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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2月26日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一、总则(一)为规范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
2、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是指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产业基础,在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资质等级和产业规模,配备建筑工业化专业管理团队和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有较强能力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或“高大难新”工程项目,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和产业现代化企业。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
3、有明确发展目标、较好产业基础、成熟技术体系、较强研发创新能力、拥有相应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企业,包括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装备制造类企业。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系统化策划、一体化设计、精益化施工、装配化装修、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建造等方面具有多项典型示范意义的工程项目。(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建设、申请、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负责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认定(以下简称
4、“示范认定”)和监督管理,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培育建设、申请推荐、日常监管工作。(五)示范认定遵循“自愿申请、择优推荐、集中认定、动态管理”原则。二、申请(六)示范城市的申请主体是申请城市人民政府;示范企业的申请主体是注册在本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企业;示范基地的申请主体是注册在本省从事建筑工业化生产、研发、制造的企业或科研院所;示范项目的申请主体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工程设计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工程总承包企业。(七)申请示范城市条件:1 .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建筑产业发展基础;2 .在政府层
5、面建立了推进建筑工业化组织机构、制定了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政策文件;3 .制定了建筑工业化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发展目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 .编制发布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装配式建筑建造控制性等要求;5 .近3年获得2次以上省级建筑工业化工作考核优秀;6 .具有较好的建筑工业化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基础,项目基础和产业工人队伍基础。(1)设区市示范城市:拥有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共5个以上;近3年,累计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20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增幅均位居全省前3位,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数;已建立省建筑业现代化产业分院
6、,组织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教育累计600人次以上;累计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装配化装修项目共5项以;本辖区至少有1个以上县(市、区)示范城市;(2)县(市、区)示范城市:拥有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共2个以上;近3年,累计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或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增幅均位居全省县(市、区)前10位,且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比例高于全省平均数;已建立建筑产业工人培育机制,组织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教育累计200人次以上;累计新开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装配化装修项目共2项以上。支持山区26县(市、区)建筑工业化发展,在具体申请示范城市认定中明确支持举措。7
7、 .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8 .已制定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八)申请示范企业条件:1 .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具有较强承接建筑工业化项目的设计、施工能力;施工类企业: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近3年,累计承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30万平方米以上,累计承建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3个以上;设有建筑工业化专门部门,配有专业管理团队人数10人以上,经产业学院等培训教育的装配式建筑专业人员30人以上;设计类企业:具有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行业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设计资质;近3年,累计承接装
8、配式建筑设计项目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好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建筑信息模型(BlM)应用水平较高;设有建筑工业化专门部11,配有研发、设计团队,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各专业设计人员5人以上。(3)建立了完善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近3年承建或设计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工程1项以上,或市级以上优质工程3项以上;(4)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新技术应用能力,每年有满足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工作的经费投入,近3年获得建筑工业化相关的省级工法或科研课题1项以上;(5)市场信誉良好,近3年实施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6)制定了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实施方案。2 .
9、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旨在培育一批产业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行业经济效益和贡献突出,具有行业影响力和标杆性的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申请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主体为注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营业务为建筑业的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企业的资质、产值、税金、劳动生产率、创优评杯等基本条件,以及相关情形的负责清单,鼓励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参与建筑工业化建设,推进企业转型发展。具体认定按照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实施。(九)申请示范基地条件:1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 .具有较强的建筑工业化生产、研发、制造能力;
10、(1)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基地占地100亩以上、年设计产能8万立方米以上,或亩产600立方米以上;装配式钢结构预制构件生产基地占地80亩以上、年设计产能5万吨以上,或亩产500吨以上;装配化装修等部品部件生产基地占地40亩以上,或亩产400万(产值)以上;堆场能够满足产能要求;产能利用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拥有经产业学院等培训教育的产业工人60以上;近3年产品应用在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应用在装配化装修项目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部品部件生产类基地应设置一定面积的内部试验室,配备满足要求的检测人员、检测设备,对原材料质量验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控制。(
11、2)科技研发类基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且有独立的科研中心,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拥有高级职称以上人员10人以上;近3年,参编1项以上国家、行业或主编1项以上省级建筑工业化相关标准;主持2项省级以上建筑工业化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研发的建筑工业化相关技术成果在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3)装备制造类基地:装备制造生产基地占地40亩以上;产能利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拥有经产业学院等培训教育的产业工人50人以上;拥有自主研发并已投入市场,与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建造、智慧工地等相关的自动化、智能化设备和装备产品,包括钢结构构件智能制造生产线、预制混凝土构件智能生产线、高效高性能施工机具、智
12、能施工机器人等。3 .已建成的生产线符合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要求,拥有先进、成熟、适用的建筑工业化相关技术体系;4 .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5 .近3年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技术体系缺陷导致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事故;6 .已制定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实施方案。(十)申请示范项目条件:1 .工程项目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在系统化策划、一体化设计、精益化施工、装配化装修、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建造等方面具有多项典型示范意义;2 .工程项目应满足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至少有2项
13、以上典型示范内容,或纳入装配化装修试点,或在设区市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中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项目;3 .工程项目具有一定规模,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的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农房项目3000平方米以上,木结构装配式建筑WOO平方米以上;4 .工程项目已完成基础工程,进入地上主体结构施工节点;5 .建立较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工程项目已纳入市级以上优质工程创优计划;参与装配式建筑的吊装工、灌浆工等专业人员经产业学院等培训教育;6 .工程项目自开工以来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未在各级建筑市场执法检查中被通报批评;7 .已制定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十一)鼓励企业
14、“走出去”发展,对承接省外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业务,或在省外有关联的建筑工业化相关产业基地,在示范认定中予以支持。鼓励开展装配化装修工作,对涉及装配化装修的示范基地、示范企业、示范项目认定予以支持。三、评审和认定(十二)省建设厅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示范项目认定,并制定示范认定细则,明确申请、评审、认定等具体要求。(+三)申请主体向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示范的申请,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省建设厅。对申请示范城市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十四)省建设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
15、请示范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在省新型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中抽取,由35名专家组成,设评审组长1人。(十五)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查验、质询。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和工作纪律,并对评审结果负责。评审专家形成审核意见后报省建设厅。(十六)省建设厅对经审核的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审定,并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建设厅予以认定并发文公布。(十七)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示范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其他撤消示范认定的情形外,一直有效。(十八)对认定为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
16、示范项目的,在建筑工业化工作考核、奖补资金分配,以及评优评先、信用激励、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十九)省建设厅在省级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示范基地中择优推荐申请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四、监督管理(二十)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项目应按照建筑工业化示范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作用,每年向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年度示范开展、主要指标数据等情况。(二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各类示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上报示范开展情况。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示范开展情况上报省建设厅。(二十二)示范城
17、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可提出复评申请,经所辖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评,复评意见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可组织专家对申请复评的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进行核查。对复评合格的,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省建设厅将发文公布认定继续有效。对不申请复评或复评不合格的,省建设厅将撤销其示范称号。(二十三)复评重点对政策支持、技术体系、研发能力、专业团队和产业工人等方面的示范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复评工作细则,明确具体要求。(二十四)对取得国家级示范城市或产业基地称号的省级相应示范,当国家级示范城市或产业基地复评合格后,其省级相应示范的有效期自动续延,不重复进行复评。(二十五)示范城市、示范企业
18、、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未按照建筑工业化示范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的,或未按要求上报示范开展情况的,由所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其中,示范城市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未限期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建设厅撤销其示范认定。(二十六)当申请主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将撤销其示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作为不良信息记录信用档案,2年内不再受理其示范的申请:1 .申请示范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2 .在示范有效期内,示范城市发生2起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参与建造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示范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3 .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在省级以上监督检查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省级以上通报的;4 .其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二十七)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原则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五、其他(二十八)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工业化管理平台,推进示范认定工作数字化。(二十九)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浙建20171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