高度不超过1.6米。有特殊要求需建封闭式围墙 的,围墙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 2米,并应当对其饰面及外观进行美化处理。第四十九条城市门户、城市重点控制区、临城市重要的道路、水体、山 体、公园、广场等区域周边的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亮化工程。第三节历史文化保护第五十条历史城区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以历史形成的双子城为核心,以凤凰山、府 后山、老鸦山和湘江河

22、为山水构架,保护“三山环抱、一江两城”的城市或城区 整体格局;(二)历史城区街巷格局肌理保护。保护子尹路、民主路、杨柳街、捞沙 巷,四条自古播州“三街六巷”延续至今的街巷结构。保护碧云路、官井路、白 沙路、沙盐路、玉屏巷、大井坎巷、元天宫巷的传统街巷格局;(三)历史城区景观视廊控制。重点保护以下五条视线走廊的通畅性:洗马 路-子尹路-子尹隧道;府后山-纪念广场-遵义会议会址-遵义公园-凤凰山;府后 山-纪念广场-遵义会议会址-螺狮山;回龙寺-湘山寺-桃源山;桃源山-毛主席住 居-螺狮山-凤凰山。第五十一条 文物及重要建筑保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工业遗产,应当按照国家、省

23、、市有关规定予 以保护、修缮和利用;(二)在有保护规定的文物古迹和遗址、文物建筑和历史(传统)建筑周 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当符 合保护规划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第五章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第五十二条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当与城市规划功能定位、经 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在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及其他国 家相关规范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第五十三条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规模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其主要配置内容见下表:分类内容管理服务设施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物业管理、 社区警务室、微型消防

24、站等文化娱乐设施文化活动站(含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 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体育设施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含户外健身场地、篮球场、 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教育设施幼儿园、小学、初中等医疗卫生设施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教育、预防、保健、 康复和医疗等)社会福利设施养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活动场地等商业服务设施农贸市场、便利店、药店、餐饮店、书店、邮政、银行、快递服务站等第五十四条中小学的配建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按下表执行。学 校 类 别千人 指标(生)班 级 数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 (平方 米)班额数(生/ 班)备注合计生均合计生均小 学80186714

25、8.3162002045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60m直跑 道。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4)寄宿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增加不 少于3平方米。2484657.921600203096897.2270002036114377. 13240020初 中4018908410. 1225002550D学校办学规模宜为24-36班。2)运动场应至少设置一组IOom直跑 道。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IOOOmo4)寄宿制学校生均建筑面积增加不 少于3. 5平方米。24117349.8300002530135089.03750025高 中20241197010.03000025

26、501)学校办学规模宜为30-36班。2)运动场宜设置200-40OnI标准环形 跑道(其中含不小于IOOm的直跑 道。3)普通高中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 模均衡布置。4)寄宿制学校生均建 筑面积增加不少于3. 5平方米。30137899.2375002536159158.94500025第五十五条 住宅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 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 建设。第五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相应规模的托儿所,0.5-L 2万人口应配置 一个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托儿所,可以结合社区综合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住宅楼、企事业单位办

27、公楼等建设托儿所等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第五十七条新建住宅区应当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规划建设应按下表执行。学 校 类 别千人 指标(生)班 级 数建筑面积 (平方 米)用地面积 (平方 米)班额 数(生 / 班)备注合计生均合计生均幼 儿 园456220012.2350019.530指标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现行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党发(2020) 6号)执行9316011.7545020.212403211.2620417.2第五十八条 新建住宅区应按相关规范配建医疗卫生设施,其中每0.5-1.2 万人应设置一处社

28、区卫生服务站,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20平方米。第五十九条 新建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0平 方米,建筑面积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 于350平方米。应设置在建筑的三层(含三层)以下,不得布置在地下室、半地 下室、中间夹层。第六十条新建住宅区应按相关规范配建居民健身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 3平方米执行,室外用地应结合集 中绿地、广场设置。第六十一条 新建住宅区无障碍设施应根据无障碍设计规范等国家相关 规范、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第六十二条 新建住宅区每300TOOO户应配建一处居委会办公用

29、房,配建标 准按0.3平方米/户计算,且宜与社区服务中心集中设置。第六十三条新建住宅区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应执行下列规定:(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 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 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 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二)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具备供水、供电设施及其 他基本使用条件,能直接投入使用;(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管理

30、区域内房屋建 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15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 米以上的,不得低于60平方米。第六十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一)配建停车位指标按附表三中心城区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指标规定执行;(二)新建住宅区室内停车配套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三)新建住宅区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在 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的 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20%;(四)新建住宅区应适当考虑中小型货车临时停车位;(五)新建住宅区地面停车位不得影响步行通道及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车登

31、 高操作场地。第六章城市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道路交通第六十五条城市道路规划布局应当构建级配合理的道路系统。城市道路与 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人均道路与交通设施面 积不应小于12 IR2o中心城区路网密度不宜小于8kmkm2,支路密度宜达到4. 0- 6. 0kmkm2o第六十六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应当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的要求,干道系统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当实行交通分道。城市道路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与道路主体同步规 划建设。第六十七条道路净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规划净高应当不小于5. 5

32、m,支路规划净高应 当不小于4. 5m。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规划最小净高须经技术、经济论证;(二)通行超高车辆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当根据通行的超高车辆类型确 定;通行行人和自行车的道路,规划最小净高应当不小于2. 5m;(三)道路跨越铁路时应当符合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的规定。第六十八条隔离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快速路、主干路的机动车道应当设置中央隔离带,次干路宜设置中央 隔离带;(二)隔离带应当协调城市景观,当统筹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轨道交通 功能时等,其宽度不得小于4m。第六十九条道路交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交叉口交叉形式、渠化控制应当符合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的 规定;(二)平

33、面交叉口转角路缘石最小转弯半径宜符合下表规定。右转弯计算行车速度(km/h)30252015路缘石转弯半径(m)无非机动车道25201510有非机动车道2015105第七十条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次干路及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应 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二)在大型公共建筑、小区出入口应当配套交通集散、临时停车场地;(三)建筑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时,宜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 口。通行小汽车的地块出入口,双向行驶时宽度不应小于6m,不大于8m;单向行 驶时不应小于4m,不大于6m,单向行驶的机动车出入口应当考虑车辆快进慢出的 要求。通行大型车或者特殊车

34、辆的出入口宽度应当满足相应车辆通行要求;(四)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交通设施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 定:与主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IOOm,与次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得小应 70m,与支路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得小应50m,与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道不 应小于Ion1;条件受限时,与主次干路道路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70m,与支路道路 红线交叉点不应小于30m,与人行横道、过街天桥、人行地道不应小于5m。第七十一条桥梁隧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与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车行道宽度与道路车行道宽度一致,并应当统筹布置 管线设施。可燃

35、、易燃管线不宜利用重要交通性桥梁跨越河道;(二)隧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的要求,隧道横断面不 宜采用对向行车同孔布置,单向单车道隧道应当设置应急车道;(三)严禁在隧道内敷设电压高于IOkV配电电缆、燃气管及其他可燃、有毒 或者腐蚀性液体、气体管线。第二节公共交通第七十二条轨道交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规划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控制保护区范围内 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当征求轨道交通主 管部门意见;(二)轨道交通站应当统筹设置公交站、出租车停靠站、公共停车场,站点 设施应当统筹行人过街功能,并设置无障碍设施。第七十三条常规公共交通

36、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交车站的站距宜为40Onl60Onb市中心区应当缩小站间距。主干路 应当采用港湾式停靠站,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二)交通枢纽设施出入口 IOonl范围内应当设公交首末站,并且需统筹设置 换乘设施;人流集中区域、3万人以上的居住区应当设置公交首末站。首末站用地 规模不应小于1000m2o多条公共交通线路共用首末站时应当设置枢纽站;(三)交通枢纽、人流集中区应当配套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或者候客点。 第三节慢行交通第七十四条步行交通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步行系统由步行道、步行专用路和过街设施构成,形成串联景 点、服务中心、交通节点、社区中心、商业中心等功

37、能区的连续网络,且须保障 行人安全和连续性,符合人行道设置相关要求;(二)人行过街设施应当保障行人过街的安全与便捷,交叉口范围须设置人 行过街设施。快速路、交通性主干路应当设置立体过街设施。生活性主干路、次 干路应当体现以人为本,优先考虑平面过街。路段设置的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 道,间距宜为250-300叱(三)立体过街设施应当与周边用地衔接,并考虑无障碍通行要求,设置自 动扶梯或者预留自动扶梯的位置。人行立体过街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景观要求,宜 采用地下通道过街形式,人行地道净空不得低于2. 5m。第七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在有条件情况下应当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自行车道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山地

38、城市特点,宽度不应小于2.5m,坡度不应 大于2. 5%o第四节城市停车设施第七十六条停车场规划应当根据停车分区差别化供给,新建、改建、扩建 停车场应当配套建设洗车服务设施或者预留建设空间。第七十七条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按本规定附表三中心城区建筑物停车泊位 配建指标执行。第七十八条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总用地规模应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发 展的规模和要求确定,场站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标台150肝-200肝控制。停车场出 入口数量、间距、宽度需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公共停车场应当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具备充电条件的停车位数量不宜小 于总量的20%o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管网及其配套设施第七十九条

39、水厂用地应当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并预留长远发展用地。 水厂厂区周围(厂区用地内)防护绿地设置宽度不宜小于Io%第八十条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城 市水环境良性循环,落实遵义市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第八十一条新建城区排水体制应当为分流制,老城区应当结合城市改造逐 步实现雨污分流。第八十二条新建项目应当按以下规定设计雨污分流系统并配建中水回用设 施。(一)建设项目外部有已建市政雨、污分流系统的,建设项目内部雨、污管 道应当分别接入市政雨、污系统;(二)建设项目外部无市政雨、

40、污水分流系统,或者已建外部市政雨、污水 系统无法接纳项目雨、污水容量的,应当配建中水回用系统。总建筑面积超过10 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 公共建筑宜配建中水回用系统;(三)中水回用系统、化粪池、雨污管线等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 审批。第八十三条污水应当因地制宜布局收集系统,充分结合地形条件分片收集 处理,处理达标后可用于河道、景观补给用水。第八十四条 高压走廊按以下准则布置:城市规划中所涉及的高压走廊为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 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高压走廊及电缆通道的定线和走廊。500千伏线路应当预留架空走廊。Iio千伏

41、和220千伏线路在用地条件允许时应当预留架空走廊。第八十五条城镇燃气管网敷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城镇燃气规划规范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相关建设规范要求。第八十六条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统筹规划布 局各类管网设施,根据规划有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第八十七条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 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当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 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热力管道不得与电力电缆同仓敷设,燃气管道应当单仓 敷设。第八十八条未规划综合管廊的区域内各类工程管线应当根据不同管线的特 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

42、各种管线与建 (构)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要求控 制。沿城市道路采用直埋方式敷设的各种地下管线及电缆沟宜布置在人行道下, 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深应当根据道路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第二节加油加气充电设施第八十九条加油加气站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 求。中心城区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氢站、一级加油加气加氢 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加油站应以三级型站为主。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 为1-2公里,公共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宜为2. 5-4公里。城市土地使用高强度地 区、山地城市宜取低值。新建加油站宜采用加油、加气、充电“多站合一”方

43、式 建设。公共加油、加气站宜合建,公共加油加气站、公共充电站用地面积宜符合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相关规定。第九十条 充电(桩)站的规划设计应当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 计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第三节环境卫生设施第九十一条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二条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城市环境 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医疗垃圾等固体危险废弃物应单独收集、单独运 输、单独处理。第四节其它设施第九十三条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综合防灾减灾有关要求,明确城市消 防、城市人

44、防、城市抗震、城市防洪、防涝、防风、城市应急避难、应急通道、 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应急通讯等公共安全设施的数量、布局、规模、服务半 径、用地范围等。应急避难场所的地下空间严禁规划和实施与应急避难无关的建设项目。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管理第九十四条建设工程现场定位放验线建筑角点坐标应符合规划审批要求。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符合遵义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 一”技术导则要求。第九十五条 建筑外轮廓、平面尺寸、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距离、建筑高度 及层数、平面布局等建设内容符合规划审批要求时,竣工测量面积与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审批建筑面积误差不得超过L 5队 且小于等于300平方米。第九十六条

45、竣工规划核实应对公共配套设施(幼儿园、医疗卫生、文体活 动用房、社区管理服务、公厕等配套设施)进行核实,竣工配套设施应符合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筑面积以及附图、附件要求。第九十七条 建筑工程立面色彩及材质应当符合规划审批内容,重要节点建 筑进入装饰工程前,应在建筑主体外墙上作立面色彩比对样板。第九章附则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建 设强制性条件相关要求执行,确有必要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本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23日起施行。原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同时废止。附录:1 .名词解释2 .计算规则3 .附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