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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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及回购合同范本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范本回购人:投资人:签约地点:签约日期:陈述5第一章特许权5第条定义与解释51. 1定义51.2释义8第2条双方义务91. 1特许权的授予92. 2担保权93. 3投资人的要紧义务94. 4回购人的要紧义务105. 5建设期96. 6建设期的延长9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107. 1投资人条件108. 2回购人条件109. 3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文件10第二章投融资10第4条项目融资109.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1010. 2项目资本金101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012. 担保权益1013. 融资文件1114. 6资金使用11第三章项

2、目监管11第5条项目监管1115. 1回购人的监管权1115.1 财务监管1115.2 理机构的监管12第四章项目建设12第6条土地使用1216. 1征地、拆迁与补偿1217. 2建设用地的权利1218. 3对建设用地的限制1219. 临时用地1220.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13第7条前期工作13第8条设计修改与设计变更13第9条施工1421. 投资人的要紧义务1422. 2回购人的要紧义务1523. 建设工程质量1524. 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方案1625. 5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16第10条进度计划及操纵1626. 1进度计划1627. 2进度报告1728. 3建设中的预期延误1729. 4

3、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1830. 5工程停建或者缓建20第五章项目延误与终止20第11条完工延误2031. 1逾期赔偿金20第12条合同终止1932. 1终止合同1933. 2终止合同时的估价19134. 3终止后的支付19第六章验收与移交20第13条工程验收2035. 1验收标准2036. 2验收2037. 3重新验收2038. 4检验争端20第14条单项工程移交2039. 1移交的范围与时间2040. 2移交文件2141. 3技术移交2142. 4移交效力2143. 5合同的取消与转让2144. 6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2245. 7移交证书2246. 8投资人设备的移出22第15条项目

4、整体移交22第七章缺陷责任22第16条缺陷责任期2247. 1完成收尾工作与修补缺陷2248. 2缺陷责任期23第八章回购款的计算、调整与支付23第17条回购款计算调整2349. 1回购款的计算2317.2回购款的调整24第18条回购款支付2550. 1回购款的支付2518 .2支付延误2519 .3审计25第九章各方的通常义务25第19条回购人的通常义务2551. 1遵守法律与合同2552. 2支付回购款2553. 3协助批准2554. 4协调与配合2655. 5法律与条例变动2656. 6征地与拆迁26第20条投资人的通常义务2657. 1遵守法律2658. 2全面管理2659. 3资金管

5、理2760. 4法律与条例的变动27第21条环境及文物3061. 1环境保护3062. 2付款到期日2863. 3保护考古、地质与历史文物28第22条项目文件及保险2864. 1项目文件的协调2865. 2保险2966. 3知识产权29第十章不可抗力29第23条不可抗力及影响2966.1 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2966.2 通知3066.3 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与延误3067. 4减少缺失的责任与协商301. .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3123. 6灾害保险与项目的修理31第十一章合同转让31第24条双方合同转让3124. 1由回购人的转让3124.2由投资人的转让31第十二章争议解决32第25条解

6、释规则3225. 1合同文件3225. 2完整的协议3225.3变更3225.4可分割性32第26条争议解决3226.1定期讨论3226. 2友好解决3226. 3诉讼3226. 4诉讼期间的履约3226. 5继续有效33第十三章附则33第27条其他规定3327. 1义务的分别性3328. 2通知3329. 3不予放弃34第28条对投资人的优惠条件34本协议由(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正式设立与存续的政府机关法人,下列简称“回购人”)与(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设立与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列简称“投资人”)于二OO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与国签署。鉴于:一、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建设资金

7、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与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二、关于昆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快昆明市城市基础设施市场化进程的意见C三、意向决定行政区划内的(如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使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即BT方式)进行建设,人民政府为项目的回购主体。据此经回购人与投资人友好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特许权第1条定义与解释1.1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词汇与语句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协议”:指云南省人民

8、政府与投资人签订的本投资建设-回购协议,包含附件一至附件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协议,上述每一文件均应视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市政府”:指云南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及其继承人与经许可的受让人。“有权部门”:指中华人民共与国的任何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政府及其任何下属机构,与对项目公司或者本项目或者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任何部门与权力机构。“适用法律”:指所有现行有效及不时修改、增加的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有关法律与法规在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与登记注册的、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

9、司。“项目”或者“本项目”:指开发改造中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即政府使用投资建设-回购模式选定投资人,并同意投资人设立项目公司以投融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并在建设期结束后政府将以协议回购价回购的整个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指本协议项下的各个独立的建设项目。“回购人”:指云南省政府。“投资人:指O“总承包人”:指投资人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且经回购人认可的针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进行建设的总承包商。“总承包合同指投资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本项目的总承包协议。“贷款人”:指融资文件项下的贷款人或者其它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投资人为完成工程项目而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或者由金融机构出

10、具的任何贷款协议、担保协议、票据、保函及其他文书。“生效日期”:指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与投资人正式签署本协议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移交日期”:指回购人同意投资人移交全部或者部分本工程项目之日,从此日起,本工程项目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归回购人所有,并自如今起即作为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的竣工日期。“建设期”:指自生效日期(含)起至预定完工日(不含)的期间。“单项工程的建设合同”:指投资人与回购人签订的本协议项下的各单项工程的协议,这些协议为本协议的构成部分。“预定完工日“完工日”:“质保期”:“竣工验收”:“移交证书”:“利率”:“临时工程”:“材料”:“现场”:“通常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11、回购担保文件指自生效日期起个月届满之日,可根据第2.6条延期。指根据第15条本协议的最后一项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者视为备案之日。指根据第16.2.2条所规定的本项目单项工程与/或者各分项分部工程与/或者设备的质保期。指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过程。指按照本协议第14.7款颁发的证书。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与各商业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指为实施与完成工程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所需的所有各类临时性工程。指由投资人或者由承包人通过招标采购或者直接采购(用于工程中系统设备的除外)并用于工程的各类物品。指用于建设本工程的场所,与在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指在本协议项下的

12、某单项工程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与签订该单项工程合同时的估计条件不一致的情况,而需要改变原定施工范围内的某些工作内容。如工程量、合同价款、工期、质量要求、位置、标高尺寸及施工方法等方面的变化,且此变化操纵在一定的变量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条款)之内。指由回购人提出的或者由投资人提出并由回购人确认的关于引起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质量、工期要求、工程价款、施工方法等重大变动且变动超出某操纵范围(见具体施工合同)的变更。指向投资人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对回购人回购本工程的担保书及有关文件。“回购承诺函”:指回购人向投资人作出的对本工程进行回购的承诺。“建设”:指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试

13、验与竣工,包含场地勘查与调查、设计、监理、施工、采购、保护、交付、安装、完成、验收、质量监督与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它活动。“项目建设用地”:指第6条所述的项目建设用地,不包含施工临时用地。“环境污染”:指项目之上、下、或者周围的空气、土地或者水或者其任何部分的沾污或者污染,且该等沾污或者污染违背或者不符合任何有权部门的环保法律、法规或者规定。“不可抗力”:具有第23. 1条所规定的含义。“项目文件”:指本协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投资监理人”:本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所列的工程进度计划。指根据第5. 3.1条按照适用法律选定与备案的投资监理机构。“监理合同”:指投资人与施工监理人为项目的

14、监理订立的协议。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任何协议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者不可抗力、或者由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投资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法律、财务等事物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技术咨询人”:指为投资人在工程技术方面等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1.2释义在本协议中:(1) “中文”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规范汉字;(2)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定货币;(3)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与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与附件;(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一方”或者“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者各方;本协议或者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含其各自的继任者与获准的受让

15、人;(5)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一方不管何时要求另一方给予同意或者批准时,另一方不得无理拒绝或者拖延给予该同意或者批准;前提是该同意或者批准符合本协议条款精神或者法律法规。(6)任何所指的一定天数的时间期间指公历日;(7)所指的日、星期、月份与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与年;(8)若要求回购款支付之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要求支付日为此非营业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9)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含”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10)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与作为附件的协议,同时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或者修改。第2条双方义务2.1 特许权的授予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回购人授予投资人

16、下列独家的权利:(1)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融资与施工建设;(2)按第6条规定使用项目建设用地。2.2 担保权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同意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与回购保函作为担保。2.3 投资人的要紧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与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与移交;(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与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者其指定机构。2.4 回购人的要紧义务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1)按时完成立项与征地拆迁工作;(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有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3)根据第14条及

17、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与权益的移交;(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2.5 建设期除非根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者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个月。2.6 建设期的延长假如发生下列情况:(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缺失、损害或者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

18、同等的经济地位。第3条合作前提条件3.1 投资人条件项目公司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与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与权力。3.2 回购人条件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与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者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3.3 回购承诺函与回购担保文件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与提供的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假如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投融资第4条项目融资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含股本金与贷款)

19、的筹措。4.2 项目资本金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与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很多于元人民币,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4.4 担保权益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能够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与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能够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4.5 融资文件4.5. 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签订形式与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4.5.2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4. 5.3除第4.4款规定的

20、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者同意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4.6资金使用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第三章项目监管第5条项目监管5.1回购人的监管权5.1.1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熟悉、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5.L2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5.1.3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操纵计划、工期、质量操纵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5.1.4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要紧负责人、要紧技术负责

21、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5.2 财务监管5.2.1 1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与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2.2 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者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者利益等)逐项全面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与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5.2.3 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关于财务报表内容及有关财务问题的查

22、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5.3 监理机构的监管5 .3.1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与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6 .3.2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投资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与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操纵、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熟悉、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第四章项目建设第6条土地使用6. 征地、拆迁与补偿7. 1.l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与补偿等工作由回购人负责。7.2 建设用地的权利

23、投资人将获得建设用地的有关权利,建设用地的范围与面积见有关工程设计图纸标明的红线图。回购人应在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内:(1)使该单项工程建设用地保持不设置任何留置权与债务保证,从而使投资人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在建设期内对该土地享有独家使用权;投资人有权为该单项工程建设之目的根据土地使用权合同自由地、独占性地使用建设用地;(2)协助投资人根据单项工程建设计划办理有关手续、进入项目建设用地。7.3 对建设用地的限制无回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将第6.2条所述的任何土地用于该单项工程建设之外的任何目的。7.4 临时用地回购人应协助投资人根据适用法律与单项工程建设进度的需要获得建设用地以外的临时用地

24、。7.5 公用设施使用建设用地投资人应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同意与项目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用设施通过项目建设用地,但应事先征得投资人的同意,投资人不得无故拒绝同意。这类工程的建设费用不应由投资人承担。回购人或者承担建设的单位完成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后应将项目用地恢复原状或者清理至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假如这类工程的建设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损害与由此造成的缺失,则应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假如由于此公用设施的施工导致本协议项下的工程延误,回购人应相应的顺延此工程工期,并给予投资人相应的补偿。第7条前期工作对回购人签定协议前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与工程同时列入本项目的工程(见附件一),包含这些工程的资料与临时设施等,

25、将移交给投资人。该部分已完成工作与工程的费用不进入本协议的回购款中,投资人也不对该部分工作与工程的缺陷与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笫8条设计修改与设计变更8. 1回购人能够对本项目工程的设计进行修改,假如这些修改:(1)将加快建设速度;(2)降低建设、运营与保护成本;(3)提高本项目的质量;(4)公共利益需要;(5)发现设计错误;假如上述款项的修改使投资人获益,回购人不承担有关费用;否则,回购人应承担可能增加的费用(包含工程费用)。8.1 除非回购人提出设计变更要求,投资人不应对已批准的工程施工图、招标图设计、技术标准等进行任何更换与/或者修改。但是当投资人在遵守关于变更设计规定的前提下,在各单项工

26、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投资人发现某些变更能够:(1)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将加快建设速度;(2)在不降低原设计的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能降低该单项工程的建设、保护成本;(3)提高该单项工程的质量。那么投资人可在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内的任何时候向回购人提交设计变更的建议书。假如投资人的此类建议书获得回购人批准并实施,因此节约或者增加工程成本,则相应调整回购款,涉及需要回购人批准的变更节约的投资,双方各按分成。但因投资人私自变更设计产生的任何费用(包含工程费用)应由投资人承担。8.2 变更程序应按国家与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进行,任何涉及工程范围、规模及标准的变更务必报回购人同意,并取得原审批机构批

27、准后方可实施,此规模与标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总投资的变化,在不改变原回购款计价原则条件下,通过一定的审查程序,能够调整回购款、移交日及回购款支付时间。8.3 除工程范围、规模与标准之外的其它重大设计变更,务必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要求,不损害工程的使用功能、寿命,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报回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1.1 5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与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若由于设计文件的缺陷,导致不能完全涵盖与反映本工程的全部工作而引起的变更,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与造价作全面增减分析,经回购人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与说明后,由投资人组织实施。8.6 通常设计变更由

28、总承包人、投资人或者施工监理人提出,由回购人与设计单位批准。8.7 重大设计变更与通常设计变更的标准见附件。第9条施工9.1 投资人的要紧义务投资人应根据本项目协议规定负责本协议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建设,并承担建设工程的费用与风险。在不限于前一句通常原则的情况下,以本协议的条款为前提,投资人的要紧义务包含:(1)投资人应在本协议项下各个单项工程建设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该单项工程的项目筹划、施工组织计划与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回购人审核。并在各单项工程建设协议规定的进度日期或者之前开始建设工程施工。(2)从各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该单项工程建成颁发移交证书的日期为止,投资人对该单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

29、责,对工程资产的完整负责。(3)投资人应针对项目建设要求,设置满足本项目需要的机构,机构人员配备务必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合理的技术职务、职称结构与专业资质证书,要紧人员的资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报回购人备案。要紧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换。(4)投资人应保证完成的工程完全符合协议规定并适合于工程的预期目的。工程应包含为满足回购人要求的、经审查批准的投资人的建议书及资料表所务必的、或者协议隐含或者由投资人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与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固、完整或者安全所务必的全部工作。(5)投资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同意有权部门依法实施的监

30、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投资人安全措施不得力造成的事故责任与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不计入回购价款。(6)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根据国家与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减少施工期间给公众、地区居民与商业造成的混乱与其他不便。(7)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的对本项目的批准,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与支出。(8)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回购人及有权部门汇报。9.2 回购人的要紧义务(1)回购人应及时取得工程所需的并只能由回购人取得的核准;(2)积极协助投资人取得各类工程建设所需的执照、许可与核准;(3)确保本协议项下投

31、资人权利的实现;(4)为投资人的融资出具有关支持性文件;(5)确定工程的规模、范围与标准及回购价款;(6)协调与云南省政府有关方面的关系及项目所在地与工程有关的有权部门的关系并从有权部门获得批准;(7)提供竣工文件所需的有关建设程序的法律文件及各类政府批文;(8)完成投资人进场前应由回购人完成的各项工作,并向投资人完整移交所完成工作的资料;(9)对投资人进场前由回购人与有关第三方签定的影响本协议执行的各类协议负责。(10)负责项目实施中其他配套设施如给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电、亮化、绿化、交通信号等项目的立项、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恢复、清理等工作协调,事先要

32、与投资人进行商榷,协助投资人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并监督执行。9.3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人应确保依照已核准的设计并按已签订并生效的各单项工程合同所列标准与规格实施各单项工程。9.4 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方案9.4.1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由投资人与总承包人共同遵循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操纵方案,并报回购人备案。9.4.2投资人应按月向回购人提供关于已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操纵结果的完整文件。9.4.3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的质量操纵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操纵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9.5总承

33、包人与施工监理人9.5.1公开招标:总承包人与施工监理人的选择,使用公开招标进行。招标结果回购人应予确认。同时,投资人应确保建设承包人提供实施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娴熟、必要证明一应俱全的人员。投资人应及时将投资人与总承包人及施工监理人指派到项目上的所有主管人员的名单连同其资历简介一并送交由回购人备案。投资人有权终止总承包合同及施工监理合同与更换总承包人与其聘请的施工监理人。但更换总承包人、施工监理人或者重新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需提早通知回购人并获得认可。9.5.2如经公开招标后,投标人数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应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如投标人数仍然无法满足国家规定的要求,则在投资人报经回购人

34、同意后进行议标,由回购人与投资人共同参与合同谈判。9.5.3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应包含使投资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本协议的条款或者内容相对应的规定。笫10条进度计划及操纵10.1进度计划10.1.1各单项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含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1.1 1.2在各单项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与投资监理机构提交一份进度计划。进度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1)投资人计划实施该工程的次序(包含资金、采购、施工、检验等各个阶段);(2)该工程施工文件编制中包含的所有的要紧事件与活动;(3)施工前审查的期限与在回购人的要求中规定的各项期限;(

35、4)该协议中规定的所有检验的次序。1.2 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使用的工期安排与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者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换。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换。1.3 进度报告投资人应负责编制与上报各单项工程的进度报告(包含月、季、年),并将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该单项工程开工日期起至完工日期所在月、季、年的最后一天止,此后每月、季、年均应在该月、季、年最后一天之后的日内提交月、季、年度进度报告。报告应持续至投资人完成了该单项工程移交

36、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时尚未完成的所有工作为止。每一份报告应包含:(1)投融资、招标、采购、施工、调试、检验的每一阶段进展情况的说明;(2)说明施工文件、采购订单与施工状况的图表;(3)(与每一项要紧材料的)生产商名称、生产地点、进度百分比,与开始生产、承包人的检查、检验与运达的实际日期或者期望日期;(4)在现场的人员及承包人的设备记录;(5)若干份质量保证文件、材料的检验结果及证书;(6)安全统计,包含涉及环境与公共关系方面的任何危险事件与活动的详情;(7)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包含可能影响按照合同完工的任何因素的详情,与为消除这些因素正在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措施;(8)回购人需要的其

37、他文件。1.4 建设中的预期延误10.3.1假如投资人在任何时候合理地估计无法按进度计划规定的某一重大日期完成建设工程,投资人应立即通知回购人,对下述方面作出比较全面的说明:(1)估计不能如期达到的某一重大日期;(2)延误或者估计延误的原因,包含说明任何据称的不可抗力情况;(3)估计的延误天数与任何其它可适当预见到的对建设工程产生的不利影响;(4)投资人为克服或者减少延误及其影响而已经采取或者建议采取的措施。10.3.2上述通知的发出如是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不应解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承担的义务。如非投资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应顺延,造成成本增加的费用计入回购价款。假如投资人提议采取或者已执行的措

38、施不足以克服预期的延误问题,回购人可要求投资人为遵守进度计划而采取回购人认为必要的额外措施。因采取此额外措施增加的成本费用计入回购价款。10.4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10. 4.1回购人应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在不干扰工程进展的情况下进行适当的检验。此种监测与检验的一切费用均应由回购人承担。回购人拟进行的任何检验应提早通知投资人。投资人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与检验。11. 4.2回购人有权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者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者纠正。12. 4.3回购人未能监测

39、、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10.5 工程停建或者缓建10 .5.1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与回购人、投资人双方之外原因导致本工程项目停建或者缓建,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投资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与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与移交工作,按回购人要求将自有的机械设备与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回购人应为投资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经济支出,并按协议规定支付已完工工程的回购价款。11 .5.2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组织退货,不能退货的价款与退货发生的费用,由回购人承担。第五章项目延误与终止第11条完工延误11.1 逾期赔偿金ILLl非因第2.

40、6条款的原因,投资人未能在目标完工日后的一天内交付工程,投资人应自该日起直至该工程(视情况而定)的完工日止逐日向回购人支付逾期赔偿金。11.1.2 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天后,头天内的工程完工日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作为逾期赔偿金。11.1.3 发生在目标完工日期第天后的延误,应每日支付该工程造价的作为逾期赔偿金。11.1.4 1.4如因第2.6条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从而使投资人获得回购款的时间延长,则回购人除给予投资人补偿外,还须向投资人每日支付回购工程价款的作为逾期违约金。第12条合同终止1.1 1终止合同12. 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1)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

41、定的完工日以后天内完工;(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检验或者直接地或者通过总承包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者大部分人员;(4)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13. 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与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协议;(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3)因回购人或者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12.2 终止合同时的估价在根据第12.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与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日内共同确定投

42、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与工程的价值,与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含由于投资人提早终止采购、施工与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12.3 终止后的支付1.3. .1在回购人根据第12.1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与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的时候),与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12. 3.2回购人应在12.2款规定的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第六章验收与移交第13条工程验收12.1. 验收标准本项目工程庞大,工

43、程类别多,涉及到城市道路、桥梁、河道、管线、绿化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要分别按照国家与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分别进行验收,并按照完工一项验收一项的原则进行。12.2. 验收13. 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早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13. 2.2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单项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13.1. 重新验收假如工程或者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与对任何有关工程的验收。13.2. 检验争端假如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

44、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者云南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当工程实际标准因客观现实存在的困难而难以达标,必要时,能够适当降低验收标准,但应以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为前提。第14条单项工程移交13.3. 移交的范围与时间14. 1.1本协议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某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包含:(1)该工程的建筑物与构筑物;(2)与该工程有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与设施;(3)材料、库存与全部改扩建设施;(4)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有关的有形资产;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保护与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45、的;与(5)投资人拥有的旅游开发权与广告经营权及有关设施;(6)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有关的资产使用权;14. 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与检测、评定资料);移交一个月内,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15. 1.2移交时间按照项目中每项工程所标定的进度计划中所确定的时间范围内验收合格后进行移交并投入使用。工期顺延的要相应的调整移交时间。15.2 移交文件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

46、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14. 2.1资产清册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应包含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具体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15. 2.2操作及维修手册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应按照回购人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全面地使回购人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保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回购人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15.3 技术移交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应在技术与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者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回购人或者其委派人移交与转让或者责成移交或者转让一切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与专门知识。15.4 移交效力自该单项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与单项工程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单项工程的权利与义务即应终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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