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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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在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符合条件并按程序纳入正面清单管理的企业,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推行以非现场检查为主的企业名录。第三条正面清单管理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

2、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程序、有效期等内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对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正面清单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的纳入、公示、发布、调整、信息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落实并细化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及时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纳入条件与程序第五条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生态环境管理规定,环保手续齐备、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二)按规定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三)按要求开展

3、自行监测并公开信息;(四)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责任,依法按时、如实披露环境信息;(五)生态环境守法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六)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七)不存在居民群访、集访或者信访积案;(八)不涉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污水等集中处置行业。第六条企业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正面清单:(一)环保信用等级评价为绿牌并保持1年以上的;(二)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的;(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屠宰及肉类加工、种植、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等与民生保隙直接相关的;(四)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污染小、吸纳就业

4、能力强,且两年内无信访投诉的;(五)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环境保护管理规范的。第七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适时调整优化正面清单纳入条件。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正面清单纳入条件进行补充细化。第八条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第二章纳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对拟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进行筛选,并积极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的意见。第九条正面清单有效期为3年,期满应当重新修订。第十条实行正面清单动态调整制度。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调整正面清单,对正面清单中有效期满的企业进行重新评估,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纳入正面清单,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并于每年1

5、1月30日前发布。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筛选本年度辖区内符合纳入条件的企业,按程序及时纳入正面清单。第十一条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正面清单企业进行公示,并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业类别、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正面清单的有效期等。第十二条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正式发布正面清单、有效期内修订的正面清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三章移出规定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从正面清单中移出:(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

6、(二)未按要求完成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三)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四)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第十四条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纠正、整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纳入正面清单;对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数据、逃避监管等严重违法行为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正面清单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对列入正面清单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专项执法检查,应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实施执法检查。正面清单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通过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曝光、案件移送等途径发现生态

7、环境违法线索,生态环境部门需赴现场调查核实正面清单企业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异常等非现场监管途径发现正面清单企业环境违法线索的,可以由正面清单企业先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和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确需赴现场调查核实的,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同意。第十六条正面清单企业存在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其尽快整改。第十七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执法资源集中于恶意排污、涉嫌犯罪的企业,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应当依

8、法从严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可以优先推荐授予正面清单企业荣誉称号。在有效期内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清单内企业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正面清单企业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第十九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正面清单企业,应当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条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存在不及时开展正面清单工作,在正面清单编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对正面清单内排污企业、项目监管失职失察、材料审核把关不严等情形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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