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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第四大题、简答题题库说明:资料整理于2024年2月,更新至2024年1月试题;涵盖2007年1月至2024年1月国开电大期末考试的全部试题及答案,适用于2024年7月国开电大法律事务专科学员期末纸质考试。首字音序J简述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有:(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的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
2、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如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申请人或被告是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而不是被委托组织。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答:Q)具有国家强制性;(2)具有较强执行色彩;(3)按照一定层次和结构组织。简述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答: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Q)首
3、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
4、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及主要内容。答:信息公开又称情报公开、资讯公开,是指凡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或复制。(4分)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Q)法律依据;(2)适用范围;(3)信息公开的形式;(4)申请获得信息的程序;(5)信息公开的例外;(6)救济制度。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件;(2)行政机关制作
5、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Q)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6)救济原则。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护相对人程序性权利原则。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答:Q)听证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2)听证通知。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
6、事人,以便当事人作好申辩的准备。(3)举行听证会。即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取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主持。(4)制作听证笔录。简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原则:Q)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6)救济原则。简述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答:Q)制裁的性质不同;(2)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3)惩罚的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4)制裁的机关不同;(5)做出处罚的形式不同。简述行政程序的特征。答:行政程序具有如下特征:Q)行政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转过程;(2)行政程序是行政权运转的
7、动态过程;(3)行政程序具有形式性;(4)行政程序具有参与性;(5)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简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的法源分为:宪法;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6)我国政府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行政法的特点有:Q)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
8、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内容上和形式上两个方面: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包括:Q)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包括:Q)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行政法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简述行政法的作用。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
9、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答:Q)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能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其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而客体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Q
10、)行政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调整或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2)行政法律关系是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3)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是:Q)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设定;(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具有特殊性。简述行政复议的特点。答:(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
11、申请而产生的行为。简述行政复议的特征。答: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行政复议所处理的争议是行政争议;(3)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复议的结果以行政复议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5)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具有准司法性。简述行政行为的分类。答:行政行为的分类主要有:(1)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2)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3)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
12、,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根据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标准把行政行为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和多方行政行为。简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各类行政行为共同应当符合的一般合法要件:Q)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即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即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13、,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即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即不仅要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而且还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简述行政行为的内容。答: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包括:Q)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行政行为的特征是:Q)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2)裁量性。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
14、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3)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简述行政行为与合法要件。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Q)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是
15、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为,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2)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3)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
16、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某种行为。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Q)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答:行政合法性原则的主要内容有:Q)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答:Q
17、)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简述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特征:Q)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简述行政合同的特征。答:Q)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
18、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简述行政救济的特征。答:行政救济的特征包括:(I)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答: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包括:(1)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简述行政诉讼的特征。答:我国的行政诉讼主要具有如下特征:Q)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
19、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答:行政相对方的权利包括:Q)提出申请的权利;(2)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3)听证的权利;(4)了解情况的权利;(5)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答:行政许可的基本
20、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3)便民原则;(4)救济原则;(5)信赖保护原则;(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7)监督原则。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答: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Q)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某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简述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Q)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1、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一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答:行政主体的特征是:Q)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简述可以作为行
22、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种类。答:可以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Q)国务院;(2)国务院的组成部门;(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7)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简述我国公务员的义务。答: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包括:Q)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妾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6)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
23、派;(7)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补充资料: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答: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纯属个人的行为。如民事行为,那么,国家就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各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原理。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在这种情形下,损害的发生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尽管行政行为可能违法,但是国家仍然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在我国除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
24、致使损害发生的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尚无其他法律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项任务将会由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单行法律去完成。简述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答:我国公务员权利主要有:第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第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第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第四,参加培训。第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六,提出申诉和控告。第七,申请辞职。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务员义务主要有:第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第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全心
25、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第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职,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第六,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第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简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等特点。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
26、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简述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答: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个部分构成。第一,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
27、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其中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力性监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所进行的监督属于权利性监督。第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第三,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答:第一,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
28、出任何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胜、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第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第四,行政行为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的精髓和指导思想,它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始终,并指导着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和实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近代人们要求政府守法的产物。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已得到行政法学界的普遍认可
29、,并成为各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诉讼的信条。所谓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活动的权限、手段、方式,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地采取行动,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采取措施。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限,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性原则是同各国特定
30、的历史背景和客观环境紧密相连的,其基本内容的表述各有千秋。与行政合法性原则具有同样内涵和起相同作用,在外国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有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美国行政法上正当程序原则,德国行政法上的法律至上原则和比例原则,法国的行政法治原则以及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等。尽管国外的行政合法性原则各具内涵,表述不一,但各种原则各具特色,难分伯仲,其实质性的东西无外乎集中在:(1)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以法律为核心,职权法定,任何没有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为之。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行政要遵循法定程序,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2)现代行政合法原则的内容已不断扩大,在国外,行政活动不仅应符合宪法和议会
31、制定的法律,而且还应符合行政机关根据议会授权制定的法规。法律优先、法律至上就是法的一系列链条最后要归结到宪法和法律这一中心上。不符合法律的法规无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无效。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了有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羁束行政行为外,有相当TB分是属于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如在数量控制、范围确定、时限长短、处罚幅度等方面,行
32、政机关享有一定的“自由度”。合理性原则是解决行政合理与失当的问题。既然行政机关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和权力,必然会因此产生在这个空间范围内作出的决定是否适当、合理,是否公正的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是:Q)行政行为的动因应当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之上;(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乎情理。简述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答:第一,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第二,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
33、家机关。第三,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前者是立案、调查、结论、外分等,后者则是听取汇报、评议、视察、质询、批评、审判等。第四,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权,后者则是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申诉控告权等。第五,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前者纯系一种行政行为,后者是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正是由于这种区别,使二者产生了上面主体、对象、程序、依据等方面的差别。简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答: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第一,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32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被告是作
34、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第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第四,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第五,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简述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答: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制度的法律基础是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
35、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J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基本特征是:Q)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当事人;(2)第三人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3)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本诉讼为法院受理为前提;(4)第三人既可能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也可能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还可能是其他行政主体。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申请参加诉讼和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第三人不服判决的,有权上诉。简述行政诉讼第三人。答: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
36、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人;(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4)第三人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方式是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简述行政诉讼法的作用。答: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正确
37、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正确裁判。及时审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理行政案件。第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用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的权利。第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首先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其次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简述行政许可的作用。答:行政许可的作用主要有:第一,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第二,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
38、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第三,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第四,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第五,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简述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答: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违法或者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包括:Q)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4)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简述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39、。答: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非强制的手段,取得行政相对方的同意和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主动的管理行为。行政指导的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一般适用于有较大幅度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简述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征。答:第一,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行使对行政案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在其内部设立行政
40、审判庭,专门审理行政案件。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具有可诉性,即不是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对象,不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第三,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者外,是否经过行政复议,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选择。第四,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必须开庭审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只有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书面审理方式。简述行政许可
41、的作用。答:行政许可的作用主要有:第一,行政许可是国家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有助于从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过渡到间接许可的法律手段。第二,行政许可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第三,行政许可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第四,行政许可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第五,行政许可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健康、协调发展。简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答:第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简述行政法的特点。答:第一,没有完整、统一法典;第二,表现形式多样;第三,行政法规范数量多、内容广泛;第四,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易变性;第五,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共存。简述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案件的种类。答:第一,国家行为。第二,抽象行政行为。第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第六,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第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第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第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