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会成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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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Dl申请成立登记外国商会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外国商会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可以申请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外国商会是指外国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机构及人员依照本规定在中国境内成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外国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其会员同中国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在研究和讨论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方面提供便利。第三条:外国商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成立外国商会

2、,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反映其会员共同意志的章程;(二)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会员和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第五条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成立,可以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以商业机构名义加入的会员。商业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个人会员是商业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非中国籍任职人员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第六条外国商会的名称应当冠其本国国名加上“中国二字。第七条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

3、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外国商会应当按照国别成立七、申请条件(1)有一定数量的会员:个人会员50个(含)以上,或者单位会员30个(含)以上;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50个(含)以上;会员要在领域内具有广泛代表性;(2)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明确的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八、外国商会名称的要求外国商会的名称应当冠其本国国名加上“中国”二字。九、禁止性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1)发起人、拟任负责

4、人在华境内有犯罪记录的;(2)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3)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十、申请材料目录外国商会发起人申请成立外国商会时,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如下:(1)驻华使馆推荐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两国贸易发展状况和前景;发起人在两国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使馆知悉外国商会按国别成立的登记原则;使馆推荐或支持发起人成立外国商会。(2)发起人资格适当证明材料。1)作为发起人的外国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作为发起人的个人简历以及在华境内无犯罪记录承诺。(3)成立登记申请书。1)抬头写:“民政部”;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成

5、立理由、宗旨、背景、业务范围、资金来源、发起人及发起人单位情况、会员范围。申请书应由发起人共同签署。(4)申请表格。1)所有表格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2)表格包括:外国商会法人登记申请表;外国商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外国商会负责人备案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外国商会章程核准表。(5)外国商会章程。(6)资金来源证明。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外国商会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早;(7)住所证明。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8)会员名册

6、。1)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分别列出;2)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3)团体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4)名单后应附上所有会员的回执,个人会员回执须由本人签字,团体会员回执须加盖单位印章。十一、办理基本流程申请成立外国商会,具体程序为:(1)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申请材料;(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发起人在3个月内,开展成立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3)发起人在成立工作完成后,在“中国社会组织网-社会组织网上办事大厅”上填报成立登记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无误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外国商会法人登记证书;(4)外

7、国商会成立后,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十二、办结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四、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五、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58124114-1,或者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办理进度。十六、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58124057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10-58123114-l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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