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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终止与劳动者已连续签订三次的劳动合同的责任【案情简介】张某自2006年3月开始在常州某公司从事电焊工作,某公司直到2008年1月才开始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年,且每次合同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征询续订意见,张某均在续订征求意见书上签字,同意续签1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公司实际与张某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合同。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1月底,某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书面通知张某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自2013年1月1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而就在前不久,张某还在续订征求意见上同意续签一年的合同。2012年12月24日,张某向公司
2、提出书面申请,由于从事电焊工作时间长,劳动环境差,强度大,要求做离岗前的体检。后由于双方未能就经济补偿达成一致,张某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坚持自2008年开始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发生争议。【案件分析】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我们对本案作出如下分析:1、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张某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劳动者明示提出,而不
3、能因劳动者在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劳动者默示认可。即如果张某只是在每次合同到期后,直接与公司续签,而单位没有向张某征求过续订意见,或者张某只是在同意续订一栏打勾,未在固定期限后的具体年限处打勾,或者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打勾,公司仍然与张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不能免除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本案中,由于张某对自己的劳动权利意识比较淡薄,没有在续订征求意见书上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2012年的双倍工资无法获得支持。2、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到期终止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第三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到期被告是否有权与
4、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我们认为,双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其他法定情形,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前,虽然张某仍然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管劳动者选择的是要求订立固定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同意。所以对于双方第三次连续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当然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因此我们认为,本案某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请求应得到支持。【案件办理】在接受张某委托后,我
5、们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张某另反映单位未为其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和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因此,我们在申请仲裁的同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某公司不作为的情况。监察部门受理后,要求公司限期履行上述义务。然而,由于张某急于再就业的心态,在从公司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未看清楚终止原因就急忙签字。后在仲裁过程中,公司提出双方已协商终止,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已写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从2013年1月1日期劳动关系终止”,从被动变一方为主动一方。后仲裁裁决只支持了张某2008年之后经济补偿金的待遇,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也认为单位的行为不构成违反终止。后经法院的主持,张某与公司调解
6、结案。【律师提示】1、2008年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过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签订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可以选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签订,可以以邮件的形式向单位寄送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然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可以主张违法终止的经济赔偿金。2、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后,因经济补偿金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也未能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的,可以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单位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劳动者还可以主张相应的
7、误工损失。在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一定要看清楚终止的事由,是协商终止还是单方终止。【关联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