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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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22) 5号)各市(地)、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局:按照住沅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V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 定(住建部令第54号)要求,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31日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苜管理条例黑 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

2、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 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2 .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

3、完成与此相当的 房地产开发投资额;3 .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 发投资额;5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 人;6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7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8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其中专职会计人员

4、不少于2人。职称的专业含建筑工程、城乡规划、土木工程、 风景园林、给排水、水暖、电气等相关专业。2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 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3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 临时聘用、兼职(含未缴纳社保人员)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 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第七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一级资质: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3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4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 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

5、情况说明。(二)二级资质:1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 情况说明。申请核定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 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子系统)提出申请。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 书有效期为3年。第九条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6、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 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 承担任务。第十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申请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电子材料:(一)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跨地市搬迁需变更地址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的30日内,到新注册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一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

7、续 后的3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申请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 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按原资质等级核定程序和材料,申请办理资 质延续手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双随机、一公 开”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批后核查,依法查处违法 违规行为。第十五条 资质审批部门受理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延续申请时,应当查验企 业及法人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二级 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样式, 在政务服务平台领取。第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有关资质审批部门依据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黑龙江行城市质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实施 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 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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