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102224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2.7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青海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 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的若干措施精神,加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服务监 督,促进全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标 准。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 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行委)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在 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

2、政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以传授和 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开展校外体育 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机构。本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所辖专业队、体校(群众体育指导服务中 心)、体育场馆等事业单位实施面向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的体育类 培训活动,不适用本标准。二、准入条件(一)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以及健全的 管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四)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符合条件的师资队伍;(五)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场

3、地设施;(七)具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培训计划以及符合要求的培 训材料等;(A)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机构设置(一)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应当履行出资义 务。其中,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存开 办资金;营利性培训机构要在出资者承诺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 金。并符合下列条件:1 .举办者是法人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 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 录。2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 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3

4、.联合举办的,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签订合作开办协议,明 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 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 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4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二)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 致。(三)开办资金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 源。(四)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5、国籍,在中国境 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 任。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 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 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相关专业管 理经验;熟悉体育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专项培训要求,与培训机构签 订劳动合同。(五)章程及规章制度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和我省的其他相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

6、并完善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 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 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六)党组织建设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 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 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四、场地设施和安全保障(一)培训场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且独立的 培训场地。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 所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不得选用居民住宅、 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及

7、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作为培训场所。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 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场地(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 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合同)。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地(所)只 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二)场地面积培训机构开办场地面积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培训需 要。培训场地使用面积不少于开办场所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 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m2,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 培训面积不小于5/ (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 员人数,其中培训场

8、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 务场所面积)。(三)设施器材培训机构用于开展体育培训的设施、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 准。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 设立警示标牌,并配备基本医疗用品。培训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应 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使用室内场地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 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四)安全要求L培训场地应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行政许可 (备案),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要建立“人防、物防、技 防”

9、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图像能清 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2 .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 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 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 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 全教育内容。培训机构应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如地震、火 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3 .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 方面培训,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培训人员人身意外险等,从事高危 项目培训的机构应购买专门保险,防范和化解安全

10、事故风险。4 .培训机构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 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 o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 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5 .培训机构场所应落实公共健康卫生准入制度,公共用品、器材 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 时,应对防疫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6 .培训机构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 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五、从业人员(一)基本条件培训机构执教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 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培训能力。且应持

11、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 .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 .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 .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6 .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 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关部门的准入手 续和相关资格。上述各类资质证书须在有效期内。不得聘用中小学校 在职教师。鼓励省专业队退役运动员、省体育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从 事校外体育培训工作。(二)人员配备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

12、按照体育项目 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专职执教人员原则上不低 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o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5 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三)人员管理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 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 开展岗位培训。培训机构应定期组织执教人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 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 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培训机构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 其他从业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

13、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培训机构 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 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六、培训内容(一)课程要求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 内容。课程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 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课程内容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学生 身心发展规律。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 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得以任何形式借体育类培训名 义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 突,培训结束时间

14、不得晚于20: 30o(二)培训材料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 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 行)要求。七、审批登记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市、区、行 委)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法人 登记。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其中高危险性体 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培训机构,应同时取得相应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审”,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培训场所只 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增设分支培 训机构或培训点(在民政部门

15、成立的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八、收费管理培训机构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我省的相关规定,突出公益服务属性和育 人功能。培训机构应与收费监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体育行政部门 备案,自觉主动接受收费监管。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 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九、附则本标准自2022年7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标准实施之 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应重新审批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 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标准由青海省体育局 负责解释。各市州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实施细则,并 报青海省体育局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