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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资金管理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规范审批程序,防止财政性投资基建资金被挤占、挪用,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和规范工程款拨付,防止不审批搞建设、无资金搞建设和长期拖欠工程款,打造诚信法院。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管理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基金、部门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上级财政或部门补助资金。第三条财政投资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
2、筹资金的落实、建设资金的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报批第四条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基建项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或由市政府决定后按有关程序立项审批。(一)办公和办案用房建设;(二)无上级资金补助的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五条不需经过市政府研究同意或决定的基建项目,由财政部门核实资金来源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程序立项审批。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财政性资金投资概算超过20万元的基建项目纳入财政部门专户管理,已实行财政报账制或资金管理有特别规定的基建项目仍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七条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基建项目资金,通过市级财政拨付的拨入基建专户,通过部门筹集的,由部门转入基建专户
3、。第八条基建项目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工程决算原则上按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价,如有重大变动,应报财政、发改委、建设等部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证。第四章项目资金的拨付第九条市财政对进入财政基建专户管理的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和委托支付的方式。直接支付的范围:(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二)设备投资;(三)待摊投资中: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招投标费、代建费、监理费、中介机构审计费、质检费等其他可直接支付到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的费用。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基建专户将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下同)。对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不适宜直接支
4、付的零星支出,由县财政从建设项目资金中核定一部分金额授权单位自行支付。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批准的额度将资金领拨到建设单位自行支付。第十条基建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的进度。(一)已经全部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按以下规定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项目总投资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财务决算后支付30悦剩余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决算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二)有资金缺口且经市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按以下进度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项目总投资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尾欠的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后2年付清,每年各支付50%o第十一条涉及群众个人利
5、益的支出如征地补偿、拆迁补偿等在征地、拆迁时应一次性付清。第十二条财政性投资的基建项目首次支付时必须提供以下项目资料:(一)立项批复;(二)中标通知书;(三)施工合同;(四)监理合同。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拨款时填写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并出具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的合法票据。财政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拨款手续。第五章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审定。建设单位必须以财政部门下达的财务决算批复作为基建项目资金结算和转入固定资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