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托育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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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5北京市托育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托育机构综合监管效率,加强托育机构管理,提升托育管理信息规范化、信用信息共享化和安全化,推动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托育机构备案相关规定;区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托育机构以及托育从业人员开展年度报告工作、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价,同时负责托育机构备案及各方填报内容的核准。第三条托育机构在登记后后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备案时登录备案信息系

2、统网站(),进入系统内填报信息采集表、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等内容,并提交材料扫描件。第四条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第五条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级以上卫生健康委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第六条对托育服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区卫生健康委以及相关部门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遵循公共信用信息的内含、规定,明确信息目录内容。信息管理托育信息采集表中填报内容发生变更的,托育机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填报相关内容。第七条对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保证信息准确、完整,定期发布、更新托育机构和托育服务从业人员有关的信用信息,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第八条利用数字平台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管,推进监管、执法、信用系统互联互融,根据大数据监控、风险预警、线索核查、调查处置的监管闭环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托育机构进行信息化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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