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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关于重申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业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卫生厅行业作风建设的要求,特重申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索要和收受“红包”,是指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经治医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十款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患者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第三条医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和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遵循“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做到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患者热心、耐心、细心,精心诊治,优良服务,廉洁行医。第四条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
2、收受“红包”。第五条对患者及其亲属(朋友)在医院诊疗期间,向经治医务人员主动赠送的钱物,医务人员应予以谢绝,并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对一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第六条对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收受患者“红包”的,一经查实,按浙江省卫生厅的规定:“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红包“,取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向患者索要钱物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八条各科室应通过各种形式向患者宣传本规定,争取患者及其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对管理不严或包庇袒护的,要追究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九条畅通举报渠道,医院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接受院内外群众的监督。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