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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2、贯彻执行。最商人民法院最I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3年11月20日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第三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
3、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贯彻法律援助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I、普法宣传等工作;(二)指导监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经费使用等工作;(三)协调推进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统筹调配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四)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五)受理和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援助异议、投诉和举报;(六)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开制
4、度,依法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告、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或者相关事务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告知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四)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
5、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看守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监管场所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转交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二)为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会见等提供便利;(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
6、助服务;(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六)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工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如下告知义务:(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
7、请法律援助,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其如果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四)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自决定、裁定再审或者提出抗诉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告知职责;(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辩护人。第十条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
8、者书面方式,告知的内容应当易于被告知人理解。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对于被告知人当场表达申请法律援助意愿的,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管场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
9、应当做好记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掌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情况。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决定书或者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文书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
10、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和依据、办案机关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自受理强制医疗申请或者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送交法律援助通知文书,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强制医疗申请书副本一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文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姓名、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办案机关及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十四条值班律师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
11、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确定的法律帮助日期前三个工作日,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直接送达现场值班律师。该期间没有安排现场值班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第十五条当事人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给予国家司法救助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
12、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法律援助通知文书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并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第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根据案件情况做好会见、阅卷、调查情况、收集证据、参加庭审、提交书面意见等工作,依法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第十八条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法律援助人员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决定变更开庭
13、日期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法律援助人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援助人员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人民法院同意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人员。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的,应当及时告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第二十条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公安机关在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在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后,人民法院在终止审理或者作出裁决后,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机关办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
14、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应当载明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承办律师姓名以及所属单位等情况。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接收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按规定提交结案归档材料。第二十二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制作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受援人,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函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
15、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应当通知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五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干涉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拒绝,并按照规定如实记录和报告。对于侵犯法律援助人员权利的行为,法律援助人员有权提出控
16、告。法律援助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业务协同、信息互联互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援助信息化水平,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综合运用庭审旁听、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和回访受援人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
17、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通报单位。第二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或者安排,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等。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
18、布之日起施行。解读一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背景。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全面系统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更好地落实法律援助法,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
19、政机关等部门间协作配合,司法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办法。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推动法律援助法贯彻实施,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严格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办法,做到于法有据。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围绕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和监管场所的法定职责,完善协作机制。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重解决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难点问题,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提升服务质量。四是做好制度衔接。
20、处理好办法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文书格式等文件的关系,确保程序规范。问:公安机关采取哪些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充分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践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一是细化完善法律援助相关规定。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专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相关程序,要求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相关权利;规
21、定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要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同时还细化公安机关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后的转交办理程序,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办理。二是全面落实值班律师制度要求。大力推进看守所值班律师进驻工作,目前全国2300多个在用看守所已基本完成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建设,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实现全覆盖。看守所提供办公场所和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依照规定及时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其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此外,各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因地制宜推广设置值班律师工作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
22、、被告人诉讼权利。三是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公安部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出台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援助的启动方式和具体程序,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工作职责和服务方式,强化了各有关部门在值班律师身份核验、会见保障和协助监督等方面的联动配合,切实完善值班律师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问:近年来,检察机关在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答: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协同各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是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并及时转交法律援助申请。人民检察院在侦查阶
23、段首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以及在收到审查起诉案件三日以内,即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检察机关在24小时以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二是依法为法律援助人员履职提供便利,依法保障阅卷权等诉讼权利。2021年,在既往电子光盘阅卷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互联网阅卷”,将“最多跑一次”升级为“一次也不用跑”,同时试点律师异地阅卷,律师查阅案卷更便捷。三是保障值班律师充分发挥作用。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已在检察机关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1760余个,天津、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全覆盖。在“12309”中国检察网增设“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在“12309检察
24、热线开通律师维权专线,专门受理律师提出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控告申诉案件。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并在江苏专门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会,就落实落细意见作出专门部署。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学习培训,依法依规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要求。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未依法履行法定通知义务、阻碍法律援助人员诉讼权利行使的,及时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加强部门联动,通过联席会议、联合督查等方式,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等保持常态化沟通,协同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25、。问: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方面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答:法律援助对于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法律,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有力促进案件公正审判。一是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法的规定,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和形式,保证案件当事人无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在审判阶段都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例如,加快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90%以上的县已开展这项工作,法律援助工作质效不断提高。再如,会同司法部印发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
26、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切实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是有效提升法律援助的质量水平。严格落实法律援助法的规定,不断提高审判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例如,根据法律援助法的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各级人民法院对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证书、执业年限、执业经历等依法审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配合协作,确保受援人获得优质法律援助服务。三是切实保障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
27、律援助;保障值班律师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告知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为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阅卷、会见等提供便利,对法律援助人员复制相关材料等费用予以免收或者减收,根据情况对受援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把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落实好法律援助法的各项要求,为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问:办法在加强部门协作方面有哪些新规定?下一步,司法部准备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答:为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各环节衔接,确保案件依法有序高效办理,办法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健全协调机制。要求办案机关和
28、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在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法律援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准确交换有关法律文书,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加强业务协同。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规范,要求办案机关及时依法告知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转交申请,对符合通知辩护或者代理条件的,在三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明确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后,在三日内函告办案机关。加强重点环节衔接,当事人以国家司法救助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强调办案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
29、助机构做好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监督,协助调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回复征询意见。三是畅通工作信息。明确办案机关转交申请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时,应当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必要信息。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了解申请人是否具有经济困难等法定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发生人民法院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变化等情形,相关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应当函告办案机关,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有法律援助终止情形的,也应当及时函告法律援助机构。下一步,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帮助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援
30、助人员准确理解办法相关要求。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指导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加强与办案机关的协作配合,保障办法相关规定落地落实,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解读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为更好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分工,健全了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为规范有序高效
3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各部门职责。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管场所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的工作职责,细化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职责。二是深化各环节协作。要求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环节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监管场所应履行法定职责,告知有关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提供相关文书材料。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及函告程序,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衔接作了专门规定。三是优化多举措保障。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告知变更开庭日期、强制措施或者羁押场所等重要信息,在法定时限内规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法律援助人员会见、阅卷、了解案情等提供便利,保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履职。强调加强信息化建设,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强化全方位监管。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多种方式监管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做好协助配合。此外,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办法中有关公安机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