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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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铁路公安处,机场公安分局,海关缉私局:现将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市局(治安管理总队)。2022年9月29日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1)15号),制定

2、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第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二)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三)依法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四)建立与民宿之间的沟通服务机制,保障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一)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

3、,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民宿基本信息;(二)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五条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同步提供变更信息。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第六条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报送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鼓励下载、安装、使用“全市统一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实时上传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第七条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

4、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第八条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视频监控资料。第九条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

5、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十条民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十一条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落实住宿登记制度。第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民宿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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