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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磅:建筑面积与高度计算新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于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部分建筑面积及高度基本知识第二部分建筑面积与高度计算新旧标准对比第三部分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全文第一部分建筑面积及高度基本知识一、建筑面积定义1、定义: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结构外围水平面积,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筑建设规模的实物量指标,是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之一。建筑面积二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二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二结构面积+辅助面积+套内使用面积。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图1外围护结构外表面示
2、意图1一外围护结构;2-外围护结构外表面;3室内;4一室外2、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例如套内房间、办公室等;图5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示意图(功能空间使用面积=Sa)1一功能空间;2一饰面层;3墙体3、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所占的净面积的总和,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等;4、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二、建筑面积分类1、依据对建筑物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可划分:(1)总的建筑面积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这些术语是为了描述独幢建筑物的总的建设规模,以及地上部分建筑规模的量和地下部分建筑规模的
3、量。这些概念主要出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设项目的建筑规模的审批情况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后房屋的初始登记需做的房屋测绘成果技术报告书中等很多环节。2、依据是否产生经济效益划分:(1)可收益的建筑面积;(2)无收益的建筑面积;(3)必须配套的建筑面积(无收益部分);建筑物通过出售、转让、置换、租赁、投入运营等方式可产生经济收益,经常在估算房地产的买卖价格、租赁价格、抵押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时需要依据房地产(或建筑物)的可收益部分、无收益部分和必须配套部分的综合分析判断最终价值。3、按建筑物内使用功能不同划分:(1)住宅功能的建筑面积;(2)商业
4、功能的建筑面积;(3)办公功能的建筑面积;(4)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5)配套功能的建筑面积;(6)人防功能的建筑面积。这类划分主要依据人们对建筑物不同的使用功能来划分,能更好的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的不同需求。当然不同的使用功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使用目的基本不同。4、按成套房屋建筑面积构成划分:(1)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二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2)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其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就是房屋权利人所有的总的建筑面积,也是房屋在权属登记时的两大要素。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单独占有使用的建筑面积,它由套内房屋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3
5、)分摊的共有公用建筑面积是指房屋的权利人应该分摊的各产权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那部分建筑面积,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4)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通常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5)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处理原则为: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
6、比例进行分5、其他分类(1)预测面积许多买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会选期房,期房无法判断房屋的确切面积。此时开发商就会根据设计图计算房屋的预期面积,给购买者参考。(2)合同约定面积购房者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会在合同中注明预计面积,并根据该面积计算房屋价格。在合同中通常也会规定预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二、建筑高度知识1、定义:建筑高度是指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建筑为坡度大于30%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到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文物保护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间、烟囱等
7、构筑物)、中国传统大屋顶形式按檐口至地面高度计算建筑高度。2、建筑1度划分标准:我国划分高层建筑的标准是根据(消防车喷水高度)来划分的,其标准是:住宅建筑的层数大于(10)层,其他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高度大于(24)米。3、建筑分类(1)按高度分类:超高层建筑:2100米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住宅建筑高度N27米,非单层公共建筑高度,24米,且高度不大于100米。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住宅建筑高W27米,公共建筑高度(24米,单层建筑高度224米。(2)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低层建筑:一般是指不超过三层的住宅建筑,这类建筑自重轻、层数少、布局紧凑。低层建筑的密度低,和环境协调性好等等。多层建筑:
8、一般是指的是楼层在四至六层之间的住宅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相比,其公摊面积相对较少,户型空间较大,舒适度较高,多为砖混结构等等。中高层建筑:一般是指楼层在七至九层的住宅建筑。和多层住宅相比,这类建筑有安装电梯,出行会更加方便,容积率相对较高,售价会低一些等等。高层建筑:如果建筑楼层不低于十层,那么我们通常将它称之为高层建筑。这类型建筑土地利用率高,瞭望性好,采光通风相对较高,多建在城区周边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等等。超高层建筑:当I层建筑的整体高度超过了100米,则是超高层建筑。(3)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
9、共建筑);(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第二部分建筑面积与高度计算新旧标准对比国家标准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原标准无建筑面积的规定,主要规定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后简称“面积计算规范”)。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明贝!|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同样,在本规范约束的范围。案?!号:0013SWXU200390U
10、三:(Ktt三KMS三SXJtElM:2022-07-15又付名称:口唐桁城”口8京于即BaeE(MrRaJW三的公杏ft:2023-03-01女效X写:中集人国共和鼻住脑加好球设筮公需松Mnl8至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的公告选择字体:大-中-小)发布时间:2022-08-2514:36:16分享:Sj现批准用用建筑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叵号为GB55031-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卜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也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废止下列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一、民用建筑设if统一标准GB50
11、3522019第4.3.1、6.7.4,6.86.6.8.9条.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2015第317、428条.三、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64-2017第3.0,2、4.3.3条.四、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ll3-2015第822、9.1.2条.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条文说明:3.0.1建筑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内形成的建筑空间,满足计算面积结构层高要求的均应按本条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2、。主体结构外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按相应条款计算建筑面积。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住建部答疑:(1)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
13、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2021年09月23日回复: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可以看到:a、建筑面积的由原来的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表述“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调整为新规范表述“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明确总建筑面积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
14、和计算。芬围护结构4、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3建筑面积与高度3.1 建筑面积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I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AJsV3.1.3 1.3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突向二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vXN/A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
15、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而积杆算;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在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1.5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口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2无顶
16、盖的建筑空间;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3.1.7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套面所围会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珍一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加脸使用面积之和计算。3.1.9 功能单元建筑面积应按功强嗓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二、关于阳台建筑面积1、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可以看到:关于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已经发生改变,单看3.L5条表述为“围护设施”,后款表述
17、为“阳台封闭”情形,实则应结合3.L4的规定来理解。可以预知的是,“阳台封闭”的状态、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与房产测量规范进行了有效衔接.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3、条文说明3.0.21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4、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住建部答疑:(1)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
18、“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 2021-09-23回复: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而行业内知道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规定阳台就是按封闭状态来计算:2.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a)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b)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c)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d)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e)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2.2.3
19、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a)层高小于2.2O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b)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c)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d)底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灌的平台。f)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g)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h)活动房屋、临时房屋、徜易房屋。I)独立烟囱、亭、塔、暹、浪地下人防干、支线。j)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箕。5、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
20、:3.1.4 I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I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平F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网,二盒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或影面M十算;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1.5 阳台建平面积应按围乃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
21、的1/2计算;I当阳台封闭时I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时,还应继承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对于“围护结构”、“围护设施”的定义:(1) 2.0.4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2)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三、关于室外设计地坪:1、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可以看到:3.L3条首次将“室外设计地坪”作为,衡量地上与地下的分界,表述为“室外设计地坪”情形,应结合3.1.4的规定来
22、理解。可以预知的是,“室外地坪”的错层设计、时点认定又将成为争议焦点。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1)2.0.8地下室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2)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3.1.3I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I室外设计地用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VXN/人四、关于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情形:1、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
23、。可以看到: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Om的建筑空间;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7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24、(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IO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IO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3、条文说明3.0.27本条规定了不计算
25、建筑面积的项目:(1)本款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2)骑楼见图11,过街楼见图12;EDELDEDIl1.DEDCDEE图12过街楼1一过街楼:2建筑物通道(3)本款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4)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5)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6)室外钢
26、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的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本规范第3.0.20条计算建筑面积。五、关于结构层高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其中:对应GB55031-2022民用建筑通用规范最新规定:3.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I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1、3.L6第一款:结构层高小于2.2Onl的建筑空间,列为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属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约束的范围。对应条文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OK3.02、3.03、3.04.3.
27、05,均有有关结构层高以2.20米为分界的规定,且普遍明确:“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应视为作废。2、3.0.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O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图2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在2.20m及以上的建筑空间示意图I一不计算建
28、筑面积的区域4、3.0.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L20m及以上至2.1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L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5、3.0.4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O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L20m及以上至2.1O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L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6、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
29、构层高在2.2Orn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O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第三部分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全文规范全文目录1总则2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2 性能与措施3建筑面积与高度3.1 建筑面积3.2 建筑高度4建筑室外场地4.1 环境与场地4.2 建筑控制4.3 基地道路4.4 场地铺装与水体4.5 构筑物与设施5建筑通用空间5.1 出入口5.2 台阶、人行坡道5.3 楼梯、走廊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5 公共厨房5.6 公共厕所(卫生间)5.7 母婴室5.8 设备用房5.9 地下室、半地下室6建筑部件与构造6.1 屋面6.2 内
30、墙、外墙6.3 楼面、地面6.4 顶棚、吊顶6.5 门窗6.6 栏杆、栏板6.7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6.8 变形缝1总则1.0.1为规范民用建筑空间与部位的基本尺度、技术性要求及通用技术措施,制定本规范。1.0.2民用建筑必须执行本规范。1.0.3民用建筑的建设和使用维护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应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与环境的相互关系,营建与使用功能匹配的合理空间;2应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的政策要求;3应与所处环境协调,体现时代特色、地域文化。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
31、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基本规定2.1 功能要求2.1.1 民用建筑建设应遵循安全、卫生、健康、舒适的原则,为人们的生活、工作、交流等社会活动提供合理的使用空间,使用空间应满足人体工学的基本尺度要求。2.1.2 民用建筑选址应满足安全要求。2.1.3 居住建筑应保障居住者生活安全及私密性,并应满足采光、通风和隔声等方面的要求。2.1.4 教育、办公科研、商业服务、公众活动、交通、医疗及社会民生服务等公共建筑除应满足各类活动所需空间及使用需求外,还应满足交通、人员集散的要求。2.1.5 当民用建筑存在不同功能场所组合的情况时,除应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功能场所不应降
32、低其他功能场所的基本安全、卫生标准;2当产生污染、辐射的功能场所与其他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当不同安全等级的功能场所组合时,应采取确保各功能场所使用安全的相应措施。2.1.6 民用建筑应配置满足基本使用功能需要的设备设施。2.1.7 民用建筑应设置相应的安全及导向标识系统。2.2 性能与措施2.2.1 民用建筑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及防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2.2.2 民用建筑的结构应满足相应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2.2.3 民用建筑应满足无障碍要求,且具有无障碍性能的设施设置应系统连贯。2.2.4 室内外装修不应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性,且应选择安全环保型装
33、修材料。装修材料、装饰面层或构配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牢固。建筑物外墙装饰面层、构件、门窗等材料及构造应安全可靠,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功能和性能要求,使用期间应定期维护,防止坠落。2.2.5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集成化、模块化、标准化及通用化的预制部品、部件。2.2.6 民用建筑的室外公共场地、建筑空间、建筑部件及公共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日常保养、维修和监管。3建筑面积与高度3.1 建筑面积3.1.1 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2 总建筑面积应按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3.1.3 室外设计地坪以上的
34、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设计地坪以下的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面积。3.1.4 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
35、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3.1.5 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6 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Om的建筑空间;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3.1.7 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3.1.8 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应按功能单元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计算。3.1.9 功能单
36、元建筑面积应按功能单元使用面积、功能单元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功能单元内阳台面积之和计算。3.2 建筑高度3.2.1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3.2.2 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3.2.3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3.2.4 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
37、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3.2.5 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3.2.6 本规范第3.2.4条、第3.2.5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3.2.7 建筑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空间净高的最低要求,地下室、局部夹层、公共走道、建筑避难区、架空层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场所最低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0mo4建筑室外场地4.1 环境与场地4.1.1 民用建筑应结合当地的
38、自然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4.1.2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存在污染的建设场地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应达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4.1.3 建筑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控制噪声、振动、眩光等污染的措施,产生的废物、废气、废水等污染物应妥善处理。4.1.4 建筑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规定。4.1.5 建筑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2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3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4.1.6 人员密集
39、公共建筑的建筑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基地的出入口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2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设置人员集散场地,其面积和长宽尺寸应根据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3建筑基地内设置的绿地、停车场(位)或其他构筑物,不应对人员集散造成障碍。4.2 建筑控制4.2.1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4.2.2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4.2.3 骑楼、建筑连接体、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等,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4.3 基地道路4.3.1 建筑
40、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顺畅、便捷,保障车辆、行人交通安全,并应满足消防救援及无障碍通行要求。4.3.2 建筑基地道路应与外部道路相连接。4.3.3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4.3.4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2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3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4.3.5 建筑基地内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基地内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2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4.3.6 建筑基地
41、内机动车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不应小于4.0m;2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3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Om时,应设置回车场地。4.4 场地铺装与水体4.4.1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障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4.4.2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4.4.3 人工水体岸边近2.0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0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4.5 构筑物与设施4.5.1 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Wm时
42、,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o4.5.2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4.5.3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配置上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2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3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5建筑通用空间5.1出入口1.1.1 建筑出入口应根据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交通组织以及安全疏散等要求进行设置,并应安全、顺畅、便捷。1.1.2 入口、门厅等人员通
43、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1.1.3 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5.2 台阶、人行坡道5.2.1 当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522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o5.2.3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5.2.4 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5.3 楼梯、走廊5.3.1 楼梯、走廊应安全、顺畅,并应满足人员通行、安全疏散等要求。5.3.2 供日常交通用的公共楼梯的梯段最小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人流股数和
44、每股人流宽度0.55m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的宽度。5.3.3 当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距不应小于40mm。5.3.4 公共楼梯应至少于单侧设置扶手,梯段净宽达3股人流的宽度时应两侧设扶手。5.3.5 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1.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1.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o5.3.6 公共楼梯正对(
45、向上、向下)梯段设置的楼梯间门距踏步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5.3.7 公共楼梯休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O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o5.3.8 公共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2级,且不应超过18级。5.3.9 公共楼梯踏步的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9的规定。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o表53.9楼梯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m)楼梯类别最小宽度最大高度以楼梯作为主要垂H交通的公共建筑、Ar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楼梯0.260.165住宅建筑公共楼梯、以电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多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建筑裙房的楼梯0.
46、260.175以电梯作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和超高层建筑楼梯0.250.180注:表中公共建筑及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不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老年人照料设施。5.3.10 每个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相邻梯段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0.0Im,且踏步面应采取防滑措施。5.3.11 当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公共楼梯井净宽大于0.2Om时,应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5.3.12 除住宅外,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净宽应满足各类型功能场所最小净宽要求,且不应小于1.30m。5.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5.4.1 设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民用建筑应按相关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5.4.2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电梯台数不应少于2台;2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3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4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5.4.3 白动扶梯、白动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入口畅通区的宽度从扶手带端部算起不应小于2.50m;2位于中庭中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临空部位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措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