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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沛县华康护理院建设单位(盖章):沛县华康护理院有限公司编制日期:2023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目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22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38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44五、环境保护措监督检查清单86六、结论88附表89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89附图附图1地理位置图附图2周边500m概况图附图3厂区平面布置图附图4周边水系图附图5生态红线图附图6沛县总体规划附件附件1委托书附件2声明附件3营业执照附件4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附件5登记信息单附件6不动产权证(一期)附件7环评合同附件8
2、现场踏勘表附件9公示截图附件10全文公示附件11审批申请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沛县华康护理院项目代码2018-320322-83-03-565745建设单位联系人魏枫联系方式18914810900建设地点徐州市沛县沛城街道新沛东路延长段南侧地理坐标东经116o58,0.022,北纬34o43,22.540国民经济行业类别Q841I综合医院;Q8512护理机构服务;Q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四十九、卫生84中108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中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El新建(迁建)口改建口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0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3、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口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徐州沛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沛发改经信备(2018)315号总投资(万元)12000环保投资(万元)200环保投资占比(%)1.67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0否口是:用地(用海)面积(m2)43343.6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相关规划名称:沛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规划审批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规划审批文号:沛政复(2020)21号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本项目为护理院建设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沛城街道新沛东路延长段南侧,本项目运营过程
4、中产生的废气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后析能够达标排放;本项目综合废水经“格栅-化粪池厌氧生物池好氧生物池沉淀池消毒池”工艺处理后,进入市政截污管网,排入沛县沛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项目所在地满足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医院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得到有效的处置,不外排。综上,本项目采取各项环保措施符合当地环保规划。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相符性分析1)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文件,距离本项目较近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为项目西北侧约12.29km的“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因此,本项目所在地
5、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内。具体见表1-1。表11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地区红线区域名称类型地理位置区域面积(平方公里)方位距离沛县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沛县安国湖国家湿地公园(试点)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范围4.19项目西北侧12.29km根据表1-1,本项目不在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内O2)与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相符性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距离本项目较近的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为项目北侧约2.36km的“沛沿河(沛县)清水通道维护”,因此,本项目所在地不
6、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具体见表12。表12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地区线域称红区名导态能主生功红线区域范围面积(平方公月1)方位距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沛县沛沿河(沛县)清水通源质护水水保/沛沿河(沛县段)中心线两侧各/14.8714.87项目北侧2.36km道维护250米范围根据表1-2,本项目不在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内,符合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要求。(2)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分析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城区SCh年平均浓度为9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
7、分位数20gr3达标;CO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3mgr3达标;NO2年平均浓度为26gn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63gm3达标;Ch日最大8小时均值第90百分位数149gn达标;PMlo年平均浓度为85gm3,年平均值超标0.21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76gm3超标0.17倍;PM2.5年平均浓度为44g年平均值超标0.26倍,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02gn?超标0.36倍。因此沛县为大气环境非达标区,超标因子为PM2.5、PMlOo区域内PMMPM2.5超标原因:一是气候因素,徐州市气候干燥,降雨量少且集中;二是位于黄河沉积区,细砂质土壤,容易产生二次扬尘,三是冬季城市集中供暖,燃
8、煤的大量使用导致了颗粒物的增加。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努力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沛县先后印发了沛县2021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沛生态办(2021)3号)、沛县2021年度“定向挖潜、首季争优工作方案(沛污防攻坚指办(2021)15号)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淘汰钢铁、焦化、化工、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清零,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加油站点,开展工业炉窑整治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
9、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沛县将继续推进“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的“防、管、控、治”机制,沛县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采取上述措施后,徐州市沛县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持续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2021年度沛县地表水评价断面中,主要河流3个,为大沙河铁路桥、杨屯河洪福桥和鹿口河孟楼;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控制断面1个,为沿河李集桥。所有参评断面均达到或好于地表水HI类标准。声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沛县环境质量报告书(2021年度),项目所在地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3类区标准,即昼间65dB(八),夜
10、间W55dB(八).本项目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无需监测噪声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周边50米范围内无声环境保护目标,因此本项目无需监测噪声环境质量现状。本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均能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新增大气污染物量能够在本区域内消解,不会突破原有环境质量底线。综上分析,本项目的建设与“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的要求不相违背。(3)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一资型企业;本项目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由市政供电管网提供;根据建设单位提供不动产权证(苏(2020)沛县不动产权第(M)O6236号),项目所在地为医卫慈善用地,符合沛县中心城区规划;项目资源消
11、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超过划定的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沛县沛城街道新沛东路延长段南侧,项目所在区域暂未设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次环评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进行说明。经查,本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中,本项目符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要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发(2022)7号)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长江办发(2022)7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
12、分析见表1-3。表13与长江办发(2022)7号指南相符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本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13、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
14、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相符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不涉及相符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
15、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三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化工相符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项目。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为Q8411综合医院;Q8512护理机构服务;Q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等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相符IL禁
16、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要求执行。相符根据上表,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相符。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本项目与其相符性
17、分析见表l-4o表14与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性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L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不属于过长江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本项目不
18、占用自然保护区,不占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相符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由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投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
19、应当消减排污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水利等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会同有关方面界定并落实管控责任。本项目不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内。相符5
20、.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本项目不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相符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相符二、区域活动7.禁止长江干流
21、、长江口、34个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及省规定的其它禁渔水域开展生产性捕捞。本项目不涉及开展生产性捕捞的活动。相符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一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一公里执行。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相符9.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本项目不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且不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
22、膏库。相符10.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本项目不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相符11.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2.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年版)江苏省实施细则合规园区名录执行。本项目为护理院项目,不属于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相符13.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
23、工项目。相符14.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本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相符三、产业发展15.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尿素、璘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镂、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行业项目。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1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
24、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焦化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符的决定中的限制类和淘汰项目,不属于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不属于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
25、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相符20.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按要求执行。相符根据上表,本项目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版)江苏省实施细则(苏长江办发(2022)55号)相符。与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对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49号),本项目位于淮河流域,符合淮河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具体见表1-5。表L5与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类别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26、空间布局约束1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 .落实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制浆、造纸、化工、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炼油、铅酸蓄电池和排放水污染物的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项目、金属制品项目等污染环境的项目。3 .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1.本项目为Q8411综合医院;Q8512护理机构服务;Q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企
27、业,不属于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2 .本项目不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3 .本项目不在通榆河级保护区内。相符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管控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本项目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相符环境风险防控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榆河及主要供水河道。本项目不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通揄河及主要供水河道。相符资源利用效率要求限制缺水地区发展耗水型产业,调整
28、缺水地区的产业结构,严格控制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缺水地区。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高耗能和重污染的建设项目。相符与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徐环发(2020)94号)的相符性对照徐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徐环发(2020)94号),项目所在地位于沛县中心城区,属于徐州市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见表1-6。表L6与徐环发(2020)94号相符性分析管控类别内容对照简析相符性沛县中心城区空间布局约束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区域总体规戈h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为Q84U综合医院;Q8512护理机
29、构服务:Q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项目,不属于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及化学制浆造纸企业。本项目不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是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城镇水污染治理以及黑臭水体整治,提高配套管网覆盖率和管护水平,本项目为护理院建设项目,新增污水经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接管至污水处理厂。施工期是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要求,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
30、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定期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应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要求。环境风险防控按照徐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等相关要求,加强对环境污染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31、,分级响应、分类管理。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及相应管控措施。本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是源发率求资开效要/是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2、选址可行性分析本项目位于徐州市沛县沛城街道新沛东路延长段南侧,根据建设单位提供不动产权证(苏(2020)沛县不动产权第0006236号),本项目用地为医卫慈善用地,同时根据沛县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项目所在地为医疗卫生用地(见附图)。因此,本项目所在地符合沛县中心城
32、区规划。3、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护理院建设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项目属于其中“鼓励类”“第三十七条6、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康复医院(中心)、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中心、全科医疗设施建设与服务”,且项目所用的设备均不在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淘汰生产设备之列,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本项目已取得徐州沛县发展改革与经济委员会出具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沛发改经信备(2018)315号)。综上,本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
33、。4、其他相关政策及文件相符性分析(1)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与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1-7。表L7与苏环办(2019)36号文相符性分析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项目情况相符性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
34、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本项目环评基础资料相符数据详实,不存在重大峡陷、遗漏等。二、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
35、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木项目为Q84U综合医院;Q8512护理机构服务;Q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相符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按照要求申请总量。相符四、(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
36、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本项目为Q84U综合医院;Q8512护理机构服务;Q8514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项目,项目采取的措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相符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
37、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相符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固废均妥善处置。相符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相符结合表1-7可知,本项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相关要求。(2)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
38、批工作的通知(徐环办(2021)53号)文件相符性对照情况见表1-8。表18与徐环办(2021)53号文件相符性对照表主要内容本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行点业批告U三实重行审报审对煤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印染、化纤、铸造、危废处置等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污染物年排放量达到或超过以下任一指标的项目:VOCsIOtZa、氮氧化物20ta,SO25ta颗粒物10ta,CoD30ta、总氮10ta、总磷0.5ta、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30ta,派驻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正式受理项目环评文件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项目情况、所需排污指标及来源、存在
39、的困难障碍及拟解决的举措等;应当在作出批复决定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拟批复的意见。对属于“两高”行业的项目,市生态环境局将一并转报省生态环境厅。“两高”项目范围见附件2,后续上级部门对“两高”项目范围和环评审批报送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项目不属于煤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建材、造纸、印染、化纤、铸造、危废处置等行业项目;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COD2.819taNH3-N0.282taTN0.028tasTP0.846ta;经对照,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相符止tt诊一禁审物1、禁止审批有下列情形之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0、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戈J;(2)建设项目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3)项目无原
41、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4)本项目环评基础资料数据有依据,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等。相符2、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项目危废能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区域配套危废处置利用能力能够满足本项目需求。相符3、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项目(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本项目非化工项目。相符4、污染地块未经治理
42、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本项目不涉及污染地块。相符5、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本项目所在地无规划环评。相符-、产业准入要求6、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的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本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订)等产业政策。相符7、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
43、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相符8、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本项目不属于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相符9、重点区域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并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当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征求省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并公示、公告。本项目非铸造项目。相符10、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木项目
44、不涉及高VoCS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相符11、在禁燃区,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本项目不建设燃煤供热锅炉。相符四、总量控制要求17、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本项目环评审批前承诺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相符指标。18、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应在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有明
45、确具体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不涉及一类重金属。相符、境量善生空管要及五环质改和态间控决20、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具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本项目符合“三线-单”管控要求。相符21、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相符22、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除外)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相符23、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