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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为维护食品流通安全,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 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单位特制定食 品安全管理制度如下:一、岗位责任制度1、负责人岗位职责: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 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员 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每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 直接责任;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确保食品 的经营条件和存放
2、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确保经营食品 的质量;建立并管理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 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从业人员保持日常个人卫生;发 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 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供货单位采购食品;进货时应认真查 验供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 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 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人员 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
3、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 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 工作。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 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 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 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三、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 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 作。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
4、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 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 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4、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 食品从业人员。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 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 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四、销售管理制度1、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 场所内醒目位置处。2、经营场所距离非水冲式厕所、开放式粪池、垃圾堆(场) 等场所的直线距离25米以上,并设置
5、密闭的垃圾容器,及 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同时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3、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 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 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 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 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的 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 容。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同时由专 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
6、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 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 子,使用专用售货工具。5、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 藏柜等设施及防尘、消毒等工具,达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 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五、进货查验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由专人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 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查验是否为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 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检验检疫等上市 凭证资料是否相符。2、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
7、应详 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执法机关,并按 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3、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 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等凭 证。4、批发销售食品时,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 式、销售日期等,开具票证通系统销售凭证。5、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票证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设立存放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的资料 柜,供货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复印件应加盖其印章,并分类建档妥善保管,供
8、有关行政部 门检查。六、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 营,下架单独存放,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在接到 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通知相关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并协助食品 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 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 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七、质量承诺制度1、销售食品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 卡等),作出特殊承诺的应提供书面凭证,及时受理本经营 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2、对消费者发现
9、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包装标识不符 合规定的食品、经国家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 品,或者经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 冒伪劣食品,可凭购物票据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 偿。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1、公示制度。要持证经营,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 食品安全公示栏,动态完善公示栏内容。禁止无证及超许可 范围、超供餐能力制售食品,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 会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加工布局及场所用途,新、改、扩建 加工场所或变更许可内容,须先经过监管部门审查通过再进 行。2、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制度。餐饮单位法人或负责人是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饮食安全。设置食品安全管
10、理 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积极 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 整改要求。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3、员工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 可上岗。参加培训L掌握食品安全法规及岗位知识。工作时 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分餐直接入口的 食品前,应戴好口罩、使用专用分餐工具。4、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制度。须到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 关产品。要从合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留存经营单 位资质,索取保存购进票据,做好食品购进验收记录。5、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熟制食物须烧熟煮透,尤其是
11、 肉、奶、豆浆、蛋及其制品,大块食物的中心温度不低于7(C; 冷冻肉类在烹调前应完全解冻;蔬菜烹调程序:一洗二浸三 烫四炒,有效预防农药残留中毒。6、环境设施管理制度。加工场所面积与冷藏等设施数 量应与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有相应的防霉、防尘、 防蝇、防鼠、防虫、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洗涤设施。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功能区应分类使用、标 识清楚,设备应正常使用。垃圾桶应加盖,防止溢漏;下水 道加盖、保持畅通;加工场所内外卫生保持清洁干爽;不得在 加工场所内饲养活禽畜。厨房不能设置厕所。7、预防食物中毒制度。加工经营过程避免生熟交叉、 混放;烹调食物应烧熟煮透,外购熟食和隔
12、餐冷藏食品食用 前必须彻底加热;制作凉菜、烧卤熟肉等直接入口的较高风 险食品,必须有相应许可项目,并应严格按要求做到“五专” (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 未经清洗的生食品不得进专间,刀具、砧板、切片机等工用 具、空气每天使用前均应消毒并记录;操作人员加工前应洗 手消毒;贮存熟食品应及时热藏或及时冷藏,在常温下(10。C 60。C)保存熟食,从出品到食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应谨 慎提供并严格按要求加工四季豆、豆浆、深海鱼类、贝类等 食品;禁止餐饮业使用贮存亚硝酸盐;不得使用发芽马铃薯、 河豚鱼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动植物,有效预防四季豆、瘦肉 精、雪卡毒素、豆浆等中毒。如
13、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 应迅速组织患者到正规医疗机构救治,上报食品药品监管部 门和卫生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电话:,区卫生局电 话:),停止生产销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 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现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 理。8、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餐具必须经有效的清洗消毒后 方可使用。盛装生食和熟食的容器必须分开;消毒后的餐具 应放置于专用保洁柜保存,避免受污染。使用集中消毒企业 餐饮具的,应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不得 使用无执照、无标签的集中消毒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 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盒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 具。9、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严禁违
14、法添加硼酸、硼砂等 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明矶、泡打粉、小苏 打、臭粉等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 字样。含柠檬黄、日落黄等合成色素的吉士粉、油性色素等 不可添加到面粉、糕点、肉类加工。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人 应熟悉使用知识、设有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有称量工具和 使用记录。10、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存放应隔墙离地、分类分 架,保持通风干爽、清洁,定期检查清理,防止食品过期腐 败变质等问题。食品仓库应专用,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用品混放, 并应具备防鼠防霉防尘防虫设施。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L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5、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 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 本管理制度。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 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 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 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 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 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
16、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 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 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 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 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 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 统一保存,以备检查。2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 制度。
17、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 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 餐饮服务工作。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 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 在职培训。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 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 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 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 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3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
18、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 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 制度。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 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 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 手:1、处理食物前;2、上厕所后;3、处理生食物后;4、处理 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5、咳嗽、打喷嚏或摞鼻子后;6、 处理动物或废物后;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 其他部位后;8、
19、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 项、执行清洁任务)后。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 应洗手:1、开始工作前;2、上厕所后;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 饮食用具后;4、咳嗽、打喷嚏或摞鼻子后;5、处理动物或废 物后;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 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 应适时地消毒双手。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 作无关的工作。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 染食品的行为。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
20、现场操 作人员卫生要求。4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 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 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 本管理制度。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 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 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5 .食品进货查
21、验记录管理制度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 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 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 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 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 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 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22、。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 购供应合同。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 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 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 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 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 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 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 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 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
23、送货单。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 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 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 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 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 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 合格证明原件。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 (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 进口食品
2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 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 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 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 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 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 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 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 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
25、于2年。集中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保障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单位卫生规 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第三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 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 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与人员的职责第四条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 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第五条各食堂、餐厅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并配备 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
26、人员。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和职责(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一一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患有有碍食品安 全疾病人员岗位调整的落实;按照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要求,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 案。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健全以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
27、度; 餐饮服务单位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 度;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 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投诉受理制度;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第三章餐饮服务人员和设备设施卫生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人员卫生要求 餐饮服务人员上岗前应取得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指定机构颁发的健康证明;餐饮服务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休假、出 差较长时间后再回到炊事岗位应进行体检;一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 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 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
28、全疾病的人员,调离餐饮工作岗 位;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 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 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 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餐饮服务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上岗 前初次培训和在岗期间的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培训情况应有 记录;餐饮服务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 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佩带饰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应戴口罩;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 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 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
29、内操作无关 的工作;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 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第九条设备设施卫生要求一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 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各类 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及工具使用后应洗净,接触直 接入口食品的还应进行消毒; 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 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各 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 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 置应能使储存的食品和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IO
30、cm以上, 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第四章食品安全要求第十条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 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一条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 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 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入 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做好记录。第十三条储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 鼠迹、苍蝇、螳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 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第十四条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并定期检查,使用 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
31、清除。第十五条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 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 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不少于IOO克。第十六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人员健康状况、培训情况、 原料采购验收、食品安全检查情况、食品留样、检验结果及 投诉情况、处理结果、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 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以上。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采取以下 方式 实施现场检查; 查阅基础资料; 对食品和餐用具进行抽样检验。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餐饮服务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食品用工具及设备、食品容 器及包装材料、卫生设施情况;一一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及执行情况、制定食品安 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及执行情况;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食品添加剂等的感官性 状、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储存条件;餐用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 保洁情况。第十九条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制作填写现场检 查表,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第二十条各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一 次食品安全检查,夏季不定期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