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8〕6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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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规(2018)63号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加强规划管理,完善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贯彻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的要求,特制定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门市规划委员会2018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日照要求的相关条款,规范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镇居民日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

2、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日照分析是指中介机构受托对拟建建筑物与周边现状建筑、已批在建、已批待建及同一方案中的拟建建筑物日照相互影响程度,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的技术依据的行为。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厦门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日照分析。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可能造成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项目均需进行日照分析。第四条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

3、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第二章日照分析对象及标准第五条日照分析对象应包括下列建筑(含场地):1 .居住和养老类:包括住宅建筑(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宅),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寓,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等。2 .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3 .有日照要求的场地是指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地。第六条建筑日照标准:1.住宅建筑(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当现状住宅(以户为单位)原有效日

4、照低于大寒日3小时的,该户原最大的有效日照时间作为其日照标准,应满足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该标准。居室指卧室、起居室(厅)。2 .集体宿舍,大、中、小学校学生宿舍,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工业、仓储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上的倒班宿舍、道班房及值班室,可不作为日照分析对象。3 .养老设施建筑中的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4 .中小学教室:每栋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

5、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5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每栋半数以上的病房及休(疗)养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6 .特别控制区内新建、改建住宅项目: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特别控制区范围按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的要求界定。7 .因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历史建筑、危旧房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前提下进行改建、翻建的,不得降低现状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相邻日照分析对象的原有日照水平。8 .加油、加气站内加油棚及建筑高度低于4.5米(含4.5米)的建(构)筑物无需进行建筑工程日照分析。环

6、卫站、公厕、公共清洁楼、泵站、配电室、开闭所等自身无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其建筑高度低于4.5米(含4.5米)的,无需进行日照分析。9 .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违章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经区政府证明属于违章建筑或是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建筑可不考虑其日照要求。第三章日照分析计算参数与方法第七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1 .厦门市经纬度:东经118。6,北纬2427。2 .有效时间:真太阳时大寒日8:00-16:00,冬至日9:00-15:OOo3 .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4 .时间计算精度:不超过5分钟。5 .时间统计方式: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小于5分钟。6 .计算受影面:

7、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7 .采样点间距: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Xl米。第八条日照分析客体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客体范围指拟建建筑的遮挡计算范围。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是指拟建建筑的遮挡计算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文教卫生类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客体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按拟建建筑的高度H以01、02为圆心,R(R=1.5H)为半径作出扇形日照影响范围,即为客体范围,R最大不超过150米(如图Do在上述客体范围内,拟建、现状、已批在建、已批待建的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需进行日照分析,客体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处在客体范围交界处的建筑,以户型为单位,在客体范围外的户型,

8、不进行日照分析。期则大U图11图1-2图1客体范围图第九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是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日照分析主体建筑对象和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以已经确定的客体建筑的01、02为圆心,R=15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范围,即为该客体建筑的主体范围(如图2)。在此范围内调查了解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上述范围内已批待建、在建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考虑。图21iMU 41i50t)图2-2图2主体范围图第十条日照分析建模要求:1 .建模底标高设定时须考虑建筑实际高差,所有建筑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基准面,一般采用绝对高程。2 .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9、3 .屋顶建模应对屋顶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建模(包含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构架等建模)。4 .建筑的建、构筑物若造成遮挡应进行建模。5 .山体及利用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计算内容。6 .窗户或阳台两端有突出计算基准面小于30Omm*30Omm的墙体、柱子、干挂等,以及对实际日照影响较小的节能遮阳设施可忽略不计。7 .建模时可进行综合或简化,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建筑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可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8 .建立的模型应完整,避免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宜出现交叉。9 .所建模型及窗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方法及计算基准面的确定基本

10、以沿线分析为主,结合单点分析、窗户分析等。1 .窗分析的计算基准面(1) 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转角直角窗、弧形窗、凸窗等,按图3确定计算基准面;计算基准面BJI凸窗图3-3BWm球窗7BI蹿三图3-4图3-5图3(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窗户日照的计算,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基准面左右两端点为计算基准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L8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1.8米的,按1.8米计算,最小窗宽1.2米。2 .阳台的计算基准面(1)按图4各类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图确定图4各类阳台窗日照的计

11、算基准面(2)封闭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第十二条日照分析软件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章日照分析所需资料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所需资料主要包括:1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由具备一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现势数字地形图。2 .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详细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女儿墙标高和建筑总高等)。3 .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立面图(视具体情况是否提供,必要时附有需分析的窗户的详细位置和尺寸)。4 .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女儿墙详细标高和建筑总高)。5 .纳入分析范围的主客体建筑的有关

12、资料,如现状照片,周边情况说明、拆迁证明等6 .本条第3、4、5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向市、区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或请具备一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7 .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8 .计算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请参考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数据要求。第五章日照分析报告要求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 .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 .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3 .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13、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3)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计算高度等。(4)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4 .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5 .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6 .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7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8 .日照分析成果:(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1:5001:2000):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2)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1

14、:5001:2000)o(3)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O(4)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o(5)线上日照分析图(1:500)o(6)客体建筑窗位图(1:5001:1000):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7)窗日照分析表:第3项中线上分析不满足的立面上的窗,建设前、后的日照时间对照表。(8)日照分析结论: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客体建筑的窗数或户数。(9)如线上日照分析结果均满足日照标准,则无需提供第(6)、(7)项内容。(10)日照分析报告需委托方盖

15、章、日照分析单位盖章。第六章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六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所使用的“必须”、“应”、“禁止”、“不得”表示很严格;“宜”、“不宜”、“可”、表示允许稍有选择。第十八条专业术语说明1 .日照标准日: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使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

16、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冬至日采用9:00-15:00时。3 .沿线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任意线段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4 .日照基准年:建筑日照计算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5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音体活动室。6 .公共租赁房成套单人型宿舍:每居室供一人居住使用,属宿舍建筑设计规规范JGJ36-2016第4.2.1条居室类型中的1类。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厦门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8年3月26日起施行。本规则发文之日前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或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厦规2012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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