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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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1、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说明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二、此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供应范例。基金会(慈善组织)制定章程,应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涉及的全部内容,并可依据实际状况对内容作适当的补充和细化。三、【】内的文字为制定要求,()内的文字为可选择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基金会。基金会命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其次条本基金会是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慈善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其中必需载明:本基金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2、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供应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二);(三);。【业务范围是对详细公益慈善活动的概括,文字表述应当简练、清楚、精确,限60字内。】第五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平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遵守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方法等相关规定。第七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

3、源于。第八条本基金会3、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单位是。第九条本基金会的住宅。第十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信托业务,根据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其次章党建第十一条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或接受上级党组织派遣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乐观协作基金会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基金会组织和活动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应当紧紧围绕党章给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团结分散群众,保证基金会正确政治方向,促进基金会健康有序进展。基金会应当建立并落实党组织参加基金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第十三条支持协作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

4、的纪律,规范4、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基金会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基金会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接受上级党组织的考评。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应同步(指基金会设立时)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先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准时建立基层党组织。第十五条本基金会中党员人数达3名(含3名)以上的,按规定成立不同层级(党支部或党总支、党委)的基层党组织。支持党员基金会负责人担当基金会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等党内职务。注意党员进展工作,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乐观分子的教育培育。第十六条乐观为党组织在

5、本基金会内5、开展活动供应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根据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基金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由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单数为宜。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第十八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二)勤勉尽职,诚恳守信;(三);。(可选项:基金会可依据实际状况细化或进行补充:1、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2、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阅历;3、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

6、愿和基6、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平安及保值增值;4、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九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次十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二);(三);。(可选项:基金会可依据实际状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7、1、选7、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2、批判权、建议权、监督权;3、参加基金会内部事务管理;4、乐观参与和支持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5、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合法权益;6、贯彻基金会宗旨,执行基金会的决议,完成基金会交办的任务。)其次十一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打算重大业务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方案;(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打算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打算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

8、告,检查8、秘书长的工作;(九)打算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打算其他重大事项。其次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需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其次十三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9、;。重大9、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次十四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由出席理事批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患病损失的,参加决议的理事应当担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其次十五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其次十六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业务主管单位依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工作需要选派;(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其次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

10、务:监10、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状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状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其次十八条在本基金会领取酬劳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当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猎取酬劳。本基金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酬劳。其次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加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三十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

11、理事长11、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当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当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

12、金会被撤12、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五)无民事行为力量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的;(六)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当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别状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别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当。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

13、发生违反13、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担当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担当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状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依据实际状况细化或进行补充: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方案;3、拟订资金的

14、筹集、管理14、和使用方案;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打算;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打算;8、打算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辞退;9、章程和理事会给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慈善财产来源于:(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三);。(可选项: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

15、应当向捐赠人15、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W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本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本基金会应当做好相关纪录。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本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本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商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

16、律爱护,任何16、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一)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二)本基金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三)本基金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安排,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本基金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二);(三);。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二);(三(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数额)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合法、平安、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17、第四十17、四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比例,根据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一)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掌握、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行使

18、项目管理18、职责。(二)本基金会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三)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一)年度慈善项目方案;(二)超过万元的慈善项目;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准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仔细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保存

19、慈善项19、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第四十九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本基金会应当准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状况。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商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商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商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

20、助协议。20、第五H,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精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与本基金会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方案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换届、

21、更换法21、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根据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根据慈善法和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消失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登记

22、管理机22、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像的慈善组织,用于慈善事业。章程未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同或者相像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条本基金会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七章章程修改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第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六十五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单位(落款、印章)【申请成立登记时制定的章程草案由全体理事亲笔签名代替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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