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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参考文本)编号:开户银行自行确定,需具有可识别性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丙方(开户银行):根据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保 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工程 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 资金监管人,为该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同时, 甲、乙、丙三方承诺自愿接受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一条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
2、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为:,账号:O该账 户下管理的工程项目数量为 个。此协议适用于项目的资金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第二条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 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每月将专用账户对账单报甲方(联系人:、联系电 话:、地址:)、乙方(联系人:、联系 电话: 、地址:)。(三)出现人工费用未按约定到账等情况时,应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 乙方;(四)在资金到位且乙方提供审核后的准确工资表以及符合丙方格式要求的 代发工资数据后,丙方在3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五)
3、应提供便利化服务,对不能前往银行网点的农民工,可采取上门办理 等方式办理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不收取成本费和年费。(六)每月10日前,及时推送专用账户的开立、上月专用账户资金流水和上 月代发农民工工资流水等信息至指定的信息监管平台,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督工 作。第四条 受托资金存入。甲方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于_年_月项目开工前,将 人工费预付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应于每月日前(需 与施工合同约定日期一致)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且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不 得超过1个月。对于将人工费用一次性拨付至专用账户的情况,乙方应及时向丙 方备案。因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
4、拨付日期等内容 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并及时将修改情况通知丙方,同时将 壹份补充协议交丙方备案留存。第五条 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 行账户信息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将审核后的农民工工资 表、代发数据资料按丙方通用代发格式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直接划拨至农 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并向乙方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工资表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 方负责。若因工资支付明细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入账、错误入 账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与丙方无关。第六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 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
5、七条农民工工资监管。除为乙方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丙方不得将专用 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 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第八条账户的撤销。工程完工、乙方或者丙方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 的,乙方须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确 认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申请表至丙方办理撤销手续。丙方收到申请表 后,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内剩余资金归 乙方所有,并转入其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账户。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项目完工后,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
6、议终止。第十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 他方,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 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 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 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 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备案壹份。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日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日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