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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现予以公告。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23年修订)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商店、市场)、宾馆(旅馆)、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一)设置在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二)客房5
2、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旅馆);(三)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放映厅(录像厅)、礼堂、剧场等演出、放映场所;(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KTV、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咖啡厅)、餐厅等场所;(六)建筑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棋牌室、桌球房、美容美发等营业性健身、美容、休闲场所;(七)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餐饮场所。图片二、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50张以上的医院;(二)床位20张以上
3、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三)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上的学校;(四)幼儿住宿床位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图片三、国家机关(一)区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场所;(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四)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图片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二)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图片五、交通枢纽、客运车站候车厅建筑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交通枢纽。图片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一)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二)区级以上
4、的公共博物馆和档案馆;(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图片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一)发电厂(站);(二)承担市级以上电力调度功能的供电单位。图片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一)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一)石油库;(三)天然气门站、储配站、供应站;(四)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储配站、灌装站;(五)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六)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七)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甲、乙类)且店内甲类物品存放总量达200公斤以上或甲、乙类物品存放总量达500公斤以上的化工商店。图片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同一
5、时段、同一车间容纳3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物流分拣企业。图片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国家和市级科研单位。图片十一、粮食、百货等可燃物资仓库(一)国家储备粮库,总数量100OO吨以上的其他粮库;(二)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含物流仓库)。图片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对外经营的高层公寓楼,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二)城市地下铁道站点、城市交通隧道和一类公路交通隧道;(三)营业总面积100O平方米以上的证券交易所;(四)建筑面积IOoO平方米以上的教堂、清真寺、寺庙、道观等宗教场所(非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五)市级以上的旅
6、游景区;(六)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营业性场所;(七)其他。图片十三、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各单位,由各系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界定标准。本界定标准中“以上”均含本数。本界定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发布的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同时废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
7、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
8、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
9、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
10、物品影响使用;(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
11、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贝O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