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全文及申请表、评估方案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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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鼓励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试点目标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坚持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结合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现状,对产生量大、利用技术成熟、资源化程度高的危险废物实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降低危险废物产

2、生单位处置成本,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保障环境安全。二、豁免对象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该利用过程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试点条件(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吉林省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的企业,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

3、或刑事责任,且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二)产生的危险废物品种单一,并且产生源单一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有完整的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体系。(H)利用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装工具、贮存设施设备或场所、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条件。(四)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资源化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6834330-2017)5.2相关要求;使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进行环境治理的,治理效果须达到使用被替代原料的治理效果。(五)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优化后,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且污染物排放达标。四、试点程序

4、(一)试点申请申请试点的两个单位共同填写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共同组织环境风险评估,按申请材料清单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报双方所在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生态环境厅。(二)试点审查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三)审查决定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技术审查意见做出是否同意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相关信息及豁免危险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废物代码、利用能力等豁免利用相关信息。首次申请试点有效期为一年。(四)延期申请试点单位在试点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延期

5、申请,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首次申请程序作出审查决定。延期申请试点有效期为三年。(五)重新申请或备案试点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或备案。L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法人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备案。2 .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3 .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工艺、设施地点、资源化产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工艺污染防治设施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审查。4 .危险废物利用类别或数量超过豁免管理范围的,须重新申请审查。(六)试点取消1 .试点单位不再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的,须提出申请报双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通过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2

6、.试点利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安全事故,或者资源化产物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报省生态环境厅取消其试点资格。五、运行要求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双方共同编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并执行危险废物标识制度、管理计划、申报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经营情况报告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一)产生单位要求如下:1 .应建立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控制标准,确保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符合利用单位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和污染防治要求,并建立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体系。连续工艺产生的

7、危险废物,至少每月开展一次检测;间歇式工艺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批次应至少开展一次检测。2 .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3 .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I259-2022)规定,根据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管理类别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按时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妥善保存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转移联单等,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和其他有关资料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二)利用单位要求如下:L应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

8、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4 .参照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09年第55号)要求建立经营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详细分析记录、接收记录、利用记录、新产生危险废物记录(不新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除外)、内部检查记录、设施运行及环境监测记录、人员培训记录、事故记录和报告、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等9项内容;同时还应妥善保存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定向利用合同、转账记录及发票等有关资料,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5 .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报送上月危险废物利用情况,每年1月31日前报送

9、上年度危险废物利用情况。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作为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基础性工作,加强全省统筹和协调指导,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各地生态环境局认真组织落实,健全工作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实处。(二)适时总结推广。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总结全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发现的问题,根据全省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行业特点和区域分布,全面推广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三)严明纪律规矩。各级生态环

10、境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相关岗位廉政风险防范制度,落实防范措施,严守纪律规矩,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七、生效日期及解释部门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通知发布后,国家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方案附件1吉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申请表。首次申请。延期申请C)重新申请或备案。取消试点产生单位单位名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废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产生量(吨/年)废物中可

11、利用物质及含量利用单位单位名称(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废物利用设施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利用工艺利用量(吨/年)产品名称产品用途产品质量标准(国家、地方、行业)产品标准值产生单位概况(简述产生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组分及含量、有价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及含量、理化特性等,附与利用单位共同编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专家意见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利用单位概况(简述利用单位主要生产工艺、主要原辅料、主要产品等情况,被替代原料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危险废物利用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去向及

12、利用过程污染防治措施、最终产品执行标准及质量控制措施和产品去向等,附与产生单位共同编制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案、专家意见以及相应的佐证材料):产生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意见:利用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局初步核实意见:年年月日月日我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承诺按照环境风险评估方案的内容和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的“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并承担申报内容不实之后果。产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时间:利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时间:提交材料清单(首次申请的提交材料19;重新申请、延期申请的提交材料1-10;营业执照

13、相关信息出现变化的提交材料11;取消豁免的提交材料12):L产生单位与利用单位签订的危险废物利用合同(有效期内);2 .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 .利用单位提供1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经历证明等扫描件;4 .利用单位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贮存设施设备清单、照片,利用设施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清单、说明及照片;5 .与“点对点”定向利用有关的产废设施和利用设施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文件(未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的除外)等;6 .产生单位危险废物有用组

14、分和有毒有害成分含量要求及检测报告(有CMA章);7 .利用单位产品执行质量标准以及质量检测报告(有CMA章);8 .利用单位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9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方案及专家意见;10 .已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自评价报告(包括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情况、转移、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含量控制、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内容,以及利用单位危险废物的利用过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最终产品质量控制及去向等内容);11 .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信息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12 .产生

15、单位和利用单位取消“点对点”定向利用活动的,应提交遗留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和废水处理处置措施,以及设施所在地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报告;拆除利用设施的,应符合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要求,并对利用设施所在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如调查结果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还应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附件2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方案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近一年内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情况。分析产生单位的主要危险废物

16、产生环节、产生量、主要成分、有毒有害成分及理化特性等,明确废物名称、废物类别和废物代码,分析其是否具有规模较大、品种单一、品质稳定等特点。二、危险废物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的落实情况,近一年内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情况。参照环评导则,详细分析“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利用工艺的可行性、科学性。对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应明确接收标准、年接收数量、检测要求、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利用工艺及设施、污染防治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确保危险废物利用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可控,明确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与定向利用单位的利用工艺和设施设备

17、匹配情况。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要求且不高于利用工业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具有相应的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和能力,且产品环境风险可控;禁止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养殖行业或食品、药品等供应链企业;分析污染物源强及排放,开展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采取对应的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综合利用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求。三、环境管理要求(一)接收、贮存。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全过程智能监管平台开展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贮存设施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要求。(二)日常监测。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营运期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管理措施与监测计划。(H)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四、评估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项目是否可行、环境风险是否可控、污染物能否稳定达标排放等,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提出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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