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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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皖审发(2011)9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审计准则施行以来,我省各级审计机关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初步成效。同时,各地在审计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具体明确与全面规范。为了进一步推动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促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与水平,夯实审计转型升级质量基础,省厅在充分总结、汲取以往良好审计经验与做法的基础上,以国家审计准则为根据,结合国家审计准则施行以来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下列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11年第16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O年H月十七日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第一节审计组与审计通知书第二节调查熟悉与审计实施方案第三节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第四章审计报告管理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审计移送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操纵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二节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第三节审理部门审理第六章审计项目会议管理第一节审计组会议第二节审计业务会议第七章审计质量管理第八章审计结果公告管理第九章审计整改检查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

3、业务管理,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审计准则,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包含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审计业务管理,是指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项目过程操纵、审计质量、审计项目会议、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整改检查等有关审计业务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是安徽省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审计准则的补充规定,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审计准则、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进行管理。第二章审计计划管理第四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省审计厅(下列简称“省厅”)负责管理全省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

4、与厅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第五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应当表达科学性、前瞻性、衔接性、可行性、创新性、开放性,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第六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年度审计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管理。未经规定程序审定、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下级审计机关与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能够拒绝执行。第七条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编制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计划编制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调整、跟踪,计划执行部门(下列简称“业务部门”或者者“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审理、监察部门负责审计项目计划

5、的监督、检查与评估。第八条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使用文字与表格相结合的形式。文字部分要紧包含:指导思想、总体要求、项目名称、审计目标、重点内容、执行单位、实施时间、完成时间与报告方式等。表格部分要紧包含:执行单位(部门)、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实施时间、项目审理时间、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时间、审计厅(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时间、审计力量组织情况等。第九条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与省厅党组,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中心,根据地方经济进展状况,结合审计工作进展规划,从政治高度、宏观角度分析、把握审计监督工作应当关注的重点与难点,初步明确下一

6、年度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基本思路;(二)计划编制部门应当从每年3月份起,构成调研组,开展审计项目立项调研。在认真分析经济社会进展趋势的基础上,能够通过专项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各类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资料与项目数据,健全、完善审计项目库;(三)计划编制部门在评估审计需求的基础上,能够采取函询、网上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党政领导机关、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与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业务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初步选择审计项目;(四)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在评估审计机关可用审计资源的基础上,本着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的原则,对初选审计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备选审计项目及其优先顺序,预编下年度审计

7、项目计划草案;(五)预编的年度项目计划草案,应当采取两下、两上的方式,征求下级审计机关与本级审计机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也能够采取网站公告方式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六)计划编制部门应当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请审计机关办公会议审议;(七)经审议的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应当提交年度审计工作会议讨论。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编制:(一)组织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二)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商本机关计划编制部门,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安排初步意见,报请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审批;(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

8、会议,研究讨论并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草案;(四)审定后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第十二条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拟发审计告知书,告知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审计告知书由业务部门起草,经计划编制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第十三条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计划执行单位(部门)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

9、业务部门调整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填写审计项目计划调整审批表,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与要紧负责人批准后,能够调整审计项目计划;(二)同意上级审计机关、本级党委与政府、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授权、交办、委托的审计任务,由计划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审定后,能够调整审计项目计划;(三)对省厅统一组织或者者授权的审计项目,下级审计机关提出调整计划的,应当由计划编制部门统一受理,报请省厅要紧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能够调整审计项目计划。调整上述第二款所列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授权、交办、委托单位的意见。计划编制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调整情况。第十四条授权审计项目计划

10、,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与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与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第十五条省厅对省属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通常在每年上半年集中审批一次。市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厅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授权申请应当说明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与内容等。省厅计划编制部门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厅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中央单位(项目)的授权,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事项授权的

11、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省属审计项目只授权给市级审计机关,由市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市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与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第十七条省级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市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省厅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省厅应当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第十八条审计署统一组织安排的审计项目,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部门。省厅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与审计署对口业务司(局)联系,提出计划落实方案。第十九条计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跟踪业务部门计划执行情况。业务部门应当于每月底前向计划编制部门报送审计项目计

12、划执行情况与审计项目成果统计情况资料;计划编制部门汇总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与统计成果,于次月9日前编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通报与审计统计简报。第二十条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或者者下级审计机关共同实施审计项目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形成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一步开展调查,确定审计目标、范围、重点、组织方式与审计工作日预算及分配等。第二十一条编制的审计工作方案,牵头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讨论。审计工作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签发。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能够提请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定后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报审理部门备

13、案。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实施审计起始时间之前,下达到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单位(部门)。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根据审计实施过程中情况的变化,能够申请对审计工作方案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审计工作方案的调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计划编制部门或者者审理部门、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审计项目计划的编制、组织执行、实施效果进行系统分析与综合评价,并及时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提交综合评估报告。第三章审计实施管理第一节审计组与审计通知书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前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组组长,

14、原则上由审计机关负责人担任。审计组组长可根据需要在审计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与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制发审计通知书前明确审计实施的方式。审计实施方式,包含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两种方式。第二十七条符合审计机关审计项目人力资源调配管理规定的,审计组能够按规定程序借调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者其他机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借调、聘请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或者者主审。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在调查熟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制发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对象应当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被审计单位或者者被审计

15、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原任职单位)(下列简称“被审计对象”)。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不含送达日、进点日与法定节假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审计法与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况,需要持审计通知书直接实施审计的,应当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要紧负责人审定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充分考虑调查熟悉、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所务必的时间需求。第三十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要紧包含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根据、审计范围、审计起始时间、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与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通知书中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能够采取明确到

16、某月上、中、下旬的方式。审计构成员较多或者者调查熟悉后可能需要调整审计构成员的,审计通知书能够只列明审计组组长、主审及要紧成员,并以“等”字结尾。审计通知书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承诺与审计纪律要求,并以附件形式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实行送达审计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告知送达时间、地点,同时在附件中列明需要送达的审计资料清单。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第三十一条对同一被审计对象,年度内安排两项以上审计项目计划的,应当合并执行审计项目计划,作为一个审计项目进行管理,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并由同一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组执行合并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

17、分别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分别出具审计报告与下达审计决定,并按一个审计项目进行归档。第三十二条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或者专项资金审计,需要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审计调查或者者专项审计的,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应当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本级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者专项资金审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审计通知书原则上发送主送部门(单位),抄送需要延伸的部门(单位);没有明确主送对象的,应当逐一列明需要审计(调查)的对象并发送;(二)对下级政府多个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者专项审计的,制发一个审计通知书,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条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18、起草审计通知书,经计划编制部门或者者审理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签发。统一组织多个审计组共同实施审计项目且由本级审计机关统一发送审计通知的,经牵头业务部门核稿后按上述流程签发;不需要本级审计机关统一发送审计通知的,由参与实施单位按照规定审计程序发送审计通知书。第三十四条审计通知书发出后,审计过程中因审计条件发生变化等,需要停止审计行为的,应当按照审计项目计划调整程序审批后,向被审计对象发送终止审计行为的函。第二节调查熟悉与审计实施方案第三十五条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或者者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进行调查熟悉。第三十六条审计组应当调查熟悉被审计单位及其有

19、关情况,包含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内部操纵及其执行情况、信息系统操纵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调查熟悉的范围与程度应根据审计目标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职业推断确定。关于定期审计项目或者者往常年度审计过的项目,能够利用以往审计中获得的信息,重点调查熟悉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第三十七条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审计人员应当对调查熟悉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情况作出记录,编制调查熟悉记录,并将收集取得的有关资料附在调查熟悉记录之后。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评估调查熟悉的充分性,以保证调查熟悉能够充分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第三十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审核审计人员的调查熟悉记录,汇总、分析审计调查情况,形成包含被审计对象

20、基本情况、调查发现的疑点与确定的审计重点、以往同意审计及整改等情况的审计调查汇总情况,据此确定审计思路与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参加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要求等,结合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第三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组进点(见面)会召开前编制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在进点后编制完成的,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能够在审计组进点后10日内编制完成。第四十条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按下列程序审核、复核、审定。预算执行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牵头部门复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经济

21、责任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复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者要紧负责人审定。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实施方案,能够提交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议。第四十一条经审核、复核、审定后的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在审定后3日内,报计划编制部门或者者审理部门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备案的审计项目,计划编制部门或者者审理部门应当不予核定审计项目工作量。第四十二条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注与评估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应对措施、审计构成员的调整,报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22、。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内容与审计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的调整,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目标、审计重点、审计组组长、现场工作日与现场审计结束时间的调整,报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批准。第三节审计证据与审计工作底稿第四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的书面承诺。书面承诺应当在制发审计通知书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要求。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需要,继续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的具体要求。对审计涉及的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应当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使用分层次、分单位承诺,承诺日期不得迟于现场审计结束之日。第四十四条审计证据要紧有下列

23、几种形式:(一)书面证据;(二)实物证据;(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资料;(五)口头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八)其他证据。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取证方法,并满足下列要求:(一)通过检查文件、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二)通过检查视听资料或者者电子数据资料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将视听资料或者者电子数据转换为书面资料,并注明制作方式、制作时间与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与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三)通过检查有形资产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

24、检查记录(文字或者者表格),注明有形资产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与有形资产提供者情况;(四)通过观察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与结果等情况;(五)通过询问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询问的单位或者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者口头答复记录;(六)通过外部调查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外部调查记录,取得第三方关于被调查事项的书面说明、有关文件与资料的原件或者者复制件等证据;(七)通过委托鉴定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委托鉴定记录,注明委托鉴定的部门、鉴定的内容、鉴定的结论,并取得委托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八)通过重新计算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

25、计算表或者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有关数据,计算方法与结果等;(九)通过重新操作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重新操作过程记录,并注明与原业务程序或者者操纵存在的差异;(十)通过分析方式获取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或者者关联分析表,注明财务数据之间、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应当存在的合理关系,与特殊波动与差异。第四十六条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与审计评价所涉及的重要事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重要数据、群众举报事项等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者盖章(所有证据均应盖章)。涉及需要移送事项的重

26、要审计证据,复制件盖章时应加注“与原件一致”说明。不能取得签名或者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但审计人员应当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等。第四十七条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后,应当编制审计取证单,对审计事项进行简要说明,或者者对比较复杂的审计事项、数量较多的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分析说明。审计取证单是自制证据,只起到证明审计过程与汇总审计证据的作用。审计人员不能以审计取证单代替审计证据,或者者减少与降低审计证据的数量与质量。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审计取证单后。第四十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推断与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根据审计证据与审计

27、事项有关程度进行合理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推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与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第四十九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报告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与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一)可能涉嫌个人经济犯罪的事项;(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私设“账外账”与其他严重违规事项;(三)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且情节较重的事项;(四)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者不配合审计的事项;(五)其他可能给该审计项目带来较大审计风险的事项。第五十条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持续关

28、注与评估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与充分性。第五十一条对审计人员取得证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与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材料,审计组组长应当关注与审查所取得审计证据的合法性。审计证据的合法性要紧包含:(一)审计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审计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规章的要求;(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二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的审计取证记录及所附的审计证据,应当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表达。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

29、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予以注明。第五十三条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含:(一)项目名称,即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三)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四)审计过程,即实施审计的步骤与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与来源;(五)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与有关定性法律、法规根据;(六)审核人员、审核意见,即审计组组长或者者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意见,包含:予以认可,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纠

30、正或者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七)审核日期,即审核人员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的日期。第五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完整反映审计过程与结论。一个审计事项能够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统一编号,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所有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按索引号编入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反映审计结果类文书所列事项与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第五十五条审计组组长应当从目标是否实现、措施是否执行、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恰当、责任是否明确、程序是否规范、法规引用是否正确等方面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31、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责成纠正。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组其他成员进行审核。第五十六条对审计组组长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与责成纠正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审核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予以全面落实,并将落实过程与落实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计组长再次审核。落实过程与落实结果资料应当附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面。第四章审计报告管理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与内容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包含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同)与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第五十八条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

32、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遇有特殊情况,能够不向被调查单位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第五十九条审计报告内容除符合国家审计准则的通常要求外,还应包含下列内容:(一)审计发现的移送处理事项的事实与移送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二)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有关整改情况;(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包含被审计领导干部或者者领导人员(下列简称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与被审计人员的救济途径;(四)核查社会审计机构有关审计报告发现的问题。第六十条审计机关审

33、定审计组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后,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的内容要紧包含:(一)调查根据,即实施调查所根据的法律法规等具体规定;(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即基本情况要紧说明与调查目标有关的被调查事项背景信息,总体评价要紧是针对调查结果发表评价意见;(三)调查发现的要紧问题及原因分析,即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全面反映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事实、规模、性质、程度、影响、后果及原因分析,其中:每类问题的表述原则是先总体(包含该类问题总量、占总体比率、进展规模、程度与趋势、影响面及其后果)、后列举,列举的具体问题要有典型性,起到佐证总体结论的作用;对调查中发现

34、的不具有普遍性、倾向性与重要性,或者业务(工作)操作失误等与调查目标联系不紧密且未造成影响的问题,在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报告中,原则上不作具体描述或者反映;(四)审计调查建议,即在正确地把握审计事项进展的趋势的基础上,从有利于科学进展、与谐进展的宏观角度,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进展;从根治与操纵具体问题的角度,提出改革体制、健全机制、完善法规等标本兼治的建议,提出加强管理、预防与堵塞漏洞、促进整改与规范等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第六十一条在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与进行审计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

35、程序,分别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达处理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处理决定。对下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与进行审计整改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主送对象为下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处理处罚与进行审计整改的,且部门、单位之间无隶属关系,应当分别出具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下达处理处罚决定。第六十二条向被审计对象出具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内容要紧包含:(一)审计调查的根据,即实施专项审计调查所根据的法律法规规定;(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即被调查事项的管理体制、有关业务活动及其目标、有关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

36、等;(三)审计调查评价意见,即围绕审计调查目标对被调查事项作出评价,要紧评价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政策与制度执行效果,也可评价有关财政财务收支与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四)审计调查发现的要紧问题,即重点反映审计调查发现的政策、体制、制度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事实、标准、原因及其影响;通常情况下,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有明确法规根据的应当引用具体的定性法规内容,其中关于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需要出具审计决定书进行处理处罚的,还应表述处理处罚意见与法律法规根据;(五)审计调查建议,即围绕审计调查发现的要紧问题,从政策、体制、制度与管理层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只针

37、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提出审计调查建议,审计调查建议与反映问题的顺序基本一致;审计调查建议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被调查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采纳;审计调查建议的对象通常为被调查单位。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六十三条审计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与有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报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复核、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审核意见记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复核审核流程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除按上述规定要求执行外,还应当报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复核,复核意见记入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38、稿复核审核流程表。第六十四条需要出具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项目,由牵头业务部门在审核有关参与实施单位提交的审计结果类文书的基础上,形成汇总审计报告。汇总审计报告通常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十五条审计组应当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复核、审核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与审计机关统一编号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落款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落款为审计组。第六十六条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对象书面反馈意见作出说明的基础上,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形成审计报告送审稿。第六十七条对被审计单位或者者被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进行

39、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办理审计移送的,审计组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第六十八条实施处理、处罚时,应遵循法律适用的原则与规定,应当坚持先处理、后处罚,不得以处罚代替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审计处罚,但应当依法作出审计处理。审计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期限与审计决定的执行期限,通常应当确定为90日以内。特殊情况的,报请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同意后,能够适当延长。第七十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分别引用定性与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与标准;在引用法律与法规时,应列明法律

40、、法规名称与具体条款号、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时,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同一文书中重复引用同一法律法规时,后面的能够只引用法规名称与具体条款。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正文部分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的内容,能够通过附件形式列明。第七十一条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送审稿)等结果类文书进行复核后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复核、审核意见记入审计报告(送审稿)复核、审核流程表。第七十二条审计组将经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复核、审核的审计报告(送审稿)等审计结果类文书连同其他需要审理的资料提交

41、审理部门审理,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出具审理意见书。审计组应当根据审理意见书修改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第七十三条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的审计报告原稿应当予保留,不得遗弃或者者修改,应当存入审计档案。第三节审计移送第七十四条审计发现的超越审计机关职权范围需要移送的事项,应当区分不一致情况办理移送:(一)对有关单位或者者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者检察机关查处;(二)对没有涉嫌经济犯罪,但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者有关干部管理部门查处;(三)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其他行为,与应当由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者有关政府进行处理的其他问题,应当

42、移送有关部门或者者政府处理。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或者者政府进行移送。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两个或者者两个以上机关、部门与政府移送。第七十五条审计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有关司法机关查处:(一)对违反刑事法律,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涉嫌构成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渎职罪等职务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二)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刑事法律,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

43、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不得办理审计移送:(一)属于审计监督职权范围内,应当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二)已经通过审计要情、信息、专报等方式上报本级政府,本级政府已经批转有关主管部门查处的;(三)在审计过程中,有关部门已经立案查处的;(四)移送同意审计的被审计单位的。第七十七条审计机关办理审计移送事项,按下列规定确定受理部门:(一)审计发现同级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案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二)审计发现下级政府

44、所属单位的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移送同级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三)审计发现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进行处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或者问题的性质直接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同级主管部门、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政府处理。第七十八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案件通常应当查明下列事实与根据:(一)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主体、责任人;(二)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与违纪后果,与有关证据;(三)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发生地、实施地与结果地;(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发生的时间;(五)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具体条文。第七十九条移送司法机关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查明下列事实与根据:(一)涉嫌犯罪的主体、犯

45、罪嫌疑人;(二)涉嫌犯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与有关证据;(三)涉嫌犯罪的发生地、实施地与结果地;(四)涉嫌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五)涉嫌违反刑法的具体条文。第八十条审计移送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审计项目现场结束后办理移送事项的,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与审计项目资料一并送审理部门审理;在提交审计业务会审议后,提请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审核签发;(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需及时办理移送的,由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起草审计移送处理书,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审理部门审理;经审理有必要及时办理移送的,提交

46、审计业务会审定后,提请审计机关要紧负责人审核签发;(三)审计移送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审计移送处理书与涉及案件的全部资料,其中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处理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检察机关。第八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已移送事项的立案、查处或者者处理情况,应当适时予以跟踪,并及时取得书面反馈材料。在受理机关处理结束后,业务部门应当取得有关处理结果的材料,及时报告审计机关负责人,并将处理结果材料的复印件送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章审计项目过程操纵管理第一节审计组审核第八十二条审计组组长负责对审计组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取得的审计证据等进行审核,对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组组长

47、能够委托主审履行审核职责,但应当对主审履行审核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第八十三条审计组组长或者者主审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与方法是否执行;(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并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三)审计过程记录是否完整,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与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与来源是否清晰;(四)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是否存在对应关系;(五)审计认定的事实,包含未发现问题的结论与已发现问题的结论,是否适当;(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八十四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

48、审计内容与重点,按照分工对审计事项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有关审计事项,不符合审计实施方案要求的,与审计工作底稿编制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一)是否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有针对性地收集有关的审计证据;(二)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适当性、充分性与合法性;(三)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四)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由证据提供者签名、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盖章的,审计人员是否注明原因;(五)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与方法难以实施或者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是否实施追加或者者替代的审计步骤与方法;(六)不一致来源与不一致形式的审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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