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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病历质量监控管理-医疗缺陷的定性与奖罚制度第一条医疗缺陷的定性,以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结果为准。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时所在科室主任、当事医生、护士可参加,可以申辨,医疗纠纷涉及的科室的医疗安全委员长会成员应回避。定性结论以举手表决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第二条定性结论、内容应包括:一、病情简要;二、所在科室科主任、当事医生、护士的说明;三、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调查情况;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七、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第三条医疗纠纷的赔偿,以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讨论结果为准;上诉法院的,以法院判决定性为准。定性属于医疗事故的,所有科室和责任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级医疗缺陷:科室承担赔偿额的15%;二级医疗缺陷:科室承担赔偿额的10%;三级医疗缺陷:科室承担赔偿额的5%;四级医疗缺陷:科室承担赔偿额的2%;第四条各临床、医技科室应严格执行安全医疗上报制度,未进行每月安全医疗讨论例会的,扣所在科主任管理奖200元/月。第五条无故丢失住院病历,任意涂改、添加、伪造原病历,发现一次扣科室质量奖500元,并扣当事人全月奖金。第六条对各临床、医技科室,全年无医疗纠纷或事故(以院医疗安全委员会定性为准),年终将按时发放医疗安全奖(具体奖额办法由院部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