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记录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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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记录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和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 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录音、照 相功能的,用于记录执法人员执法执勤办案过程的便携式执法取 证设备。第三条 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各中队(办)执法一线 的人员,按照人手一台的标准足额配备使用执法记录仪。第四条 各中队(力、)长(主任)为本部门执法记录仪使用 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及其声 像资料的执法人员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应加强对执 法人员使用管

2、理执法记录仪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执 法记录仪在执法全过程监督、固化证据和依法维权等方面的重要 作用。第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须遵循“出勤必带、执法 必用、资料必存、专人保管”的基本要求。执法人员在外出执勤、 执法检查、查处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时,须佩戴、使用执法记 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 情况及相关证据。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电量、内 存空间,准确设定日期、时间等信息,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第七条 执法人员佩戴执法记录仪时,一般应着制式服装, 保持仪容严整。执法记录仪应当牢固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左 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

3、声像效果的位置,并调整好记录角度。根 据现场记录的需要,执法人员也可手持记录仪进行摄录。因执法执勤特殊工作需着便装进行记录,并报经单位负责人 同意的除外。第八条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当场处罚或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以及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时,应事先告知对方使 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 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第九条下列情况不得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记录:(一)非执法执勤行为;(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第十条 如因恶劣天气或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使用 或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于事 后写出书

4、面报告,载明无法使用的具体原因,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后,交由办公室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各中队(办)要加强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 安排专人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和存 储,建立健全执法人员执法记录台账。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在每日执法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及时 存储并向各部门指定人员移交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第十三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3个月。作为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 当与相关执法案卷保存期限相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用移动 存储介质保存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有关声像资料:(一)当事人对执法检

5、查和办案有异议,发生投诉、上访或 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 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的;(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第十五条各中队(办)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要 严格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越权查阅和调取使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作为办案证据调取使用的,须报经本单位 负责人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由执法记录管理人员统一提 供查阅或复制信息。查阅、调取情况须建立台账记录在案。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管理、使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记录资料 时,严禁下列行为:(一)执法执勤不按

6、规定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 定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的声像资料;(四)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五)不按规定妥善保管执法记录仪和存储执法记录资料,致 使执法记录仪器、资料损毁、灭失;(六)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七)擅自将执法记录仪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八)将执法记录仪或存储有执法记录资料的电脑、移动存储 介质等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进行连接,导致执 法记录资料外泄或遗失损坏;(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 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问责;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执法督察中队对执法人员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情 况和所记录保存的声像资料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 和督促整改、纠正存在问题,并建立检查台账,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纳入各中队(办)年度考评、绩效考核。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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