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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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指南编号Cl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发布日期2021年1月实施日期2021年1月发布机构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

2、书面说明理由。四、受理机构民政部五、决定机构民政部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八、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要求(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2)

3、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

4、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九、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每份材料均为一式两份,原件、复印件各一份):(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2)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4)章程草案(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自拟);(5)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6)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

5、文本自拟);(7)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表;(8)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9)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0)执行机构负责人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十、申请接收材料齐备后,提交至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十一、办理基本流程(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录入所有申请材料;(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十二、办理方式书面审查十三、办结时限登记

6、管理机关自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所需时间不包括在登记时限内。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十五、审批结果准予登记的,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十六、结果送达直接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八、咨询途径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10-58123114-lo十九、监督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10-58124080二十、办公地址、时间和电话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北京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旧址)6号楼一层(南门右侧);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社会组织业务热线电话:010-58123114-lo附件: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材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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