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重建营销客服报装系统采购项目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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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供水公司重建营销客服报装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采购编号:CSJKQCG-1611采购人:长沙星沙供水工程有限公司二。一六年五月第一部分第一章投标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2.定义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4.投标费用5.授权委托6.联合体投标7 .采购进口产品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的构成9.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10.偏离11.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三、投标文件13 .投标文件的语言14.计量单位15.投标文件的组成16.投标报价17.备选方案18 .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的证明文件20.投标保证金21 .投标有效期22.投标文件的签署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3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装订24.投标文件的递交25.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6 .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与评标27 .开标28.评标委员会29.评标六、中标信息公布与投标人质疑30 .中标信息公布31.投标人质疑七、合同签订32 .中标结果通知33.履约担保34.签订合同35.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变更数量的权利八、特殊情形的规定36 .特殊情形37.特殊情形的规定九、其他规定38.政府采购政策支持39.招标代理服务费40.其他规定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一.总则1.l评标委员会1.2评标方法二.评

3、标程序2.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2澄清有关问题2.3比较与评价2.4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2.合同的适用范围3.合同标的及金额4.合同价款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6.货物的验收7.货物包装要求8.运输和保险9.质量标准和保证10.权利瑕疵担保IL知识产权保护12.保密义务13.价款支付14.伴随服务15.违约责任16.合同的变更17.合同中止与终止18.合同的转让与分包19.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20.不可抗力21.解决争议的方法22.适用法律23.通知24.合同未尽事项25.合同份数及生效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1.项目管理信息2.合同标的及金额3.履行合同

4、的时间、地点及方式4.付款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6.组成合同的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组成商务文件投标函二.开标一览表三.分项价格表四.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五.投标保证金六.联合体协议书七.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附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作为签字代表的提供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3、投标人基本情况(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附4、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文件附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明

5、文件附7、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附8、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证明文件(非制造商提供)八.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附9、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0、提供中小企业货物清单表附11、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证明文件附12、提供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两型产品清单表技术文件九.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十.技术规格、参数响应、服务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十一.项目建设方案及说明十二.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七章投标邀请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一章投标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 本招标文件

6、仅适用于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 .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2.3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 评标委员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7、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2.7 “服务”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两型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产品。2.9 “进口产品”是指采购货物或设备整体通过中国海关报关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1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采购项目有特殊要

8、求,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3 .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4 .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相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 .授权委托5.1 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9、,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 .联合体投标1 .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力有规定,本采购项目不接受除政府采购政策规定以外的其他联合体投标。6 .2本章第6.1款规定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除应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10、(5)联合体牵头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7 .采购进口产品1 .1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投标。7 .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竞争。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的构成8.1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两部分。各部分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第五章:投标文件的组成第二部分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七章:投标邀请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8. 2本章第11.1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9.

11、 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9.招标文件的获取9.1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9.2 凡符合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登录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信息公告媒体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指定的媒体名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9. 3各投标人自行在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采购人概不负责。10. 4招标文件的电子版本,以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O网站公告的为准。10.

12、偏离10.1 本条所称偏离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10.2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招标文件中用“拒绝”、“不接受”、“无效”、“不得”、“自动放弃”等文字规定或标注“”符号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未用上述文字规定或符号标注的条款为非实质性要求条款(即一般条款)。10.3 第六章“招标文件前附表”中“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前附表)”和第八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中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超出允许偏离的

13、条款数(最高项数)时,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前述章节中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允许偏离的最高项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0.4 4本章第10.3款所称条款数(最高项数)的统计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IL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1.1 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同步发布更正公告。1.2 2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发出。12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12.1 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

14、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当在本章第ILl款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变更时间应当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同步发布。12.2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上述网站针对本项目发布的答疑纪要、本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人概不负责。三、投标文件13 .投标语言13.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 .计量单位14.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5 .投标文件的组成15.1 投标文件由商

15、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商务文件(1)投标函(2)开标一览表(3)分项价格表(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5)投标保证金(6)联合体协议书(7)投标人具备投标资格的证明文件(8)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证明资料和清单表技术文件(9)货物/服务说明一览表(10)技术规格、参数响应、服务技术要求响应/偏离表(Il)项目建设方案及说明(12)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15.1款要求的结构。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15. 4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

16、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16.投标报价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投标人报价需含银联/通联通道、接口费用及系统硬件的税金)。16. 2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 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

17、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 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16.5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6. 6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报价。17.备选方案17.1 除本章第16.3项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17. 2本章第16.3项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

18、,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18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1. .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8. 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9. 3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9、。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9 .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

20、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20 .投标保证金20.1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交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0.2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牵头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1、,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0.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或修改投标文件;(2)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3)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转让、分包项目以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21 .投标有效期21 .1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本

22、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2 .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22 .投标文件的签署22.1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招标文件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注明“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22.2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或书写,并在

23、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处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不按上述要求盖章和签字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3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装订1. .1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23. 2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4. 3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5. 4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且双面打印

24、,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24 .投标文件的递交24.1 投标文件应在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文件前附表指定的地点。24.2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24.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一并递交招标文件前附表附页3投标承诺书(不装入投标文件,与项目的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25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 .1在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25. 2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

25、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22、23、24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26. 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26.串通投标行为27. 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串通投标行为,中标无效:(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

26、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Il)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12)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五、开标和评标27.开标27.1 采购代理机构在本章第11.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本章第24.1项规定的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进行身份核实,组织投标人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查验投标承诺书。28. 2采购代理机

27、构依据交易中心提交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帐信息公示表,查验确认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信息。27.3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各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监委进行开标验证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识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和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27.4开标时,如唱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投标人代表应当当场提出。未宣读的投标价格和本章第16.3款规定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

28、7.5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监督人(如果在现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27.6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8 .评标委员会1 8.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名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本采购项目取消业主评委。28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9 .评标29.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和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六、中标信息公布

29、与投标人质疑30 .中标信息公布30. 1中标人确定后,中标信息将在本章第9.2项指定的媒体上同步发布。31 .投标人质疑31.1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31.2 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日内,选择以不署名的形式向招标采购人提出(具体联系方式详见第七章投标邀请),招标采购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15日前作出解答并形成答疑纪要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在中国湖南长沙市政府采购网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发布。答疑纪要发布后,停止投

30、标质疑。选择以不署名的形式向招标采购人提出质疑的不能作为今后有效投诉的依据。31.3 3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1)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2)关于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在中标结果信息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1.4 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31.5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质疑事项;(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4)相关请求及主张。31.6 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

31、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质疑书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31.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的投标人。31.8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质疑的,投标人可书面向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七、合同签订32 .中标结果通知32.1 在本章第21.1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

32、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3 .履约担保33.1 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需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按照招标文件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中标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3.2 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3.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4 .签订合同34.1 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4.2 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4.3 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

33、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35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数量的变更35.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A.特殊情形的规定36 .特殊情形36.1 特殊情形是指:在本章第11.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37 .特殊情形规定37.1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开标唱标,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如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发布项目延期公告,至少延长五个工作日。37.2

34、2项目经延期公告或废标重新组织采购后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37.3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

35、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组织实施谈判。37.4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只有一家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并在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论证的同时对项目预算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上网公示无异议后,报预算主管部门同意,经同级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后,可以与该家投标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成立采购小组,组织实施协商采购。37.5 符合37.2、37

36、.3、37.4所列情形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相应评审专家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3名以上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由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并出具论证意见。九.其他规定38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38.1 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8.2 对列

37、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产品目录的“两型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8.3 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报价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

38、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38.4 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38.5 5符合本章第38.1款、第38.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38.6 6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招标文件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39 .招标代理服务费39.1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40 .其他规定40.1 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第二章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适用)一.总则1.1 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名在政

39、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本采购项目取消业主评委。1.2评标方法1.2.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即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1.2.2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前附表,不得对投标文件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因素给予加分。评标因素: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1.2.3权值的取值范围见下表,本采购项目的权值见招标文件前附表。序号项目权值的取值()1价格302技术303商务

40、404其他0(1+2+3+4)=100二.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分为投标文件初审、澄清有关问题、比较和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1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1.1 初步评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3)投标人不得通过修

41、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无效投标的情况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1)应缴未缴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或未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或联合体牵头方不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5)不具备第一章“投标须知”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的;(6)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规

42、定的实质性要求的;(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9)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10)投标有效期不足的;(1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2.1.3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评标委员会应予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的情形同时在招标文件前附表集中列示:(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4)因重大变故

43、,采购任务取消的。2.1.4 1.4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投标人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证明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公告的要求。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2.1.5 1.5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在统计投标人数量时,作为一个投标人计算。2.2 澄清有关问题2. 2.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对投标文件做实质性的修改(计算错误修正除外)。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

44、明。3. 2.2投标人不得对下列内容进行澄清或补充:(1)开标时,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6.3款允许提交的备选方案等实质性内容。(2)不满足第一章投标须知第10.2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内容,1.1.1 2.3计算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如果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1.1.4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

45、该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按评标委员会的通知要求递交。1.1.5 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 比较与评价1. 3.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评标因素,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 3.2投标报价评价。评标委员会以开标时承认的投标报价为基础,按照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应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报价计算价格得分,具体价格扣除比例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 3.3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

46、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X价格权值X100本项所称投标报价为按本章第2.3.2款规定评价后的投标报价。4. 3.4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调整得分的,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调整投标人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5. 3.5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招标文件前附表相关规定。6. 3.6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2.4.1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

47、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4.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13名,本次招标采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5编写评标报告2.5.1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1.定义1.l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甲方名称、地址见招标文件前附表。(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中标或成交结果,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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