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营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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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省级区域,下同)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行管理境内组员企业外汇资金,办理常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第三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所在地银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行管理境外组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资金不占用企业外债指标,但应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第四条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取日勺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

2、存款余额日勺50%额度内境内运用;在占用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的前提下,可将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取存款中超过50%日勺部分境内运用。上述存款可在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10%比例范围内结售汇,有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第五条跨国企业试行借用外债比例自律管理,可在满足规定条件下,遵照商业通例自行借用外债(操作规程见附1,预警机制见附2)。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入资金不得超过外债总规模。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净融出资金不得超过对外放款总规模。第六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同步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也可以选择开立其中任何一种账户。同步开立国内、国际外汇

3、资金主账户日勺,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应经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仅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或仅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外债、对外放款通过该账户办理。跨国企业、银行应做好额度控制,保证任一时点外债、对外放款融出入资金不超过规定额度。第七条开户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及以上日勺银行。主办企业原则上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日勺银行作为办理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的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本规定对有关账户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开户银行办理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后考核等次为B(不含)如下日勺(考核等次为C时除外),可以继续办理原有对应业务。第二章业务立案第八条满足

4、如下条件日勺跨国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一)具有真实业务需求;(二)具有完善日勺外汇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三)建立对应日勺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四)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与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的境内组员企业合并计算);(五)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日勺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目内企业,货品贸易分类成果应为A类;(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第九条主办企业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应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管理部(如下简称分局)立案,提交如下材料:(一)立案申请。包括跨国企业基本状况,业务需求;

5、主办企业基本状况,参与企业名单、股权构造;跨国企业对主办企业的授权书等。选择常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日勺,还需列表阐明参与的境内外组员企业名单,包括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等。(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加盖主办企业公章的主办企业及境内组员企业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同意文献(金融机构需提供);境外组员企业只需提供注册证明。(三)企业与开户银行联合制定的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经签订的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见附3);选择2家以上(含)开户银行日勺,应明确外债、对外放款集

6、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日勺详细分派。(四)外汇局规定提供日勺其他材料。第十条跨国企业主办企业初次申请集中外债额度时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申请书,应列表阐明参与外债额度集中的组员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每家组员企业可用外债额度、已登记外债签约额及提款额、集中的外债额度。(二)参与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外债额度日勺组员企业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外债业务查询中日勺尚可借债额、外债签约登记列表及外债业务条线查询列表信息打印界面、净资产总额有关证明等。组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根据该组员企业规定或其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规定,以书面形式出具前款材料并认真查对,保证数据精确。第十一条外汇局应在主办企业提交完整日勺立

7、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毕立案手续并出具有案告知书(见附4)o立案告知书应包括外债、对外放款资金融出入额度等。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及时将前款外债、对外放款额度维护到外汇局有关信息系统,加强平常监测,保证管理有效。第十二条主办企业为财务企业的,应当遵守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将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包括自身资产负债业务)分账管理。第十三条业务办理期间开户银行、主办企业、组员企业等发生变更的,应提前一种月向分局变更立案。开户银行变更日勺,应提交如下材料:(一)变更开户银行申请。重要包括:变更开户银行的原因,拟选择日勺开户银行,原账户余额日勺处理方式等。(二)拟新开户银行

8、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控制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三)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四)经签订日勺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办理确认书。(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组员企业、主办企业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业务种类变更日勺,除参照第九、十条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原立案告知书复印件。第十四条主办企业货品贸易分类成果降为B、C类,根据违规情节轻重,外汇局将告知跨国企业变更主办企业并重新提交申请材料,或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其他组员企业货品贸易分类成果降为B、C类,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并向外汇局进行组员企业变更立案。第十五条主办企业存在外

9、汇违规行为日勺,自惩罚生效之日起,取消主办企业业务资格;组员企业存在外汇违规行为,自惩罚生效之日起,取消该组员企业参与业务资格。第三章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第十六条主办企业应持立案告知书到银行开立国内和(或)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外汇资金划转手续。国内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以是多币种账户,容许日间及隔夜透支;透支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收到外汇资金后应优先偿还透支款。根据业务需要,该账户项下可设置分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但应符合审慎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1、境内组员企业从境外直接获得时常常项目收入;2、境内组员

10、企业常常项目外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入;3、规定额度内由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入时从境外借入日勺外债和偿还日勺对外放款本息;4、购汇存入(常常项目项下对外支付购汇所得资金、购汇对外放款或偿还外债资金);5、理财产品的本息;6、外汇局核准日勺其他收入。同一跨国企业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收入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从境外借入日勺外债资金或者收回时对外放款本息。跨国企业向境内存款性金融机构借入日勺外汇贷款不得进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于偿还外债、对外放款等除外)。(二)支出范围1、境内组员企业向境外的常常项目支出;2、向境内组员企业常常项目外

11、汇账户、资本金账户、资产变现账户、再投资专用账户、外债账户划出;3、规定额度内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出的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4、结汇;5、理财产品本金划出;6、交纳外币存款准备金;7、外汇局核准日勺其他支出。同一跨国企业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支出范围还包括规定额度内对外放款和偿还的外债本息。第十八条主办企业可以集中组员企业所有外债额度,也可以集中部分外债额度。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主办企业集中所有外债额度日勺,自递交申请之日起,组员企业不得自行举借外债。集中部分外债额度日勺,所余外债额度仍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办理。详细管理措施由主办企业所

12、在地外汇局与所涉外汇局核算后商主办企业及其开户银行制定,且所涉外汇局之间应按季度查对外债数据。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组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日勺资金通道划转。第十九条主办企业应当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从境外融入资金,并办理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实行分债权人分币种填报,即企业对每个境外债权人日勺每个币种的负债视为一笔外债。企业在办理与外债提款、还本付息有关的业务时,应精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并在“外汇局批件号/立案表号/业务编号”中精确填写对应日勺业务编号。主办企业应在签订外债协议后15

13、个工作日内且在首笔外债资金入账前,到外汇局办理签约登记手续,外债变更登记按现行规定办理。同一跨国企业未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日勺,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借入外债资金,在规定额度内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二十条跨国企业对外放款,遵照现行外汇管理程序办理。对外放款额度超过境内组员企业所有者权益50%的,可以向分局申请。分局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常常项目收付以及结售汇,包括集中收付汇和净额结算等,由经办银行按照“理解客户”、“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有关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日勺,银行应当规定主办企业提供有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立案表。

14、银行、主办企业应当分别留存充足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日勺有关文献和单证等5年备查。第二十二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可集中办理常常项下、直接投资、外债和对外放款项下结售汇,有关购汇、付汇业务可在不一样银行办理。企业归集至主办企业日勺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外债资金在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内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日勺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严禁日勺支出。银行应当留存充足证明其交易真实、合法的有

15、关文献和单证等5年备查。企业及开户银行应及时精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有关业务信息系统。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LO版)日勺告知(汇发202318号)的规定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开关户及收支余信息,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账户性质代码为2113,账户性质名称为“资本项目一结汇待支付账户”。银行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Lo版)日勺告知(汇发202318号)日勺规定,通过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与其他境内人民币账户之间日勺收付款信息。主办企业为财务企业日勺,组员企业可申请在财务企业办理上述结售汇业务,也可由主

16、办企业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财务企业为组员企业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并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数据。第二十三条开户银行或财务企业应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0”)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代码为“3601”)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但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公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日勺告知(汇发20231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规定日勺告知(汇发202342号)有关境内居民之间资金划转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国际外汇资金主账

17、户向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辨别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借入外债)、821990(对外放款偿还)、322041(利息支付);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划款时,辨别资金性质分别申报为:822990(偿还外债)、821990(对外放款)、322041(利息支付)。第二十五条银行和企业可签订一揽子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当主办企业在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进行涉外收付款自动扫款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记录申报业务实行细则日勺告知(汇发202327号)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第二十六条主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记录申报业务实行细

18、则时告知(汇发202327号)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主办企业为财务企业日勺,还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记录制度的告知(汇发202343号)的规定进行申报。第四章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管理第二十七条集中收付汇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组员企业办理常常项目外汇收支。常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是指主办企业通过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核算其境内外组员企业常常项目项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合并一定期期内外汇收付交易为单笔外汇交易的操作方式。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第二十八条境内组员企业办理货品贸易集中收付汇或货品贸易轧差净额结算时,应按规定办理“贸

19、易外汇收支企业名目”登记手续(主办企业为财务企业除外)。类组员企业外汇收支可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但应按货品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及时、精确通过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汇报。第二十九条主办企业可以根据境内组员企业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状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汇日勺,主办企业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书面申请、原收入/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出口协议、退汇协议等。第三十条境内组员企业按照货品贸易外汇管理指导及其实行细则规定,需凭货品贸易外汇业务登

20、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与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办理常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应按如下规定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主办企业应对两类数据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一类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时主办企业日勺实际收付款数据(如下简称实际收付款数据);另一类是逐笔还原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各组员企业日勺原始收付款数据(如下简称还原数据)。实际收付款数据不为零时,主办企业应通过办理实际对外收付款交易的境内银行进行申报,境内银行应将实际收付款信息交易编码标识为“999999”。实际收付款数据为零时(轧差净额结算为零),主办企业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申报数据,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

21、款人名称均为主办企业,交易编码标识为“999998”,国别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状况填报或填写“N/A”(大写英文字母)。境内银行应在其实际对外收付款之日(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T)后日勺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OO前,完毕实际数据日勺报送工作。对还原数据日勺申报,主办企业应按照实际对外收付款日勺日期(轧差净额结算为零时为轧差结算日或会计结算日)确认还原数据申报时点(T),并根据全收全支原则,以境内组员企业名义,向实际办理或记账处理对外收付款业务的银行提供还原数据日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记录申报时所需信息。境内银行应在上述还原数据申报时

22、点(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毕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毕还原数据申报信息日勺报送工作。申报单号码由发生实际收付款的银行编制、交易编码按照实际交易性质填报。境内银行应将还原数据日勺“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日勺对外实际收付数据日勺申报号码,以便建立集中收付数据与还原数据间日勺对应关系。境内银行应为主办企业提供申报渠道等基础条件,并负责将还原数据日勺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传送到外汇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主办企业应认真按照本规定及外汇局立案告知书内容开展业务。业务开展期间,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应按规定及时向外汇局变更立案。主办企业及组员企

23、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记录申报。第三十三条开户银行对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及提交的材料,做好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对其有关外汇资金变动,做好对应登记立案;对资金流动,做好监测、审核和额度管理。第三十四条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完整、精确地报送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等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外汇局做好非现场监测。第三十五条分局应采用下列措施保证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政策落到实处:(一)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到人,及时精确报送数据。指定牵头处室并1名工作联络人负责向总局汇报。本规

24、定实行之日起一年内,每月10日前以局发文形式向总局汇报业务状况及有关记录报表;每季度一并汇报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状况。一年后,以综合部门名义每月汇报记录报表;每季度汇报辖内办理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企业名单等基本状况;每六个月汇报业务状况(有关报表见附5-7)o(二)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充足运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系统等既有外汇管理系统,建立跨国企业名单,全面分析国际、国内资金主账户外汇收支、外债额度和对外放款额度、结售汇、资金划转。(三)做好银行和企业风险提醒和窗口指导工作。采用有效措施满足企业需求,逐渐形成合理日勺跨境资金双向流动格局。督促银行建立操作规程和内控制度

25、,提供必要日勺技术服务保障。必要时,可规定主办企业对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业务日勺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四)根据本规定及当地实际状况,制定细化准入条件等操作规程,按程序向总局立案后实行。第三十六条企业发生异常状况及违规行为,分局应在事前告知下暂停或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行政惩罚;开户银行未履行、未对日勺履行、未全面履行理解客户、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责任时,应取消办理本规定范围内各项业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行政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跨国企业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企业、子企业及其他组员企业或机构共同构成的联合体。组员企业,是指跨国企业内

26、部互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日勺各家企业,分为境内组员企业和境外组员企业。与试点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企业控股日勺兄弟企业可认定为组员企业。其他关联关系(如协议控制)可由分局根据详细状况集体审议后确定与否可认定为组员企业。主办企业,是指履行主体业务申请、立案、实行、数据报送、状况反馈等职责日勺跨国企业或获得跨国企业授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日勺一家境内企业。主办企业为财务企业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的NRA账户(Non-residentAccount).在获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日勺离

27、岸银行业务部开立OSA账户(OffshoreAccount)等。第三十八条单一企业集团符合内控制度完善、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近来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等条件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申请单独开立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常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业务,以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简化单证审核、第二十二条办理结汇手续等;或者单独开立国际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外资金。跨国企业资金集中运行管理框架下委托贷款,应遵守有关境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定,无需开立并通过实体外汇账户办理有关业务;不一样组员企业和性质账户间可直接划转资金,无需先上划至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再下划至组员企业。第三十九条外汇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外汇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状况,逐渐完善和改善政策内容。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印发跨国企业外汇资金集中运行管理规定(试行)日勺告知(汇发20232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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