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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要是由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GF)和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起草并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国家标准(GB)o第三条教育部、国家语委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第四条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以下简称语信司)或由语信司委托的专业机构具体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研制、审定、实施等的组织协调工作。第二章规范标准的规划第五条国家
2、语委制定发布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此项工作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面向国家和社会需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要求等为依据。第六条国家语委根据需要可委托全国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语标委)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立项建议、征求意见和组织鉴定等工作。第七条公民或相关组织均可提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或修订的立项建议,提交受托专业机构。受托专业机构在汇总整理和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其中拟作为国家标准的,经国家语委审核后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第八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起草工作可
3、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组织研制组开展,报国家语委纳入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或由国家语委择优选择相应单位承担。规范标准研制项目可纳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管理。鼓励个人、社会团体和企业等根据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相关规划开展或参与规范标准的研制。第九条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应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起草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并编写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第十条研制组形成的规范标准征求意见稿、研制报告及有关文件,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发送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4、30天。研制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并妥善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文件。第十一条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用会议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等受托专业机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会组成员应是项目涉及领域代表性、权威性专家,且与研制单位无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第四章规范标准的审定第十三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国家语委负责组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
5、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对规范标准进行审定的申请报告、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意见汇总处理表、专家鉴定意见及鉴定专家签名表等。申请报告应包括对文本编写质量、试用情况、发布后推进实施计划等的说明。第十五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意见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第十六条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l2o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
6、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超过出席会议委员(含临时委员)的2/3同意方为通过。投票情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意见的附件。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回函数须占发函总数的1/2以上,且同意者须超过回函总数的2/3方为通过。审委会办公室对函审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填写函审结论表,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审签。第十七条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0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送达审委会委员。采用函审形式审定时,寄送材料与会议审定方式相同,并附函审单,函审期限为20天。第十八条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标准
7、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核发布或推荐试行。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修改完善,或另择研制组重新研制。第十九条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第五章规范标准的审批、发布第二十条语言文字规范由国家语委主任签发,由教育部、国家语委发布。国家语委与其他部门共同参与研制的规范标准可采用联合发布方式。第二十一条国家语委组织起草的国家标准,经国家语委主任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提出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的建议。第二十二条语言文字规范的发布时间为国家语委主任签发时间,实施时间至少要
8、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语言文字规范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试行方式。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发布并决定发布和实施时间。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发布后,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对于有社会需求,但是暂不适合以国家标准或语言文字规范形式发布的规范标准研究成果,可推荐在一定范围内试行,或以国家语委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A系列等形式发布供社会参考使用。第六章规范标准的复审第二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根据语言文字法律政策调整、社会发展和语言生活需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审委会可委托原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需要对已发布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状况进行调研,并向国家语委提出是否需要复
9、审的意见,以及进行修订、替代或废止的建议。复审参照规范标准审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第二十五条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出具复审报告并报送国家语委。复审报告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属于国家标准的,需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复审结束后,不需要修改的规范标准继续有效,需作修改的规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研制计划,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予以废止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第七章规范标准的实施第二十七条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和使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第二十八条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国家语委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第三十条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语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国家语委参与制定或修订语言文字国际标准,依照国际标准研制工作规则进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