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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39号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省长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进展,保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与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
2、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与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者安全保卫人员;(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与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
3、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与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O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经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5个
4、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者采取其他措施向公安机关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住宿人员住宿时,旅馆应当指定人员查验住宿人员本人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与号码与房间号,并通过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者其他措施,将住宿登记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旅馆新招用工作人员的,应当将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与号码等信息及时传送到公安机关。第九条旅馆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务必建立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安全保卫人员应当掌握旅馆进出人员情况。值班人员
5、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事先核对住宿人员身份。旅馆应当保障按照规定安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全天24小时运行,并将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保留1O天以上。第十条旅馆务必建立住宿人员财物保管制度,并注意查询与发现可疑物品、危险物品与违禁物品。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加强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的管理,保护住宿人员与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旅馆的所属餐饮、娱乐场所独立经营。第十二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迫他人同意住宿或者者其他服务;(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为违法犯罪提供条件,或者者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包庇、纵容、隐瞒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三条旅馆及其从
6、业人员务必保守住宿人员信息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四条住宿人员务必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不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毒品、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五)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一)住宿人员使用已通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或者者所持身份证件与身份不符;(二)住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三
7、)住宿人员有犯罪嫌疑或者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旅馆指定或者者变相指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者技术服务机构。第十七条对旅馆传送给公安机关的住宿人员信息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除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八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当地派出所或者者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执法机构以上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
8、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能够当场检查,并及时向前款所指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与旅馆从业人员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OOO元以上3OOO元下列罚款。第二十条旅馆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服务台、安全保卫、监控室未全天24小时值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OO元以上1OOO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一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泄漏住宿人员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9、;造成住宿人员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秘密,或者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OO9年8月1日起施行。1993年1O月2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2002年3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修订的湖南省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13日
10、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I日起施行。省长吴新雄二。一。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保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与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下列统称旅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11、做好旅馆业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者使用权。(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三)安全出口很多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很多于四平方米。(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与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
12、检查合格证明:(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与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
13、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与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与保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储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
14、宿登记制度。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有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能够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保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与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
15、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与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储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与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者纵容、隐瞒、包庇。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
16、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一)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五)强迫他人同意住宿服务。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与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与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将易燃
17、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与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与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
18、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五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二)未实
19、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下列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贲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缺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者其他直接贲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
20、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隙旅馆的正常经营与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下列统称旅馆),都务必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开办旅馆务必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与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与通道等,务必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21、。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施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与出入口通道等,务必符合安全要求。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与要求申报:(一)单位或者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与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
22、营的旅馆,除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得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查,报经地、州、市公安处(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第五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租赁或者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旅馆的经营活动,务必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旅馆业有关管理规定。旅馆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
23、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做好旅馆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旅馆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七条旅馆务必严格执行旅客住宿、会客登记与证件审查制度:(一)对住宿旅客应当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或者者其他合法的身份证件,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册,并妥善保管备查。对未携带身份证件需要住宿的旅客,应当要求旅客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申领住宿证明,到指定的旅馆登记住宿。(二)对住宿一个月以上的旅客,旅馆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在三日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办理暂住证,对逾期不办者,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三)住宿旅客应当持有效住宿票证出入旅馆。旅馆应当建立来该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认
24、真查验身份证件,发现可疑迹象应当认真询问盘查,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八条旅馆需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境外边民住宿的,务必报经公安机关审查。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境处旅客接待许可证。经批准能够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应当遵守有关入境出境管理法规,设置专门的登记表册,登记查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境外边民的入境证件,发现已过期或者者有伪造、涂改等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九条对租用旅馆客房三个月以上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务必持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或者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25、办理寄住证O长期包房或者者租用旅馆客房的单位或者者个人,需要留宿其他人员居住的,应当办理旅客住宿登记手续。第十条旅馆应当确定安全保卫工人负责人,明确专职或者者兼职保卫人员与门卫员、登记员、保管员、服务员、保安人员等旅馆工作人员各自的岗位职责,落实下列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一)设置由公安机关统一制定的旅客须知,设立贵重物品寄存与现金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财物建立查验登记与内部交接班制度。(二)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失主或者者揭示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按拾遗物品上交处理。(三)门卫值班与服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上下班交接、客房清查制度。
26、发现违法犯罪分子、通缉案犯、可疑人员,与旅客携带违禁品、危险品与可疑物品的,应当及时向安全保卫人员或者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四)对旅馆内发生的案件、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五)对住宿旅客携带的枪支弹药,旅馆保卫部门应当负责保管:旅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应当动员旅客交当地公安派出所保管。第十一条旅客住宿应当自学遵守旅客须知、旅馆管理制度与下列规定:(一)主动交验身份证件,寄存贵重物品或者者数额较大的现金;携带枪支弹药的,应当交由旅馆保卫部门或者者当地公安派出所保管;(二)严禁将易燃、易爆、腐蚀性的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三)严禁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贩毒、吸毒、传
27、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不得在旅馆内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五)旅客留宿客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不得自行转让床位;(六)不得在旅馆内从事个体行医、贩药活动;(七)协助公安机关或者者旅馆工作人员保护旅馆内的治安秩序。第十二条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项目的,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并不得影响旅馆周围居民与单位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秩序。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三)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卖淫、嫖娼、贩毒、吸毒、赌博
28、、传播淫秽物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四)依法查处侵犯旅馆与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五)对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的责任人员及旅馆负责人进行查处,对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旅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十四条旅馆治安管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与旅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单位或者者个人给予奖励:(一)安全防范工作成绩突出的;(二)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或者者抓获案犯的;(三)见义勇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第十五条旅馆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的,公安机关应当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者多次发生案件、事故的,公安机关能够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多次警告教育
29、仍不改的,公安机关能够对其负责人处十五日下列拘留或者者二百元下列罚款。第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分别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处罚。旅馆工作人员或者者旅客在旅馆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四
30、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己于1994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公布施行。省长:肖秧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八日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与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旅馆,应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有偿提供住宿服务的营业单位。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地区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行政管理,有关部门与单位协助配合。第四条旅馆经营单位与个人务必遵守有
31、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与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旅馆的主管单位应督促旅馆经营者加强治安防范。第二章开业审批第五条开办旅馆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旅馆的建筑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消防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与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安全间距符合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利用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与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三)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规模较大的旅馆能够设立安全保卫机构;(四)旅客住宿登记人员通过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户籍登记员证O第六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
32、者个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务必向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书面报告下列事项:(一)旅馆经营者的姓名或者者名称、住址;(二)旅馆规模、地址;(三)旅馆服务设施分布状况;(四)经营方式与期限;(五)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说明。公安机关收到开办旅馆的申请后,在三十日内做出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许可的,同时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许可的,应教明理由。第七条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或者变更经营者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日内,报告原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治安管理第八条旅馆经营者对旅馆治安防范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安全责任
33、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行政管理,支持、配合查处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员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旅馆从业人员应积极承担治安防范工作,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第九条旅馆内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者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旅馆经营者与从业人员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第十条旅馆接待境内旅客住宿应当核查居民身份证,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接待外国人或者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住宿,应当核查护照、签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规定进行住宿登记,并在规定期间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
34、送住宿登记表。第十一条对住宿超过一个月的旅客,旅馆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进行暂住人口管理。第十二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与放射性、强腐蚀性等类危险物品。第十三条旅馆应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旅客交由旅馆储存的财物丢失、被盗、损毁的,旅馆应予赔偿。对旅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者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造册,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发现违禁物品或者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不得隐藏、转移或者者擅自处理。第十四条旅馆应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缴纳特种行业管理规费,同意年检验证。第十五条在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与吸食、注射毒品,
35、不得进行淫亵色情活动。第十六条没有工商登记证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旅馆内挂牌进行商务活动。第四章监督指导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是:(一)依法进行旅馆安全审核,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建立旅馆治安档案:(二)及时查处旅馆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的合法经营与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三)监督、指导旅馆建立治安责任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四)协助旅馆开展安全业务培训。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的经营自主权与旅客的人身权利,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者增加其他义务。第十九条公安人员在旅馆执行公务,务必主动出示证件,秉公
36、办事,文明执法,不得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在执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中,落实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保护旅馆治安秩序与协助查禁违法犯罪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旅馆从业人员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记功嘉奖。旅馆从业人员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致伤、致残的,除由违法犯罪分子赔偿外,所在旅馆应给予补助。第二十二条对没有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旅馆的,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处二百元下列罚款,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旅馆歇业或者办理变更登记后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经营
37、者予以批判教育,责令备案,并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三条旅馆安全设施或者治安防范措施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三十日内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四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的,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或者者转移、窝藏赃物、违法犯罪工具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下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经营者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旅馆工作人员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旅馆已成为违法犯罪经常活动场所的,
38、除对责任人依法处理外,由公安机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旅馆违反旅客住宿登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六条旅客违反旅客住宿登记规定,欺骗住宿登记人员登记住宿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伪造身份证件的,可并处二百元下列罚款。第二十七条对无营业执照在旅馆挂牌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有诈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在旅馆储存易燃、易爆、剧毒与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造成损害的,由责任人赔偿经济缺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第二十九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或者旅客在旅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布的四川直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颁布时间:2011-3-30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
40、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韩正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要紧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二、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旅馆,应当按照国家与本市有关标准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
41、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与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与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四、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五、在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旅馆对招用的工作人员,应当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于用工之日起3日内将登记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六、删去原第十条。七、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旅客住宿应当按照要求填写住宿登记单。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有关证明。旅馆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登记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并在登记后2小时内上传至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住宿登记过程中获
42、得的旅客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其他组织与个人泄露。八、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旅客在寄存物品时,应当主动配合旅馆办理寄存物品的查验登记手续。旅馆应当严格执行寄存物品的登记、领取与交接手续,并可根据市公安机关的要求,在登记时对寄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同意安全检查的,应当不予寄存;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疑似违禁物品或者者危险物品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操纵措施,保护现场。九、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旅馆应当建立访客登记制度。对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应当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并按照要求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旅客在客房内会客不得超过当日23时。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旅
43、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人员或者者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操纵措施,保护现场:(一)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者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人员;(二)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四)疑似木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物品。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毒品、非法宣传品等违禁物品与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十二、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三、在第二H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
44、二十二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与其他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规章的规定处理。十四、将原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旅馆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IoOO元以上1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下列罚款:(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登记或者者报送工作人员身份证件信息的;(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或者者未按照要求登记、上传旅客身份证件信息的;(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寄存物品安全检查或者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
45、务、采取操纵措施保护现场的;(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访客登记的;(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值班巡查的;(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令、协查单进行登记核查或者者未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采取操纵措施保护现场的。十五、将原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旅客个人信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下列罚款。十六、删除原第二十六条。十七、删除原第二十七条。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与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与调整后,重新公布。上海市旅馆业治安
46、管理实施细则(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利用专门住宿设施,要紧以日为计费单位,提供住宿服务的
47、经营场所,应当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与本细则。第三条市与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要紧职责是:(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与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与旅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开业条件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开办旅馆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规定:(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应当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很多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很多于6平方米,但利用民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二)旅馆应当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应当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当有安全防范措施。(三)旅馆的总体布局应当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设有15间以上客房、50个以上床位或者者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