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工作指导文件汇编(2023年11月版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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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工作指导文件汇编2023年11月目录1、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12、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293、接受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人和船东互助性保险机构的指南(中英文)5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节选)(2017年11月修订)57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节选)(1992年11月公布)58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节选)(国务院2018年3月修订)597、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交通部令1993年第5号)608、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

2、施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1号)6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节选)(2021年9月修订)651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节选)(交办海(2018)19号)66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3845号)6912、关于启用新版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的通知(海危防(2014)543号)711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执法业务流程(2018)的通知(节选)(海政法(2018)114号)721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18)的通知(节选)(海政法(2

3、018)123号)7615、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办理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的通知(节选)(海政法(2018)150号)7816、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做好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核发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9453号)81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英文)本公约各缔约国,意识到由于全球海上散装油类运输而引起的污染危险,确信有必要对由于船舶溢出或排放油类造成污染而遭受损害的人给予适当的赔偿,深愿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确定在上述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和提供适当的赔偿,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就本公约而言:1 .“船舶”系指为运输散装油类货物而建造或改建的任

4、何类型的海船和海上航行器;但是,能够运输油类和其他货物的船舶,仅在其实际载运散装油类货物时,以及在此种运输之后的任何航行期间,方能被视作船舶,但能证明船上没有此种散装油类运输的残余物者除外。2 .“人”系指任何个人或合伙人或任何公共或私营机构,不论是否为法人,包括国家或其任何下属单位。3 .“船舶所有人”系指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如果没有这种登记,则是指拥有该船的人。但如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船舶所有人”即指这种公司。4.“船舶登记国”,就登记的船舶而言,系指对船舶进行登记的国家,就未登记的船舶而言,是指其船旗国。5 .“油类”系指任何持久性烧类矿物油,如原

5、油、燃料油、重柴油和润滑油,不论是在船上作为货物运输还是在此种船舶的燃料舱中。6 .“污染损害”系指:(a)因船舶泄漏或排放油类造成的在该船之外的损失或损害,不论此种泄漏或排放发生在何处;但是,对环境损害(不包括此种损害的利润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行将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b)预防措施的费用及因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或损害。7 .“预防措施”系指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而由任何人所采取的任何合理措施。8 .“事故”系指造成污染损害或产生此种损害的严重和紧迫威胁的任何一起事件或具有同一起源的一系列事件。9 .“本组织”系指国际海事组织。10.“1969年责任公约”系指19

6、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就该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的缔约国而言,则应视为包括经该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第二条本公约仅适用于:(a)在下列区域内造成的污染损害:缔约国的领土,包括领海;和(ii)缔约国按照国际法设立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如果缔约国尚未设立此种区域,则为该国按照国际法所确立的、在其领海之外并与其领海毗连的、从测量其领海宽度的基线向外延伸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b)不论在何处采取的用以防止或减少此种损害的预防措施。第三条1 .除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外,在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或者,如果该事故系由一系列事件构成,则第一起此种事件发生时的船舶所有人,须对船舶因该事故

7、而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2 .船舶所有人如证明损害系属于以下情况则不得由其承担油污损害责任;(a)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或(b)完全是由于第三方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损害;或(c)完全是由于负责维护灯标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该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错误行为所造成的损害。3 .如果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遭受损害的人故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造成,则船舶所有人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4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不可以向船舶所有人提出污染损害赔

8、偿请求。在本条第5款的前提下,不论根据本公约与否,不可以向下列人等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a)船舶所有人的雇员或代理人,或船员;(b)引航员或为船舶提供服务但非属船员的任何其他人;(c)船舶的任何承租人(不论如何定义,包括光船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d)经船舶所有人同意或根据主管公共当局指示进行救助作业的任何人;(e)采取预防措施的任何人;(f)第(c)、(d)和(e)项中所述人员的所有雇员或代理人;除非该损害系由故意造成此种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个人行为或不作为造成。5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船舶所有人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第四条当发生涉及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事故并造

9、成污染损害时,全部有关船舶的所有人,除按第三条免责外,须对所有无法合理区分的此种损害负连带责任。第五条1 .对于任何一次事故,船舶所有人有权将本公约对其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以下列方式计算得出的合计数额:(a)对于不超过5000吨位单位的船舶为451万计算单位;(b)对于超过5000吨位单位的船舶,除第(a)项所述者外,每增加1吨位单位,另加631计算单位。但该合计数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8977万计算单位。2 .如证明该污染损害系由船舶所有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个人行为或不作为所致,则该船舶所有人无权根据本公约限制其赔偿责任。3 .为了取得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其赔偿责任

10、的权利,船舶所有人须在按第九条提起诉讼的任一缔约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总金额相当于其赔偿责任限额的基金;如未提起诉讼,则须在按第九条可以提起诉讼的任一缔约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此种基金。设立该基金的方式,可以是交存该金额,也可以是提交根据基金设立地缔约国法律可以接受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认为足够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4 .该项基金须在索赔人之间按其确定的索赔额比例分配。5 .在分配基金之前,如船舶所有人或其任何雇佣人员或代理人,或向其提供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的任何人员,由于有关事故而支付了油污的损害赔偿,则上述人员在其已支付数额的范围内须以代位获得该受偿的人根据本公约应享有的权利。6 .本条

11、第5款所规定的代位权,也可由该款所提到的人员以外的对油污损害已支付任何赔偿金额的任何人行使,但这种代位权以所适用的国内法所许可的范围为限,7 .如船舶所有人或任何其他人认定,他可能在以后被强制支付此种赔偿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并由此可依本条第5款或第6款享有代位权,如果赔偿在基金被分配之前已经付出,则基金所在国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可命令暂时留出一个足够数目,使该人以后能向基金索赔。8 .对因船舶所有人主动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而引起的合理费用或所作的合理牺牲所提出的索赔,须在基金分配中与其他索赔处于同等地位。9 .(a)本条第1款所指“计算单位”,系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第1款中所述数额

12、,须根据本条第3款所述基金的设立之日该国货币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折算成该国货币。如缔约国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则其国内货币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须按照在上述日期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营业和交易中使用的现行定值方法计算。如缔约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则其国内货币相对于特别提款权的价值,须以该国确定的方式计算。(b)但是,如果缔约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且其法律不允许适用第9(a)款的规定,则该国可以在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的任何时候宣布:第9(a)款所述计算单位等于15金法郎。本款所述的金法郎相当于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黄金65.5毫克。金法郎折算为国家货币时,须

13、按该国的法律办理。(C)第9(a)款最后一句中所述的计算和第9(b)款中所述的折算,须尽量做到以该缔约国的国内货币表示的第1款金额与按第9(a)款前三句所规定方法而获得金额具有同一实际价值。缔约国在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文件时,以及上述计算或折算发生变动时,须视情况将其按第9(a)款进行计算的方法,或第9(b)款中所述的折算结果通知保存人。10 .在本条中,船舶吨位须为按照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附则I中的吨位丈量规则计算的总吨位。11 .保险人或提供财务担保的其他人有权按照本条规定设立基金,其条件和效力与船舶所有人设立的基金相同。即使根据第2款规定船舶所有人无权限制其赔偿责

14、任,仍可设立此种基金,但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的设立不得损害任何索赔人对船舶所有人的索赔权。第六条1 .如船舶所有人在事故发生后己按第五条规定设立一项基金,并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则:(a)对上述事故造成的油污损害提出索赔的任何人,无权就其索赔对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b)各缔约国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须下令退还由于对该事故造成的油污损害提而索赔而扣留的属于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船舶或其他财产,对为避免扣留而提出的保证金或其他保证也同样须予退还。2 .但是上述规定只在索赔人能向管理基金的法院提出索赔,并且该项基金对其索赔确能支付的情况下,方可适用。第七条1 .在缔约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

15、上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的所有人,须按第五条第1款中规定的责任限额进行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担保,例如银行保证或国际赔偿基金出具的证书等,以便按本公约规定承担其对油污损害应负的责任。2 .缔约国的有关当局在确信第1款的要求已获得满足之后,须为每艘船舶签发一份证书,证明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根据本公约的规定确属有效。对于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这种证书须由船舶登记国的主管当局签发或认证;对于不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证书可由任何一个缔约国的主管当局签发或认证。证书的格式以所附范本为准,并须包括下列各项:(a)船名和船籍港;(b)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主要营业地点;(C)担保的类别;(d)保险人或提供担保的其他人的姓名及

16、其主要营业地点,并根据情况,包括所设立的保险或担保的营业地点;(e)证书的有效期限,该有效期限不得长于保险或其他担保的有效期限。3 .证书须以签发国的一种或数种官方文字签发,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则须包括译成该两种文字之一的译文。4 .证书须随船携带,其一份副本须交由保管该船登记记录的当局收存,或如该船未在缔约国登记,则须由签发或认证此证书的国家主管当局收存。5 .一项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如果并非由于本条第2款所述证书上规定的该保险或担保的有效期限届满的原因,而是在向本条第4款所指的当局送交终止通知书之日起满三个月以前即可能终止,便属于不符合本条的要求,除非该证书已送交上述有关当局,或在

17、此期间内已签发新的证书。上述规定须同样适用于使保险或担保不再满足本条各项要求的任何修改。6 .船舶登记国须按本条各项规定决定证书的签发条件和有效期限。7 .缔约国按照第2款签发或认证的证书,就本公约而言,须为其他缔约国所接受,而且即使是对不在缔约国登记的船舶所签发或认证的证书,亦须由其他缔约国视为与其签发或认证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如一缔约国认为,证书上所列的保险人或担保人在财务上不能承担本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则可随时要求与签发或认证国进行协商。8 .对油污损害的任何索赔,可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提供财务担保的其他人直接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船舶所有人无权按照第五条第2款限制其赔

18、偿责任,被告人仍可利用第五条第1款中规定的责任限额。被告人还可以进一步援引船舶所有人本人有权援引的抗辩(船舶所有人已告破产或结束营业者不在此例)。除此以外,被告人可以提出抗辩,说明油污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有意的不当行为所造,成但不得援引他在船舶所有人向他提出的诉讼中可能有权援引的任何其他抗辩。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参加诉讼。9 .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由保险或由其他财务担保所提供的任何款项,须仅用于根据本公约提出的索赔。10 .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或第12款已签发证书,各缔约国不得允许本条所适用的、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营运。11 .在本条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各缔约国须根据其国内法担保

19、:在本条第1款规定范围内的保险或其他担保,对于进入或驶离其领土内的某一港口,或抵达或驶离其领海范围内的某一海上装卸站的任一船舶,不论该船在何处登记,只要它确实装有2000吨以上的散装油类货物,均属有效。12 .如果为缔约国所有的船舶未进行保险或未取得其他财务担保,本条与此有关的各项规定便不适用于该船;但该船须备有一份由船舶登记国有关当局签发的证书,声明该船为该国所有,并在第五条第1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上述证书须尽实际可能符合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范本。第八条如果不在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诉讼,按本公约要求赔偿的权利即告失效。但是无论如何不得在引起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之后提出诉讼,如该事故

20、包括一系列事件,6年的期限须自第一起事件发生之日起算。第九条1 .当某一事故在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的领土(包括第二条所述的领海或区域)内造成了污染损害时,或在这种领土(包括领海或区域)内采取了防止或减少污染损害的预防措施时,赔偿诉讼仅可向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缔约国的法院提起。上述任何诉讼的适当通知,均须送交被告人。2 .各缔约国须保证它的法院具有处理上述赔偿诉讼的必要管辖权。3 .在按照第五条规定设立基金之后,基金所在国的法院是唯一有法定资格决定有关基金分摊和分配的一切事项的法院。第十条1 .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按照第九条作出的任何判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家实施而无需通常的复审手续,须为各缔约国所承认,但

21、下列情况除外:(a)判决是以欺诈行为取得的;或(b)未给予被告人适当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正机会。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便须在该国立即实施。在各项手续中不得允许对案情作重审。第十一条1 .本公约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军舰或其他为国家所有或经营的、在当时仅用于政府的非商业服务的船舶。2 .关于为一缔约国所有而用于商业目的之船舶,每一国家都须接受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并放弃一切以主权国地位为根据的抗辩。第十二条本公约自开放供签字之日起,须替代现行的或处于开放供签字、批准或加入状态的任何国际公约,但只限于与本公约有抵触者;但是,本规定不得影响缔约

22、国根据上述国际公约对非缔约国应负的各项义务。第十二之二条过渡规定下列过渡规定,须适用于在事故发生时既是本公约又是1969年责任公约缔约国的国家。(a)对于已造成本公约范围内的污染损害的事故,如按1969年责任公约也产生赔偿责任,则在此范围内,视为履行本公约的赔偿责任;(b)对于已造成本公约范围内的污染损害的事故,如该国既是本公约又是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则仅在适用所述1971年公约之后污染损害仍未得到赔偿的范围内,才根据本公约产生在适用本条第(a)项后仍待履行的赔偿责任;(C)在适用本公约第三条第4款时“本公约”一词须酌情解释为系指本公约或1969年责任公约;(d

23、)在适用本公约第五条第3款时,须从有待建立的基金总额中减去按本条第(a)项已视为被履行的赔偿责任的数额。第十二之三条最后条款本公约的最后条款应为修正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第十二至十八条。本公约中提及的缔约国系指该议定书的缔约国。(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费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的最后条款第十二条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1 .本议定书将于1993年1月15日至1994年1月14日在伦敦开放供各国签署。2 .在符合第4款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国家均可按下列方式成为本议定书的缔约国:(a)签署而有待批准、接受或核准,随后予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b)力口入。3 .批准、接受、核

24、准或加入本议定书,须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相应的正式文件方为有效。4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以下称1971年基金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仅在其同时也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修正该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时,方可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除非该国退出1971年基金公约,并使退出在本议定书对该国生效之日生效。5 .属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但非属1969年责任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就与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的其他缔约国的关系而言,受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的规定约束,但就与1969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的关系而言,则不受1969年责任公约的规定约束。6 .在经本议定书修正的

25、1969年责任公约的某一修正案生效之后交存的任何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须视为适用于由此项修正案修改的经本议定书修正的公约。第十三条生效1 .本公约须自10个国家,其中包括4个各自拥有不少于100万油船总吨单位的国家,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之日后12个月生效。2 .但是,1971年基金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可在其交存本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时,声明在修正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6个月期限终止之前,就本条而言,该文件应视作无效。非1971年基金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交存了修正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

26、入文件,也可同时按本款规定作出声明。3 .按上一款作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在任何时候向本组织秘书长发出通知,将其声明撤回。任何这种撤回将在收到通知之日生效,但此种国家须视为已于该日已交存了本议定书的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件。4 .对于在第1款规定的生效条件已获满足后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国家,本议定书将自该国交存适当文件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第十四条修订与修正1 .本组织可召集修订或修正1992年责任公约的会议。2 .经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要求,本组织须召集修订或修正1969年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会议。第十五条限额的修正案1 .应至少四分之一的缔约国的请求,秘书长须向本组织的所有会员

27、国和所有缔约国分发有关修正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第五条第1款中规定的责任限额的任何提案。2 .按上述方式提出并分发的任何修正案,须提交本组织法律委员会,供其在分发之日后至少6个月的某一日期审议。3 .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的所有缔约国,不论是否为本组织的会员国,均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修正案的议项。4 .修正案须在按第3款规定的扩大法律委员会上,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但投票时须至少有半数缔约国出席。5 .对修正限额的提案采取行动时,法律委员会须考虑以往的事故,特别是其造成的损害数额、币值的变化以及所提修正案对保险费用的影响。委员会还须考虑经本

28、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第五条第1款的限额与1992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第四条第4款的限额之间的关系。6 .(a)在1998年1月15日前,或自按本条作出的前一修正案的生效之日起不足5年的期间内,不可审议本条规定的有关责任限额的任何修正案。本条规定的任何修正案不得在本议定书生效之前予以审议。(b)限额的增加不得超过按照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所规定的限额,从1993年1月15日起,以夏利年均增长率(每年递增)为6%计算所达到的数额。(C)限额的增加不得超过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所规定的限额的3倍。7 .根据第4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须由本组织通知所有缔约

29、国。该修正案在通知之日后的18个月的期限结束时,须视为已获接受,除非在此期限内,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在法律委员会通过该修正案时为缔约国的国家通知本组织不接受该修正案,在此情况下,该修正案即被否决,并属无效。8 .根据第7款视为已获得接受的修正案,须在获得接受后18个月生效。9 .所有缔约国均须受该修正案的约束,除非它们根据第十六条第1款和第2款,在该修正案生效之前至少6个月退出本议定书。而此种退出,须在该修正案生效时生效。10 .一项修正案已被法律委员会通过,但18个月的接受期限尚未结束,如该修正案生效,则在此期间成为缔约国的国家须受其约束。在此期限之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须受根据第7款获得接受的

30、修正案的约束。在本款所述的情况下,缔约国应在修正案生效时,或在本议定书对该国生效时,如迟于前者,受该修正案的约束。第十六条1 .任何缔约国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后,可随时退出本议定书。2 .退出本公约须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文件方为有效。3 .退出本议定书,须在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文件起12个月后或在退出文件中载明的较此为长的期限生效。4 .在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之间,任何国家根据1969年责任公约第十六条退出1969年责任公约,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退出经本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责任公约。5 .对于仍为1971年责任公约缔约国的国家,退出修正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须视为退出本议定书。这

31、种退出须在按修正1971年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退出该议定书的生效之日生效。第十七条保存人1 .本议定书以及按照第十五条被接受的任何修正案,须交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2 .本组织秘书长须:(a)将下列事项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所有国家:每一新的签署或文件交存,及其日期;(ii)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每一声明和通知和根据1992年责任公约第五条第9款规定的每一声明和通知;(iii)本议定书的生效日期;(iv)按第十五条第1款提出的修正责任限额的任何提案;(V)按第十五条第4款被通过的任何修正案;(Vi)根据第十五条第7款视为已获得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及按照该条第8款和第9款规定的该

32、修正案应生效的日期;(Vii)交存退出本议定书的任何文件及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Viii)根据第十六条第5款视为已作出的任何退出;(ix)本议定书任何条款所要求的任何通知。(b)将本议定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本议定书的所有签署国和所有加入国。3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即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将其文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以供登记和公布。第十八条语言本议定书正本一份,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每种文本同等作准。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下列具名者,均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特签署本议定书,以昭信守。附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担保证书根据1992

33、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的规定签发。船名船舶编号或呼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名称和地址兹证明,上述具名船舶具有满足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七条要求的有效保险单或其他财务担保。担保类别担保期限保险人和/或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名称地本证书的有效期至由政府签发或认证(国家全称)发证地点发证日期签发或认证官员的签字和职务说明:1 .如果需要,国家名称中可包括发证国家主管当局的名称。2 .如担保总额由一个以上的来源提供,应列明每一来源的数额。3 .如担保是以多种方式提供,应将各种方式一一列举。4 .填写“担保期限”时必须注明担保的生效日期。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

34、i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1992(1992CivilLiabilityConvention)TheStatesPartiestothepresentConvention,CONSCIOUSofthedangersofpollutionposedbytheworldwidemaritimecarriageofoilinbulk,CONVINCEDoftheneedtoensurethatadequatecompensationisavailabletopersonswhosufferdamagecausedbypollutionresultingfr

35、omtheescapeordischargeofoilfromships,DESIRINGtoadoptuniforminternationalrulesandproceduresfordeterminingquestionsOfliabiIityandprovidingadequatecompensationinsuchcases,HAVEAGREEDasfollows:Article 1ForthepurposesofthisConvention:1. “Shipmeansanyseagoingvesselandseabornecraftofanytypewhatsoeverconstru

36、ctedadaptedforthecarriageofoilinbulkascargo,providedthatashipcapableofcarryingandothercargoesshallberegardedasashiponlywhenitisactuallycarryingoilinbulkascargoandduringanyvoyagefollowingsuchcarriageunlessitisprovedthatithasnoresiduesofsuchcarriageofoilinbulkaboard.2. “Person”meansanyindividualorpart

37、nershiporanypublicorprivatebody,whethercorporateornot,includingaStateoranyofitsconstituentsubdivisions.3. “Owner“meansthepersonorpersonsregisteredastheowneroftheshipor,intheabsenceofregistration,thepersonorpersonsowningtheship.HoweverinthecaseofashipownedbyaStateandoperatedbyacompanywhichinthatState

38、isregisteredastheshipsoperator,ownershallmeansuchcompany.4. 44StateoftheshipsregistrymeansinrelationtoregisteredshipstheStateofregistrationtheship,andinrelationtounregisteredshipstheStatewhoseflagtheshipisflying.5. ttOi,meansanypersistenthydrocarbonmineraloilsuchascrudeoil,fueloil,heavydieseloilandl

39、ubricatingoil,whelhercarriedonboardashipascargoorinthebunkersofsuchaship.6. Pollutiondamage,means:(a) lossordamagecausedoutsidetheshipbycontaminationresultingfromtheescapeordischargeofoilfromtheship,whereversuchescapeordischargemayoccur,providedthatcompensationforimpairmentoftheenvironmentotherthanl

40、ossofprofitfromsuchimpairmentshallbelimitedtocostsofreasonablemeasuresofreinstatementactuallyundertakenortobeundertaken;(b) thecostsofpreventivemeasuresandfurtherlossordamagecausedbypreventivemeasures.7. Preventivemeasures“meansanyreasonablemeasurestakenbyanypersonafteranincidenthasoccurredtoprevent

41、orminimizepollutiondamage.8. “Incident”meansanyoccurrence,orseriesofoccurrenceshavingthesameorigin,whichcausespollutiondamageorcreatesagraveandimminentthreatofcausingsuchdamage.9. “Organization“meansthe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10. u1969LiabilityConvention,means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Ci

42、vilLiabilityforOilPollutionDamage,1969.ForStatesPartiestotheProtocolof1976tothatConvention,thetermshallbedeemedtoincludethe1969LiabilityConventionasamendedbythatProtocol.Article 2ThisConventionshallapplyexclusively:(a) topollutiondamagecaused:(i) intheterritory,includingtheterritorialsea,ofaContract

43、ingState,and(ii) intheexclusiveeconomiczoneofaContractingState,establishedinacc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or,ifaContractingState,hasnotestablishedsuchazone,inanareabeyondandadjacenttotheterritorialseaofthatStatedeterminedbythatStateinaccordancewithinternationallawandextendingnotmorethan200nauticalm

44、ilesfromthebaselinesfromwhichthebreadthofitsterritorialseaismeasured;(b) topreventivemeasures,wherevertaken,topreventorminimizesuchdamage.Article 31. Exceptasprovidedinparagraphs2and3ofthisArticle,theownerofashipatthetimeofanincident,or,wheretheincidentconsistsofaseriesofoccurrences,atthetimeofthefi

45、rstsuchoccurrence,shallbeliableforanypollutiondamagecausedbytheshipasaresultoftheincident.2. Noliabilityforpollutiondamageshallattachtotheownerifheprovesthatthedamage:(a) resultedfromanactofwar,hostilities,civilwar,insurrectionoranaturalphenomenonofanexceptional,inevitableandirresistiblecharacter,or

46、(b) waswhollycausedbyanactoromissiondonewithintenttocausedamagebyathirdparty,or(c) waswhollycausedbythenegligenceorotherwrongfulactofanyGovernmentorotherauthorityresponsibleforthemaintenanceoflightsorothernavigationalaidsintheexerciseofthatfunction.3. Iftheownerprovesthatthepollutiondamageresultedwh

47、ollyorpartiallyeitherfromanactoromissiondonewithintenttocausedamagebythepersonwhosufferedthedamageorfromhenegligenceofthatperson,theownermaybeexoneratedwhollyorpartiallyfromhisliabilitytosuchperson.4. NoclaimforcompensationforpollutiondamagemaybemadeagainsttheownerotherwisethaninaccordancewiththisConvention.Subjecttoparagraph5of(hisArticle,noclaimforcompensationforpollutiondamageunderthisConventionorotherwisemaybemadeagainst:(a) theservantsoragentsoftheownerorthemembersofthecrew;(b) thepilotoranyotherpersonwho,withoutbein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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