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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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一、落实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1 .禁止医师、药师等医务人员利用开具的药品、仪器检查及其他特殊检 查,从中谋利。2 .禁止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 等收取提成。3 .禁止工作人员收取患者额外的服务费用。4 .禁止科室向住院患者推销一次性生活用品、出租陪护床、提供黑救护 车”从中谋利。5 .严禁工作人员向企业人员提供医院药品、耗材使用、库存情况等有关数 据。6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统计医院药品/耗材使用等有关数据。7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私自登录涉密计算机,泄露加密数据。8 .严禁工作

2、人员安排病人到双通道定点药店外的地点购买医药、耗材 等。9 .严禁工作人员向患者推荐指定品牌的医药、耗材等。10 .严禁门诊诊室存放“双通道”外的医药、耗材宣传品。11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推销保健品、商品、保险等。12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患者介绍护工服务,从中谋利。13 .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等企业的吃请等有关服务。14 .严禁工作人员接受互联网等企业提供的礼金、礼品、购物卡等贵重财 物。15 .严禁工作人员向互联网等企业提供与药品有关的开方、使用、调配等信 息并收取费用。16 .严禁工作人员以谋利方式向特定科室介绍患者。(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1 .加强

3、医务人员守法教育、切实增强诚信意识,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欺诈骗 保行为,加大对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案例曝光力度,做好舆论宣传弓I导工 作,有效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 .坚决守护好医保患者的“看病钱、救命钱。要加强查处骗取医保 基金政策宣传力度,鼓励动员医患共同参与监督,及时发现骗取医保基金违法 犯罪行为,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营造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的良好氛围。3 .定期组织医保医师、医保护士集中培训,并进行医保政策宣讲,提高医 保基金使用安全意识,促进医保医师、医保护士更加合理合法合规地做好诊疗 工作。4 .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内容提供规范服务,确保参保人员享受合法待遇。5 .建立医

4、疗保障基金信息化监控系统,结合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采 购、医保目录调整、医药服务违约行为变化,构建基金监管规则库,做好医保 基金使用的全流程管理。6 .统一规范医保办事流程。增强主动服务意识,优化医保服务流程,实现 一窗式办理。7 .充分保障参保人员的知情同意权,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诊疗 项目、医用材料、服务设施等费用,须有参保人员个人部分或全部承担的,事 前需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确认签字。8 .严禁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 金、实物或者获得其颂E法利梅 1供便利;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临床超限制范围用药等

5、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 失的其他违法行为。9 .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 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行为。(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1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及转诊制度,合理分流患者。2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科学合理判断病 情,准确掌握住院指征。3 .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手术适应症和禁忌症,术前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 维护患者权益。4 .严格掌握疾病出院指征,要真实、准确评估患者疾病状态及其自理能力 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护理级别。5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

6、循临床诊疗指南、药 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加强临床药师对临床药品使用 的指导。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物占比要求,保 障群众基本用药。6 .严格执行下级对上级、同级医疗机构之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 互认制度,简化患者就医流程,减轻群众就医负担。7 .临床医师应遵守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严格掌握各种检查的适应 症和禁忌症。科学合理使用大型医疗设备,提高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切 实增强化验检验的针对性,新入院患者在坚持常规检查的基础上,应根据病情 需要进行针对性检查,不得实施

7、非针对性套餐式检查。8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 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应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清单,提高医疗服务收费透明 度,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9 .严禁出现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负责任延误诊治。10 .严禁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度检查、无指征重复 检查,杜绝小病大治等问题的发生。11 .严禁违规使用高值耗材。12 .严禁无指征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13 .严禁任何形式的违规用药和指定购药。严禁出现分解处方、超量开药、 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行为。14 .严禁出现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 费项目

8、。(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1 .受赠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接受捐赠。2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 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3 .受赠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 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方的同意。4 .受赠单位应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完善捐赠制度和流程。5 .受赠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 财产的管理。6 .受赠单位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 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7 .受赠单

9、位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 社会监督。8 .受赠单位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 捐赠、利学铺赠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1 .医疗机构对患者私人资料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因私获取、利用患者各 类信息资料。2 .非必要情况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禁止谈论患者的病情、既往史、身 世、生活经历、人际关系、财产、生理缺陷以及影响其社会形象、地位、从业 的特殊疾病等情况。3 .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 只向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除属国家规定的传染病必须向 卫生防疫部

10、门及时上报外,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4 .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部门应设有提醒标识,防止不必要的人员入内。在诊 疗过程中,如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注 意遮挡。为危重病人在更换被服、衣物或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5 .进行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时,必须征得患者和(或)其亲属的同 意,并应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6 .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7 .临床医学摄影资料,未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拍摄,严禁将能够暴露患 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

11、8 .日常查房、会诊、示教时,应避免在患者床边进行讨论、讲解有关患者 特殊病情等内容,说影响患者治愈信心等敏感话语。9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见习、实习、规培、进修等人员的管理,加强职业道 德教育,防止泄漏患者信息。10 .医疗机构应设专门窗口和专人发放医技检查报告单,患者须凭有效证件 或有关单据领取,如委托他人代领,需持相关证件或签署授权委托书,不得将 检验报告单随意放置,让患者或家属自行查找、领取。11 .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各种实验记录、申请单、调查表等涉及患者信息的 文件,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诊断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等法律文件,不得随 意泄露、擅自修改和销毁。12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

12、,严禁任何形式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 息,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篡改、销毁、抢夺、窃取病 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13 .医疗机构录入及上传患者相关信息时,应在国家指定网址进行,避免患 者信息泄露。14 .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需查阅或借阅病案时,应按照医疗机构病历 管理规定及本医疗机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不得违规查阅或借阅,避免 患者信息泄露。15 .患者及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需要求或提出查阅、审核或复制病历的,应按照医 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带齐法定证明材料进行调阅,医疗机构不得违 反规定为其调阅,避免患者

13、信息泄露。16 .管理部门对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需要查看病历时,应按照本医 疗机构有关规定予以授权和监管,防止患者信息泄露。17 .病历在转运过程中,应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保护, 防止患者信息泄露。18 .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未经病区医护人员同 意,任何!人不得随意翻阅。19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保护本单位信息系统安全,在各环节中严格管理,避 免患者相关信息泄露或丢失。20 .医疗机构病案管理人员应遵纪守法,保护病人隐私权,对病案中记录病 人身体缺陷、个人身世、感情生活等方面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六)月艮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1 .除因需要

14、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通过微 信、QQ等网络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或场所诊治。2 .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推荐、介绍、引导患者加入 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等各类线上诊疗平台;严禁未经主要执业机构允许,在 各类网络诊疗平台上为患者进行诊疗。3 .医务人员严禁在未向主要执业机构备案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 行执业活动,严禁在当前医疗机构工作期间向患者介绍、发布在其他医疗机构 的执业信息,变相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诊治。4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务之便私售或联络他人私售药品、医用卫 生材料等医药产品。5 .医师严禁以任何形式向

15、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药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 形式变相开具院勺处方。6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将患者诱导、介绍到定点药店、诊所、医疗器械 商店进行购买药品、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7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 销其产品。8 .医务人员不得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不以病人病情为原则,在院内科 室之间转诊。(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1 .医疗机构导诊人员在指导患者就诊中,不得倾向性引导。2 .医疗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医院的全部号源信息,便于群众实 时查询、了解号源信息。实行网上挂号,应将专家号源全部开放、分时段预 约,并保证预约系统安全;实行现

16、场挂号,挂号员应严格执行实名制挂号 原则为患者办理门诊挂号、收费工作,严禁私收财务、倒卖号源及倾向性挂号 行为。3 .医疗机构住院部所有科室应在显著位置向患者公示床位总数、当前空床 数、空单间数、次日拟出院患者数、拟入院患者排队信息以及拟手术、介入等 特殊治疗患者排队信息,保证公开、透明,严禁收受好处。4 .各医疗机构应对紧缺药品、耗材加强监控管理,严禁囤积、加价或捆绑 出售,严禁各类工作人员在采购、使用等环节中暗示、勒卡、索要、收受好 处。5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在挂号、门诊诊疗、排队检查、住院等待、床位 安排、手术次序等方面带熟人插队加塞,严禁私自预留或优先占用紧缺药品、 耗材,严禁给求

17、人”者以特殊照顾。6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利用本机构医疗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公肥私。(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卡、支付凭证、 贵重礼品等财物;严禁参加患者或其亲友组织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旅 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主要包括:1 .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或安排、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2 .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3 .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1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2 .严禁参加或接受影响医疗行为

18、公正性的宴请、礼品、旅游、学习、考 察、健身或其他休闲娱乐活动;尤其是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 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各种活动安排。3 .严禁接受相关单位或者代理人报销应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其亲属 和其他关系人支付的费用。4 .严禁参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的推 荐、采购、供应或使用为交换条件的推广活动。5 .严禁在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索取或接受生 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机构(个人)或经销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商业贿 赂。6 .建立清正廉洁的新型医商关系,依法与利益相关企业交往。7 .建立健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实行医药

19、代表登记备案管 理,并按照三定三有(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 完善并严格执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8 .加强内部巡查制度,对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销人员进入医院内 部与医务人员接洽营销行为进行预警、监测和及时处理。9 .严肃查处在医院门诊、住院部、药房等区域出现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 业或经销人员违规向医务人员推销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商业洽谈的行为。10 .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 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必须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对列入不良记录的医药 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11 .公开监督举报方

20、式,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并及时反 馈,对核实的输送回扣行为要及时上报纪检部门。12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涉嫌犯罪的,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二、违反九项准则惩处机制(一)惩处对象。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 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月纵管理、严格 执行;对于违反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 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二)惩处办法。对于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九项准则实施细则的相关人 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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