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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资源规划(2022)40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决策部署,加快项目落地投产,根据完善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机制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2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相关措施的通知(厦建审(2022)5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
2、(试行)。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11月9日附件: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决策部署,加快项目落地投产,根据完善重大重点项目推进机制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2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和联合验收相关措施的通知(厦建审(202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是指采用联合验收方式的建设工程,其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对应的建设内容在满足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可分批次办理竣工规划条件
3、核实与土地核验(以下统称为“一证多验”)O第三条满足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可采用“一证多验”的验收方式:1 .未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物流仓储类的建设工程;2 .教育、医疗及安置房类(不含安商房)的建设工程;3 .列入省、市重大重点项目清单的建设工程;4 .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可采用分期验收的其他类型建设工程。第四条申请“一证多验”的建设工程应满足整体质量安全、消防安全、使用安全以及独立使用功能和要求,且必须先行取得建设部门对以上事项的书面认定意见。未取得书面认定意见的,属地分局不予办理“一证多验”。第五条申请“一证多验”的建设工程,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
4、可证变更时,对单栋建筑的相关规划指标进行细化,以便分期验收时进行指标核实。未对指标进行细化的,属地分局不予办理“一证多验”。第六条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多分三期进行验收。首期验收部分应满足下列条件:L工业、物流仓储类建设工程首期验收部分只有生产性用房的,则生产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大于(含)35%;首期验收部分除生产性用房外还包含非生产性用房的,则生产性用房计容建筑面积占宗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应大于(含)45%o(若当前阶段无法明确该宗地的总计容建筑面积,则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为准)。5 .安置房类建设工程申请首期验收时,该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对应的
5、建设工程必须已全面开工建设。若该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含有幼儿园、生鲜超市、开闭所、三合一环卫设施等公建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应同时在首期完成验收。第七条工业、物流仓储、教育、医疗等类型的建设工程必须按栋进行验收。安置房类建设工程必须按独立子地块进行验收(独立子地块指由道路、管廊、绿廊、水系等围合的完整地块)。第八条“一证多验”分期指标核实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要求办理。每一期验收产生的合理误差应在下一期验收时进行汇总累计,最后一期应保证误差在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单独出具该期的建设工
6、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意见书。第九条在办理“一证多验”时,属地分局应对已验收部分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进行核实,同时在办理最后一期验收时,竣工总平面图需实测整个项目完整的总平面现状,并经市测绘信息中心审核通过。若已完成验收部分存在未经许可擅自改扩建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行为的,由属地分局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受理后一期验收手续。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属地分局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置,同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列入失信名单。第十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分期联合验收并制定办事指南,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七条以及相关验收部门其他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由报件窗口统一收件发送
7、各验收部门办理。第十一条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完成所有竣工验收手续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并以此日期作为竣工违约处置的计算时点开展违约处置并办理竣工申报回执。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旦有竣工违约情形,均必须按照该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总计容建筑面积百分之百计算竣工违约金,不得按照分期验收的计容建筑面积所占比例计算竣工违约金。对已竣工逾期且尚未办理竣工申报回执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逾期竣工违约金收取方式推进逾期竣工项目违约处置工作的通知(厦资源规划综(2021)77号)的要求按年度收取竣工违约金。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