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劳动用工有哪些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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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公司法对劳动用工有哪些影响?第十二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关联:根据公司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可以相互转换,从本质上来说,公司形式无论如何转换,公司的主体并没有变化。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虽然该条没有明确公司表现形式的变换是否适用该条规定,但从法理及公司法的规定上来说,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因此,公司表现形式的变化,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不影响劳

2、动合同的履行,变更前的用工责任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三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关联:严格说来,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在劳动用工中,很多用人单位会利用母子公司规避用工责任。出现问题最多的是混同用工、指派用工、非因劳动者原因工作调动等问题。按现行主流的司法观点,母子公司混同用工,母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指派用工,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公司承担责任;非因劳动者原因工作调动,前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3、。母子公司之间还有一个规章制度适用的问题,即母公司依职工协商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适用。如果严格按公司法的该条规定来说,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应当适用自己的规章制度,即便要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也应当经过子公司的职工协商程序,转化为子公司自己的规章制度后才能适用。但在实务当中,有不少地方的裁判机构认为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分公司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可以独立作为用人单

4、位存在的分公司应当是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不能建立劳动关系,而是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分公司的用工责任由谁承担。对于分公司的用工责任,劳动者具有选择权。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

5、,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以上规定,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用工责任;也可以要求分公司承担用工责任,同时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要求分公司承担责任,并要求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时,可以列两个被申请人或被告。但在实务中,有些劳动仲裁机构不允许列两个被申请人,理由是劳动者只能要求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这里是没有搞清楚建立劳动关系与承担用工责任的关系。在法院诉讼阶段不存在这个问题,无论是法院立案庭,还是审判法官基本不会提出这个问题。处理劳动争议不仅仅只依据劳动法,其他法律法规同样是劳动用工的规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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