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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次I总则I2术语23 基本规定44 建筑体检64.1 一般规定64.2 初步体检64.3 详细体检75面貌提升126功能更新136.1 一般规定136.2 功能优化136.3 功能空间扩展136.4 功能改变147性能提升157.1 一般规定157.2 使用性能1573能效性能177.4 建筑信息化248修缮与加固278.1 一般规定278.2 修缮278.3 力口固29本标准用词说明34引用标准名录35附:条文说明37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44 BuildingExamination64.1 Gener
2、alRequirments64.2 InitialBuildingExamination64.3 DetailedBuildingExamination75 PromotionofBuildingAppearance126 RegenerationofBuildingFunction136.1 GeneralRequirmenis136.2 BuildingFunctionOptimization136.3 ExpantionofBuildingFunctionalSpace136.4 TransformationofBuildingFunction147 PromotionofBuildin
3、gPerformance157.1 GeneralRequirments157.2 ServicePerformance157.3 EnergyEfficiencyPerformance177.4 BuildingInformatization248 RepairandRehabilitation278.1 GeneralRequirments278.2 Repair278.3 Rehabilitation29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41.istofQuotedStandards35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3
4、71总则1.0.1为在建筑更新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的技术经济政策,规范建筑更新设计行为,保证质量,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节能,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河北省城乡规划区域内房屋建筑的更新设计。不适用于文物保护建筑及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的工业建筑的更新设计。1.0.3建筑更新应遵循“先检测、鉴定,后设计、改造”的原则。1.0.4建筑更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既有建筑existingbuilding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和虽未投入使用但已经验收的建筑,不包括未取得合法证明的建筑。2.0.2历史建筑histor
5、icalbuilding经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也包含虽未正式确定公布,但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2.0.3建筑更新buildingregeneration对既有建筑进行可持续性改善,以实现提高性能、改善环境、节能降耗、完善功能的建设活动。2.0.4更新建筑Fegenerationablebuildings实施更新活动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2.0.5后续设计工作年限continuousseismicworkinglife对既有建筑经鉴定、
6、评估、修缮与加固等更新活动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要重新修缮、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并完成预定使用功能。2.0.6建筑体检buildingexamination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现行标准,对既有建筑的外观质量、使用功能、建筑性能等所开展的检查、检测、鉴定等工作。包括初步体检和详细体检。2.0.7评估assessment根据建筑体检结果,对既有建筑的安全性、耐久性、抗震性能、消防性能、能效性能、物理性能及机电设施状况等进行的综合评价。2.0.8修缮repair对既有建筑进行维修和养护,使其维持、恢复原有完好程度、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工程行为。2.0.9加固rehabil
7、itation对可靠性不足或业主要求提高可靠度的承重结构、构件及相关部分,通过采取增强、局部更换或调整内力等措施,使其具有满足现行标准及业主所要求的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的工程行为。3.0.1既有建筑存在以下状况时,应按照本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对建筑的整体或局部进行专项或多项更新设计:1建筑安全性、耐久性、综合抗震能力等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或需要延长建筑使用寿命;2建筑的机电设备、设施等出现老化、损坏,不能满足正常使用功能需求;3建筑形象严重影响城市发展对建筑风貌的要求;4建筑使用功能、规模发生改变,或使用功能有提升需求;5建筑使用性能有提升需求。3.0.2建筑更新可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面
8、貌提升;2功能更新;3性能提升;4修缮与加固;5综合更新。3.03建筑更新设计应考虑建筑风貌、功能引导、建筑性能、环境景观、文化记忆等设计要素。3.0.4建筑更新设计应同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3.0.5建筑更新的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和地方与建筑消防技术有关的现行标准或规定。3.0.6建筑更新后结构的耐久性应满足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建筑使用功能和环境需求。3.0.7历史建筑更新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55035、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历史建筑修缮与利用技术标准DB13(J)AT8505尚应符合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3.0.8建筑更新设计可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
9、0.9建筑更新应按照更新后建筑的使用功能和规模确定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耐火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3.0.10机电设施的更新设计应按照建筑更新目标确定设备负荷及性能参数,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中相关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有关要求。3.0.11建筑更新设计文件应明确建筑的用途、规模、后续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及更新方式等。在后续设计工作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认可,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不得降低建筑消防设备、设施的性能标准。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更新设计前应进行建筑体检,建筑体检分为初步体检和详细体检两个阶段,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合并进行。4.1.2 建筑体检宜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检验相结
10、合的方式,同时应对设计图纸、变更及施工、验收、维修、加固、改造、装修记录等进行核查。4.1.3 步体检后应对建筑更新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具有建筑更新价值和可行性时,可初步确定建筑更新目标,并进一步进行建筑详细体检。4.1.4 详细体检的内容可根据建筑更新目标选择确定,并编制经设计部门认可的详细体检方案。4.1.5 详细体检后应编制建筑体检评估报告,对更新建筑的安全性及适用性等做出评价,并给出项目可实施性操作建议。报告内容和深度应能满足建筑更新设计需求。4.2 初步体检4.2.1 建筑更新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初步体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查阅相关历史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计算书、设
11、计变更、施工记录及施工变更记录、竣工图、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文件、观测记录、受灾或事故处理报告、历次维修及加固改造记录等。2考察现场。按资料核对实物现状,调查建筑物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建筑物质量现状、存在的问题、周边环境以及交通和市政设施条件等。图纸资料及建筑历史资料缺失不全时,应预先对建筑的规模、结构体系、机电设施及宏观质量现状等主要技术条件进行初步测绘和排查。4.2.2 初步体检后,应综合建筑质量现状、社会影响、历史价值、产业功能定位、项目实施保障等因素进行建筑更新项目可行性评估。4.3 详细体检I外围护结构及室内装饰装修43.1 建筑外围护结构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屋面的
12、渗漏和损坏状况;2外墙饰面材料及外保温系统的开裂、渗漏、空鼓和脱落等损伤情况;3女儿墙、出屋面排气道、附属装饰构件的变形和损坏情况;4外墙门窗、幕墙等围护结构的密封性、破损状况;5遮阳、雨棚、空调架、防护栏杆、外露雨水管等所有外立面附属设施的损坏情况。建筑外围护结构检查内容尚应包括上述内容与主体结构连接部分的质量缺陷、变形、损伤等,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力学试验。4.3.2应对建筑周边台阶、坡道、散水、窗井、采光井等的破损与变形情况吸建三边地下出入口、天井等雨施臃状况进很适。433应对建筑地下室、水箱间、水池、厨房以及卫生间等处的渗漏情况进行检查。4.3.4 应对室内装饰装修系统构造、材料以及与主体
13、结构连接的缺陷、变形损伤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进行检测。II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4.3.5 当更新建筑的使用荷载增加,或地基条件、周边环境发生改变可能造成危害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标准JGJZT404的要求对地基整体的安全性、持久性及使用性进行鉴定,并进行既有建筑地基可靠性鉴定。4.3.6 建筑更新改变既有建筑使用功能或建筑规模时,以及存在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55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所规定的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其他状况时,应按照相关要求对既有建筑的主体结构进行
14、检测、鉴定。4.3.7 当既有建筑存在结构耐久性损伤,影响建筑的耐久年限或对结构承载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既有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GB/T51355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耐久性专项评估。4.3.8 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构件的检测范围和深度应能满足建筑更新设计需求。当既有建筑现状与原设计资料存在差异时,应查清结构现状和原设计资料间的异同;当既有建筑原始设计资料缺失时,尚应对整体结构布置和构件信息进行全面检验、检测,并据实绘制结构布置图。III机电设施4.3.9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和电气等设备设施的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设备设施、管线和器具安装的牢固性;2设备设施、管线和器具的
15、损坏、环境作用损伤和材料老化情况;3阀门、开关的有效性;4室内外管线及器具的渗漏情况;5系统运行情况及环境品质情况等。4.3.10 应通过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方式确定给水排水管线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供水能力不足;2供水质量不达标;3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4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不足或造成环境污染;5给水排水系统的噪声过大;6雨水污水混接或倒灌。4.3.11 应通过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方式确定供暖通风空调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系统能力不满足使用要求;2存在能源浪费情况;3噪声和振动超出限值要求且影响正常使用;4通风空调系统粉尘或细菌超标:5冷热源设备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环保规定。4.3.
16、12 应通过调查、检测或模拟计算等方式确定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系统是否存在下列情况:1供电电源不满足负荷等级的使用要求;2变压器长期超负荷运行,影响正常使用;3低压配电箱(柜)的配电开关规格与线缆选型及设备负荷不匹配;4配电线路选型不符合场所及负荷的要求;5线缆外护套破损、线间不绝缘,敷设方式不满足规范要求;6照明、用电设备控制方式不合理;7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正常工作;8防雷接地、防雷电波、防电磁感应不满足要求,影响使用安全;9总等电位、局部等电位、辅助等电位不能有效连接;10接地电阻不满足系统要求,影响设备运行;11智能化系统配置不满足建筑功能需求,架构规划不合理。IV消防设施4.3.
17、13 应根据更新建筑的目标要求,检查、检测既有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4.3.14 既有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查、检测包括图纸资料检查、系统安装的一般性检查和系统综合性功能检测,其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XF503的有关规定执行。V能效性能4.3.15 对建筑外围护结构能效性能的检查、检测应包含以下内容:1外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构造做法和完好程度;2外围护结构遮阳设施的做法和完好程度;3外门窗、透明幕墙的气密性;4建筑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4.3.16 给水排水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给水排水系统、热水系统、卫生洁具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和非传统水源利用情
18、况的核查。4.3.17 供暖通风空调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冷热源系统、输配系统、末端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建筑物年供暖空调能耗及年冷源系统能效系数检测,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的核查。4.3.18 建筑电气及智能化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包括供配电系统、照明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管理系统、能耗监控管理系统的节能性能检查、检测。4.3.19 建筑节能性能涉及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32和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177以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执行。VI物理性能4.3.20 应根据建筑更新目标要求,对既有建筑在通风、采光、热环境、环境噪声、室内噪声及隔声构造等方
19、面进行检查和检测。4.3.21 应对建筑更新范围内室内空气中氨、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等的浓度进行检测。4.3.22 进行民用功能活化利用的既有工业建筑更新,当建设场地内土壤存在污染风险时,应对场地污染状态进行检测、评价。场地环境污染性评价不达标时,应先进行治理。5面貌提升5.0.1建筑面貌不能满足城市建筑风貌要求或人们的基本审美需要时,可通过对建筑的立面改造实现建筑外貌形象重塑和景观更新。5.0.2面貌提升设计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区上位规划、城市设计和城市风貌控制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5.0.3建筑色彩应符合城市主体色调。在满足新旧风格共存的条件下,宜对室外环境进行同步改善,实现
20、建筑与室外环境的有机融合,形成集群建筑彼此之间的和谐共存。5.0.4建筑面貌提升设计应尊重建筑现状,采取适宜的提升策略,做到经济合理、安全美观。5.0.5应避免在路口交叉处大面积使用玻璃幕墙造成光污染。5.0.6结构荷载增加时,应对该结构的承载能力进行复核,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加固。5.0.7面貌提升应同时对建筑立面面层、装饰物、空调支架、广告牌等所有附属物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力学试验,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进行加固。6功能更新6.1 一般规定6.1.1 建筑功能更新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功能优化;2功能空间扩展;3功能改变。6.1.2 建筑功能更新应符合下列规定:1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技术规定及消
21、防安全要求;2不造成既有建筑未更新部分的使用功能改变和性能下降;3使用功能更新增加荷载时,应经设计或技术鉴定认可;4不对周边环境构成危害。6.1.3 建筑功能更新应在更新范围内进行无障碍设计,更新后的无障碍设施应能够与周边无障碍设施相衔接。6.2 功能优化6.2.1 既有建筑的功能未发生改变,但功能空间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或不满足实际使用需求时宜进行相应更新改造。6.2.2 当既有建筑功能优化需要拆除或移动部分墙体,造成荷载变化时,应对主体结构的承载力、变形能力等进行核算。6.2.3 既有建筑功能优化时宜同步进行建筑性能提升,6.3 功能空间扩展631扩展建筑功能空间的改造设计,不应降低
22、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度,扩展部分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6.3.1 扩展建筑功能空间的改造设计,可采取增加建筑高度、增加楼层数量和扩大建筑平面尺寸等方式。6.3.2 增加建筑高度和扩大平面尺寸的改造设计,应对调整后建筑整体的承载能力、综合抗震能力等进行验算。6.3.3 扩大建筑平面尺寸的改造设计,应采取措施控制新旧建筑地基基础间的变形差异,并应妥善处理原有功能空间的采光和通风等问题。6.4 功能改变6.4.1 局部或整体功能改变的建筑更新设计,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结论进行更新方案设计。6.4.2 整体功能改变的建筑更新设计,应根据改变后的功能需求,按照现行规范进行结构安全性、
23、综合抗震能力的加固改造设计,以及消防、节能、使用性能、信息化等方面的建筑更新设计。7性能提升7.1 一般规定7.1.1 既有建筑性能更新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结论,结合更新目标的需求、规模、使用功能等综合考虑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7.1.2 性能更新设计应避免对建筑更新改造未涉及部分或周边建筑、环境产生不良影响。7.1.3 既有建筑只进行性能更新改造时,不应降低原建筑的结构安全性能和消防安全性能;新增或替换部位所采用的材料和做法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4、7.1.4 既有建筑能效性能更新宜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和超低能耗建筑技术。7.1.5 进行既有建筑单体和片区整体性能更新时,宜使用建筑信息化技术实现建筑信息的数字化存储、智能建造和运维管理,并设置与城市体检数据指标相对应的信息采集系统。7.2 使用性能I室内环境7.2.1 建筑声环境的提升改造应对建筑的外噪声源进行调查与测定,针对噪声超标问题,采取隔声降噪措施。7.2.2 对墙体或楼板中存在孔洞、缝隙和连接处封堵不严等部位,除应进行有效封堵外,尚应对相应部位采取隔声降噪措施。7.2.3 采用吸声材料对建筑声环境进行改造时,材料的降噪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25、。7.2.4 更换、新增设备时应选用低噪声设备,且应设置在对噪声敏感房间干扰小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隔振、消声、隔声措施。7.2.5 对既有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房间进行声环境性能更新时,应进行专项声学设计。7.2.6 既有建筑光环境提升应合理选择采光方式,当同时选择天然采光与人工照明时,宜进行一体化设计。7.2.7 进行天然采光改造宜采用调整平面布局、增加开窗面积、使用导光设施等相关措施。主要功能空间应有控制眩光的合理措施。7.2.8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室内照明色温、一般显色指数、色容差、眩光控制以及照度均匀度等应满足功能使用及相关标准的要求。7.2.9 建
26、筑更新应采取措施减少光污染,并避免产生新的光污染。7.2.10 宜采取措施改善建筑自然通风条件。设置集中空调的建筑,通风系统宜能满足过渡季通风换气的要求。7.2.11 改善建筑夏季室内热环境的更新,宜优先采取外遮阳措施。对于室内气流不佳的场所,宜综合考虑采取设置改善自然通风和增设气流诱导的装置等。7.2.12 更新建筑室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7.2.13 可采取以下措施提升室内热环境舒适度:1暖通空调系统的末端装置应能够独立调节;2室内温度场、风速不满足人员舒适性要求时,应对送风形式、气流组织方式进行优化设
27、计。7.2.14 更新后气流组织应合理。不同功能房间应保证一定压差,避免产生异味空间的气味或污染物扩散至室内其他区域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7.2.15 建筑室内装修材料中甲醛、苯、氨、氨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中污染物不达标的装饰装修材料应进行清理更换。7.2.16 室内宜合理设置空气净化装置,降低室内空气的主要污染物浓度。空气净化装置应便于日常维护。7.2.17 人员密度较大或室内空气品质要求较高的主要功能区域内,宜对二氧化碳及其他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并设置污染物浓度超标报警装置。报警装
28、置应与通风、净化系统联动,使空气质量满足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II室外环境7.2.18 建筑更新设计应根据使用需要充分考虑无障碍设施内容,室内外公共区域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规定。7.2.19 自行车停车场所应设置在便于出入的位置,并根据需要设置充电设施。7.3 能效性能7.3.1 根据既有建筑体检评估报告的结论,结合改造后建筑的规模、使用特征,制定适宜的建筑能效性能提升改造方案。进行其他建筑专项更新且涉及节能要求时,应同时进行建筑能效更新。7.3.2 建筑能效性能提升应在满足安全、保障功能的前提下,采用损耗低、能效高、经济合理的节水、节能及环保产品。I围护结构7.3.3 外围护结构能效性能
29、提升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整体性能的提升。7.3.4 外围护结构能效性能提升改造后,更新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854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I3(J)185的有关规定,7.3.5 屋面和外墙保温性能提升所采用的材料和构造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文件的有关规定。7.3.6 外窗、透明幕墙和玻璃采光顶进行安全改造时应同步进行建筑能效更新。7.3.7 外墙采用外保温改造方案时,应对基层墙面进行检测、
30、鉴定,对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进行修缮或更换。外保温系统与基层间结合应可靠,保温系统与墙身的连接、粘结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144以及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7.3.8 筑能效更新应对外围护结构进行防结露设计。7.3.9 建筑进行内部环境改造和功能优化时,应同步进行采暖与非采暖房间间的隔墙和楼板热工性能更新,更新部位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II给水排水7.3.10 根据给水系统体检结论,合理设计给水系统,充分利用室外管网压力宜接供水。7.3.11 进行给水系统整体改造或管网局部改造时,应采取减压限流的节水措施,建筑用
31、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2MPa,并应满足用水器具工作压力的要求。7.3.12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7.3.13 次供水系统的水池、水箱应设置超高水位联动、自动关闭进水阀门装置。7.3.14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为节水和节能型。7.3.15 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热水循环系统,居住建筑热水配水点出水温度达到最低出水温度的出水时间不应大于15s,公共建筑配水点出水时间不应大于IOso7.3.16 观水体用水、绿化用水、车辆冲洗用水、道路浇洒用水等不与人体接触的生活用水,宜采用市政再生水、雨水、建筑中水等非传统水源,且水质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7.3.17 给水泵
32、设计选型时其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7.3.18 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工程必须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产品与设备,涉及生活给水的材料与设备还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III供暖通风与空调7.3.19 通空调系统改造时,应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运行特征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7.3.20 通空调系统性能提升改造时,冷源和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功能、使用特点、负荷特性、运行管理水平,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国家及地方节能减排利环保政策等,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33、。冷热源形式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提升改造宜优先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2具有天然冷热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宜优先采用天然冷热源和可再生能源系统,当天然冷热源或可再生能源无法完全满足需求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3当1、2款条件不具备时,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冷源宜优先采用电制冷机组;4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约运行费用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热。5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规定的条件时,允许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和空气加湿热
34、源。6具有多种能源供应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其中人工冷热源宜采用电能驱动为主要形式。7.3.21 暖通空调系统性能提升改造时,应根据系统原有运行记录,进行整个供冷、供暖季负荷的计算和分析,合理选配冷、热源机组台数及容量,制定并实施根据负荷变化调节制冷(热)量的控制策略,保证改造后的设备容量和配置满足使用要求,且冷热源系统在负荷变化时,能保持高效运行。7.3.22 宜采取下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对锅炉房进行改造:1根据能源条件,宜对既有燃煤锅炉进行改造;2接近或超出使用寿命的燃气锅炉、燃油锅炉宜更换为冷凝式锅炉;3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腿温度过高时,宜增设烟气热回收装置。7323供暖
35、空调系统更换冷热源设备时,更新后的设备能效、冷热源系统的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节能标准的有关规定。7.3.24 风机和水泵选型时,风机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对通风机能效等级为2级的规定。循环水泵效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19762规定的节能评价值。7.3.25 暖通空调系统宜按房间的使用时间、功能、温湿度参数和允许波动范围、空气洁净度、噪声、供暖和供冷需求等进行合理分区。7.3.26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集中供暖系统热水循环泵的耗电输热比、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
36、比均应符合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8543的规定。7.3.27 建筑末端系统的改造设计可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能耗:1对于全空气系统,有条件时宜按实现全新风和可调新风比的运行方式进行设计;2过渡季节或供暖季节局部房间需要供冷时,优先采用直接利用室外空气进行降温的方式;3当进行新风、排风系统的性能提升改造时,应对可回收能量进行分析,合理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7.3.28 集中供暖系统进行改造时,集中供暖系统涉及的热源、热力站、室外管网、室内供暖系统、热计量等各部分改造宜同步进行,并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7.3.29 集中供暖系统热源
37、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可以根据室外温度变化自动调节供热量的装置。供暖空调系统末端节能改造设计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7.3.30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应设置能量计量装置,实现供冷量、供热量、耗电量、燃气(油)量的计量和主要用能设备的分项计量等。能量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有关规定。7.3.31 供暖空调系统冷源、管网和末端节能改造时,应对原有输配管网水力平衡状况及循环水泵、风机进行校核。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变流量系统的水泵、风机应采取变频措施。7.3.32 供冷系统及非供暖房间的供热系统管道均应进行保温设计。保温材料厚度应满足现行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
38、节能设计标准DB13(J)I85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8543的有关规定。IV电气与智能化7333应根据电气各系统的检查、检测情况,综合考虑用电安全、负荷容量和经济性等因素,合理确定更新方案。7.3.33 配电系统性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1选用的电力变压器、电动机、交流接触器和照明产品的能效水平高于能效限定值或能效等级3级的要求;2变压器运行的长期负载率应为70%85%,长期低于20%的应更换,长期过载的应增容;3对于三相负载不平衡的回路应重新分配回路上的用电设备;4谐波电流、谐波电压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限值时,应在变压器低压总配电柜处或较严重的谐波源处设置滤波控制装置;5应根据用
39、电设备情况,采取就地补偿或集中补偿方式,提高功率因数;6供配电系统应设置综合自动化监控系统采集信息、分析处理数据。7335照明系统性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使用场所选用节能光源及灯具,并采用适宜的照明控制系统;2智能控制应具备信息采集功能和多种控制方式,并可设置不同场景的控制模式。7.3.36 电梯系统提升改造宜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能量再生回馈型电梯,高层建筑电梯宜分层管理;2两台及以上电梯采用群控措施,扶梯具备自动启停功能;3具备探测轿厢内无人时自动降低照度、关闭空调、电气系统休眠等节能控制功能。7337智能化系统性能提升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将建筑物内所需的公共信息及专用信息接入的信息接
40、入系统;2配套建设具有与通信规划相适宜的公共通信设施;3系纸!应符合现行国家树智能S筑设用押GB50314的有关规定。V可再生能源利用7.3.38 建筑节能改造时,有条件的场所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7.3.39 采用可再生能源时,应根据适用条件和投资规模确定该类能源可提供的用能比例或保证率,以及系统费效比,并应根据项目负荷特点和当地资源条件进行适宜性分析。7.3.40 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建筑光伏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T51368的有关规定。7.3.41 空气源热泵系统
41、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7.4 建筑信息化I信息数字化系统7.4.1 建筑信息化应以建设绿色建筑、智能建筑为目标,具备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7.4.2 建筑更新时可采用BIM技术等平台实现建筑信息的数字化转换、采集和数据输出,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建筑原始技术资料转换;2建筑体检信息转换;3建筑更新设计信息转换;4建筑建造信息转换;5建筑运营监测数据的采集及输出。II智能化系统7.4.3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42、。7.4.4 建筑更新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的相关规定执行。7.4.5 智能化系统宜符合下列要求:1以应用需求为依据进行整体规划设计,考虑实用性、经济性、可扩展性、易维护性;2信息化应用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物的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3智能化集成系统具有信息汇集、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的功能;4大型公共建筑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建筑能耗管理系统;5建筑内外宜设置公共安全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场管理等;6机房工程中的设备应先进、成熟、稳定、可靠,能够有效保证各系统的运行。III智慧运维管理7.4.6 建筑更新可通过搭建智慧运维
43、管理平台实现工程设施管理、工程空间管理、工程应急管理、工程业务支持管理等各项功能。7.4.7 运维管理平台应支持矩阵式的组织架构,实现多层级结构部署,以及各类办公、业务流程的灵活配置。7.4.8 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智能化工程运营及维护系统应能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和记录运行状态与参数,提供业务信息共享和辅助支持,应对突发事件。7.4.9 智能化系统日常运行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运维管理。8修缮与加固8.1 一般规定8.1.1 当建筑的主体结构、外围护结构、设施设备、室内外装饰装修等出现老化、破损、故障等状况而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进行修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进行加固。8.1.2 建筑的修缮不
44、应改变其原有规模和功能布局。8.1.3 有建筑更新过程中应避免破坏原结构承重构件,无法避免时,应对其采取有效加强措施。8.1.4 既有建筑经技术鉴定或设计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和更新目标进行整体结构、局部结构或构件的加固设计。8.1.5 建筑更新后使用功能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的建筑应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段设防措施。8.1.6 位于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当建筑更新后使用功能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的主要建筑单体,经论证后宜优先采用消能
45、减震、隔震等技术进行加固;其中医院的主要建筑及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宜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烈度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8.2 修缮I建筑8.2.1 建筑修缮应根据建筑体检评估报告进行修缮方案设计,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GB55022的有关规定。如发现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使用安全时,应进一步检测、鉴定并采取解危排险措施。8.2.2 既有建筑修缮主要包括建筑渗漏修缮,屋面及外墙、幕墙、外保温、室内外门窗、附墙管道以及外墙悬挂物和室内装饰装修的修缮等。8.2.3 建筑室外环境和配套设施的维护宜与既有建筑主体修缮同步进行,主要包括道路设施修复和路面硬化
46、,照明设施、排水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垃圾收储设施、无障碍设施修缮,绿化景观功能提升等内容;围护设施和附属用房如出现结构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应进行修缮和加固。8.2.4 建筑修缮应当遵循保护性、安全性、及时性原则,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8.2.5 建筑在防水、保温、装饰装修方面的修缮,应根据破损程度和范围制定修缮方案,对已失去基本功能和表面严重破损的部分或构件,应进行全面翻修和更换。H结构8.2.6 结构修缮施工时,材料及施工器具重量严禁超过相应楼屋面的设计荷载,从原结构上拆除的废料应及时清运离场,严禁任意堆放于楼屋面上。8.2.7 结构修缮时不应损伤其他保留的结构构件。8.2
47、.8 进行结构构件置换时,应设置可靠支撑,并对支撑结构进行承载能力验算,保证施工过程的安全。8.2.9 混凝土构件修缮中,对影响其耐久性的材料缺陷、钢筋锈蚀及超过宽度限值的裂缝,应进行修缮;对因承载力不足而产生裂缝的构件,应及时进行加固。8.2.10 砌体构件修缮中,应对酥碱严重的墙体进行拆、砌,对承载力不足的墙体进行加固。新砌墙体应和原有结构进行有效拉结,顶部应顶紧。8.2.11 钢构件修缮中,应对锈蚀部位进行除锈并重做防锈措施,对防火措施失效或破损的部位补做防火措施。8.2.12 木构件修缮中,对出现腐朽的构件应进行置换,置换或新增的木构件应严格控制含水率。对出现劈裂的构件应采取加强措施避免开裂加剧,影响承载能力时应进行加固。木构件支承于墙体中的部位,以及木柱与基础直接接触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