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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节合同法律制度【考点6】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掌握)(P243)十二、行纪合同1 .概念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标的是为委托人进行的代购、代销、寄售等商事法律行为。2 .性质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3 .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 .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 .行纪行为(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
2、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2)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3)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6 .行纪人的介入权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在此情形下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7 .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
3、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题单选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这种合同是()。(2016年,经调整)A.信托合同8 .委托合同C.行纪合同D.中介合同【答案】C【解析】行纪合同,是行纪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十三、中介合同(2020年新增)1 .概念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购买1小学区房中介人委托人2 .中介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3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
4、害赔偿责任。4 .报酬与费用(1)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即使合同最终未履行)。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报酬中已经包含了费用)。(2)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3)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利用猪八戒提供的交易机会,
5、绕开猪八戒直接与沙相签订合同【总结】委托合同中介合同行纪合同行为处理的委托事务范围广泛,即可以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也可以是非法律意义的事务仅限于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贸易活动,如代购、代销、寄售等商事法律行为报酬可有偿、可无偿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
6、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酰费用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促成合同成立: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关系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并参与其中的法律关系中介人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与
7、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十四、保理合同(2020年新增)1.概念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司将励滋用微翩皤2 .性质保理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诺成、要式、双务、有偿合同。3 .基本类型(1)约定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当事人约定有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
8、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应收账款债权人(2)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滁喻同:M三,r司脚瞬解獴司凝磕4 .保理人的通知义务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5.多个保理合同并存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登记+登记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登记+未登记登记未登记,取得应收账款未登记+未登记已通
9、知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未通知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十五、物业服务合同(2020年新增)1 .概念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2 .性质(1)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2)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诺成、有偿、双务、要式合同。3 .合同类型分类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销售前,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建设单位依法与
10、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在建设单位销售并交付的物业达到一定数量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4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义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2)妥善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
11、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3)通知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4)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
12、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5 .业主的义务(1)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2)告知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3)解除合
13、同后的通知义务6 .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情形具体规定业主大会决定解聘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合同期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14、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十六、合伙合同(2020年新增)1 .概念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2 .性质3 1)合伙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4 2)合伙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5 3)合伙合同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6 .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7 .合伙财产8 1)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9 2)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10 合伙事务的执行11 )从约定: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
15、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2 )共同执行: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13 )委托执行: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有权监督执行情况。14 )分别执行: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15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6 损益分配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16、;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约定一协商一实缴出资一平均)【记忆口诀】约上弑君17 合伙人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18 合伙人个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9 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受到的限制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20 .不定期合伙(1)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2)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3)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IL合伙合同终止(1)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2)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损益分配”规则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