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性审查错误中标无效可以顺延第二名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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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性审查错误中标无效可以顺延第二名吗?“符合性审查错了,是重新评审还是重新采购?”这个话题引起了业内的广泛关注,收获了历史新高的近2万收听量,也收获了一些不同意见。大部分听友支持我的观点,认为符合性审查错了不能重新评审,因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种重新评审情形,不包括符合性审查错误,所以不能重新评审。认为可以重新评审的大多是精通招标投标法的实战精英。招标投标法把符合性审查错误的纠错方法交给了招标人,可以重新评标,也可以重新招标。这一规定见诸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的原意是这样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违规,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2、,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所以,在招标投标法规体系里,如果实质性要求审查错误,采购人是可以重新评标的。在政府采购法规体系里出现这种错误,则不能重新评审。也就是说,两法对实质性审查出错的纠错方法是不一样的。上期音频的听友提出了一个相关问题:“符合性审查错误,质疑成立,不该进入评审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如果合格供应商在三家以上,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吗?”我们先来看一个类似的案例:一个公开招标项目,专家评审后发布了中标公告,A公司中标。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称A公司的某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复核

3、发现,A公司确实有一项技术参数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质疑成立。然而,其他四家投标人都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属于合格中标候选人。对此,采购人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吗?由于该案例处于质疑阶段,原评标委员会配合采购人进行复核,最后认定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据此规定,案例中符合性审查错误

4、的类型是对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进行了打分排名,但没有出现把应该进入评审打分的供应商拒之门外的问题,除A公司外,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因此可以顺延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即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违法行为。上述案例中,评审专家有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其评审意见无效。既然违法违规的评审意见无效,为什么又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呢?亚利认为,在本案例中,符合性审查错误并未涉及采购项目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而仅仅

5、涉及评审专家对某个投标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对该投标人的评审意见无效。因此,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无效,仅指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意见,即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评审意见无效,而不是采购项目整个评审报告无效。而且,政府采购规定的两种评标方法,对投标人的评价独立性较强,对某一投标人的评审错误一般不会影响对其他投标人的评审。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后,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具体到上述案例,有四家投标人,A供应商的符合性审查错误,专家对其评审意见无效,而专家对B、C、D三家供应商

6、的评审意见不能做无效处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一般情况下符合性审查错误,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把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认定为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而将其拒之打分排名之外;另一种是把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认定为符合实质性要求,对其进行打分排名。258期音频我们聊的是把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认定为不符合实质性要求,这种情形就应当重新采购。本期音频我们探讨把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认定为符合要求去打分排名。这两者之间是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在处理方式上,也不尽相同。归纳近两期关于在中标结果信息公告后,发现符合性审查错误的处理方法,亚利归纳两点看法:一是符合性审查错误,不是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需要

7、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或重新采购,而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受阶段限制;二是符合性审查错误,如何纠错要看采购进行的阶段和错误出现的类别。具体如下:如果在评审报告出来之前发现错误,评审专家可以修改报告,但需要在评审报告上予以记录;在评标报告结果出来后,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前发现问题,因为没有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在原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在质疑投诉阶段,采购人有两种处理方法,有供应商应该进入评审打分而没有进入评审打分的情形下,应当重新采购,有供应商不该进入评审打分而进入了评审打分,应按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三家以上,可以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够三家需要重新采购。针对上述案例,亚利认为,质疑成立,第一中标候选人A供应商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专家对A供应商的评审意见无效,另外四家投标人均符合实质性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94号令第十六条处理,即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重新发布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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