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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 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广东省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 设工程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现场核实,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建设工程
2、项目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等特殊原因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和工地文明施工的规定和要求。第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 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本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经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第五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其工程概算、预决算应按预拌混凝土 价格编制,工程概算、预决算间出现差价的建设单位、建设施工企业等可参照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发布的工程定额协商解决,交通、水利工 程有行业专项定额的参照定额协商解决
3、。第六条凡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具有资质证书企业生 产的预拌混凝土。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 用预拌混凝土的等级和数量。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出具与有资 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书。违反本条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现场搅拌混 凝土的检查和监管。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 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住房城乡建
4、设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文明工地、优 良工程的评奖。第九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预拌混 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 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 产品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 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 质量监督。第十
5、一条建设施工企业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 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施工企业对施工过程中的混 凝土浇筑、振捣和养护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当做到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 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车辆和沿途抛、洒、滴、漏,不得有污染道路和影 响市容的行为。第十三条新建预拌混凝土生产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 护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将项目用地进行公开拍卖,由竞得者依法进行建设经营, 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原阳江 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阳府2009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