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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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标准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保证停车费及时、全额收取,不漏收、不错收,确保公司资金平安,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三、职责:本部门员工按本工作岗位职责执行。四、停车场入场登记管理1、车辆入场时,由当班登记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车牌号台账登记,车辆类型分为小型车辆、大型车辆、特殊免费车辆此类车辆包括当地政府车辆、本公司车辆等,也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免收车辆,以当时实际情况为准),按分类要求登记员必须建立三本台账进行分类登记,免收车辆必须在台账上注明免收原因。2、登记员在登记入场车辆车牌号时,必须做到及时、准确无误,字

2、迹要工整,账面要清楚,便于交班时核对收费情况。五、停车场收费管理1、停车场收费标准:小型车辆临停10元/辆,过夜20元/辆;大型车辆临停15元/辆,过夜25元/辆。2、车辆入场时,由当班收费员对进入的每辆车辆分类进行现金收费,收费时点清收费金额,注意区分假钞,按客户要求撕去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3、按现金管理要求,收费员手上只留取200元15张10元、10张5元找补零钱,找补零钱在上班时统一领取。收费员手上收费金额到达100元除去本留在手上的找补零钱,将收费款交由停车场主管统一保管,并签字确认交款人、交款金额,最后交班时由停车场主管、当班收费员共同清点当日收费款总额,再与登记员的当天台账进行

3、核对,如发现款与账核对不一致的情况,分责任进行处分,停车场主管负责已签收的收费款,当班收费员负责未交的收费款及本来手上的预留金200元,分析是哪边出现问题,就由哪边负责赔差额,在当月工资中扣除。4、停车场主管有责任催促当班收费员及时交款,当班收费员有义务做到及时交款,签字确认,起到相互监管的作用。5、各环节在收取现金时,做到认真清点金额、区分假钞,收款人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为准,如从中发现金额不符、有假钞的情况,由交款人负全部责任,照金额进行赔偿,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六、停车场票据管理1、按需向公司财务领取停车发票,做到合理避税原因,及时将用完的票根交回财务。2、在领用发票和交回票根时,必须完善

4、签字核对手续,做到有据可七、停车场节假日管理1、按经营性质决定本停车场遇节假日属于工作更为繁忙时间,必须做好节前工作安排工作,此工作安排先由本部门主管按实际人员情况提前半个月上报管委会,再由管委会提出决定意见提前一周上报公司批示,最终以公司批示意见为准。2、节假日停车场具体管理方法以当时最终公司批示意见执行。八、违规处理1、禁止任何形式的贪污和挪用收费款,一经发现确认,属于经济违法,一律严肃处理,按贪污、挪用金额的双倍赔偿,并立即开除处理;金额大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公司并保存追诉权。XXXX年X月X日停车场收费管理方法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第二篇1、目的:为标准停车场的管理,明确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5、,更有效地监督停车场收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工程停车场。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3、职责:4、方法和控制过程:4.1 发票领用4.1.1 收费员负责到公司统计处按编号领取、交纳停车场发票、费用,并对数量进行登记、核销,在收费员的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4.1.2 停车场发票要有连续编号,收银员每日领取发票按回缴费用数量签领,节假日由本;严禁转交接班人员之外的人;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4.2 现金要求4.2.1 停车场收费岗人民币存底金额300元整,作为收费备用金及应对突发事件;停车场收银员须连同发票存根上缴到收银费处,由收费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存根,并填写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当事

6、人签名认可;收银员值班期内原则上不得带个人私款,如有带款须在值班前上缴领班代保管;4.3 临时停车收费4.3.1 收银员必须遵循收款给票的原则,收费不给发票属贪污行为,并受严厉处理;车辆驶出小区时,收银员凭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确认的收费金额或车辆出入凭证上记载的时间计算的金额收取停车费。4.3.2 停车场按照政府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收取效劳费用,因特殊原因未收车辆停放效劳费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给予方便免收车辆停放效劳费;对于按政府、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符合免收停车费条件的车辆,须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中记录并由车辆驾驶人员签名确认。记录表

7、应记载而不限于以下内容:车辆、出入时间、单位等。规定,请车主投入废票箱或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处按贪污票款严肃处理;收费岗要严格按照岗位操作程序进行收费开票,注意使用礼貌用语,收票“请字当头,给票“谢字不离口。4.4交接管理控制4.4.1 收银员换岗或下班,应通过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将票款移交给下一班收银员,并记录交接情况;4.4.2 每个收费岗均有相对固定的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人数满足换岗要求。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相对固定的收银员不在岗期间吃饭或上洗手间由其他经财务管理中心备案的收银员担当职责;4.4.3 收银员返回岗位时必须立刻办理交接,清点票款,对该岗

8、位票款负责。所有涉及交接票款的环节均需做好记录,并定期存档。5.1 固定车位租金或非固定月租5.1.1 收费人员按规定标准收费,并开具停车定额发票,发票上应注明车牌号和缴费所属期间5.1.2 向公司统计领用停车费定额发票,收费经理或效劳中心收费员应在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表上登记领用情况。停车月卡、季卡、年卡交付款人任何人不得修改收费系统中的收费金额、期限。办理月保的车主需签定车位效劳协议,并登记清单,同时登记智能卡发放登记表,表中应包括而不限于房间号、车牌号、缴费所属期间和收费金额,并请客户签收确认。6.1 应急处理标准6.1.1 丢卡处理6.1.1.1 要求对IC卡丧失车辆的车主出示“三证,即

9、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司机身份证,详细登记、核实身份;如车主已购置月保,放行并要求其尽快到效劳中心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如车主使用的是临保卡,按最低24小时收费。要求对IC卡丧失车辆的车主进行登记身份证号码,并交纳30元工本费。闸机出现故障6.1.2.1 收银员到达现场检查故障情况,并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经理,收费经理通知工程部相关责任人到场维修。6.1.2.2 迅速关闭卡、闸机电源,取出手动摇柄,将杆升起,并在车道中间设置障碍防止冲卡。并做好相关记录。6.1.3电脑、收费系统突发故障6.1.3.1 收费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收费,经收费经理同意后,使用工程部前来处理系统故障。7.1 停车场收费监管

10、7.1.1 效劳中心收费员应至少每周对停车场各收费岗进行一次突击检查,核实当班收银员手中的现金、票据、车辆出入凭证或电脑收费系统等金额是否相符。并填写工程车场收费管理检查记录表。7.1.2 使用停车场电脑收费系统的工程,收费经理应至少两周一次根据系统中的收费数据,与当月各收银员上缴的款项总额核对一致。并填写工程车场收费管理检查记录表效劳中心收费员每周不少于1次抽查各岗位的检查记录,并核对费用是否相符。8.1 收银员管理制度收款过程中快、准、不错收、不漏收,对于各种钞票必须验明真伪。工作时间不得携带私人款项上岗,每日收入现金,必须切实执行长缴短补的规定,不得以长补短。备用金,必须班班交接,天天核

11、对,并在班前班后准备足够零钞。不得将公款挪作私用。收费亭门应保持关闭,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收费亭,如因工作需要进入收费亭须作登记,小心保管现金,防止罪案发生;对使用收费亭之人员做详细登记,禁止长时间使用公司。处理,并按照公司十不准奖罚条例进行处分。严格按照作废发票的操作标准,假设发现有违规行为,按等同于贪污舞弊处理,并按照公司十不准奖罚条例进行处分。注:对司机遗弃的发票,应马上在该票的正面盖上“作废章,并同时投入废票箱。收银员入职上岗前须签订“收银员违规协议书,并按协议书的要求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准则、标准和制度。禁止在收费岗亭吃饭,禁止一切影响职业、企业形象的行为。5.相关文件谆车场管理方法27智能

12、卡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突发事件处理方法6.质量记录和表格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月未收费车辆登记表车场收费系统检查记录表车辆临时停放费用、票据交接登记表车位效劳协议书车辆临时停放效劳凭证编号:版本:A/1序号:甲方:(房号),身份证号码: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第三篇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1.0目的为标准公司各工程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保证停车费及时、全额收取,确保公司资金平安,特制定本制度。2.0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住宅管理分公司所有工程。3.0职责3.1 住宅管理分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实施的协调及检查工作。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3.2 各工程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3.3

13、各工程客户效劳部负责停车场业主卡、月租卡的办理及收费工作,负责停车卡的保管及发放工作。3.4 各工程统计专员负责停车场系统的管理及本工程停车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并负责建立健全相关台账3.5 各工程治消部负责停车场收费系统的使用,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并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收费;负责临时停车卡的管理。3.6 财务部负责对各工程的停车场进行不定期检查。4.1 停车卡管理4.1 未使用的及退回的停车卡由各工程客户部保管,并按附表一建立4.2 包月车及业主自有车位需要领用停车卡的,由工程客户效劳部按经批准后的押金标准收取停车卡押金,出具集团自制收据并在收据上注明卡号等相关信息。停车卡保管员见到停车卡押金

14、收据后,登记停车卡保管台帐,并由月租车车主或车位业主签字确认。发放新卡后,保管员应在收据上注明卡已发字样。工程统计专员,见卡及押金收据后,在系统中建立此卡的初始数据信息。4.3 各工程治消部因客户临时停车需要领用停车卡的,由工程治消部申请,治消部经理及客户部经理共同批准后,从停车卡保管员处签字领出,并由工程统计专员对需要进行系统处理的临停卡进行系统处理。4.4 对客户因不再停车等原因退回的停车卡,由系统管理员首先进行系统消除,并在押金收据上注明已进行系统消除字样,然后交由停车卡管理员收回,并在收据上注明卡已收回,由客户在停车卡台帐中进行签字确认。客户部见已处理完毕的押金收据后按规定程序办理退款

15、手续。5.1 停车场票据管理5.1 各工程统计专员根据工程需求到财务部借取相关证照后在税务局购置停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场定额发票,购回后交财务部票据专管员处进行登记集中管理。5.2 各工程的停车场定额发票由工程统计专员领用、保管及退回,并续,保证工程拥有足量票据供收款使用。5.3 各工程统计专员根据核定的定额停车票领用量向治消部、客户效劳部领出停车场定额发票。5.4 各工程治消部、客户效劳部对已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应及时交于该工程统计专员处,并换领新发票。5.5 各工程统计专员对已使用完的停车场发票存根应及时退回公司财务部。5.6 各工程领用的定额停车票仅用于临时停车费及包月停车费用,不得用作其

16、他与停车有关的收费使用。5.7 各工程收费人员必须按实际收到的停车费出具相应的票据。5.8 定额停车票使用必须符合公司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填写定额发票使用登记表。6.1 停车场收费管理6.1 客户效劳部应按公司相关收费制度确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自有停车位管理费、向车位租户收取包月停车费,向办理停车卡的客户收取停车卡押金。6.2 治消部应按系统中显示的或手工登记计算的应收金额收取临时停每日下午四点前交客户效劳部统一存行.7.1 停车场系统管理7.1 停车场收费系统管理员应由各工程客户主管担任,根据经批准的文件对其他各级操作人员进行权限设定,其管理密码不得告知他人。7.2 各工程统计专员根据审

17、批后的书面的文件对各项减免、调整进行系统操作。7.3 各工程统计专员根据停车卡押金收据或公司批准的文件在系统中,对停车卡进行初始设置。7.4 各工程统计专员根据收费凭据注明的期限,对停车卡的停车期限进行系统操作,并做好登记记录,并对丧失的停车卡进行系统锁死。7.5 各工程统计专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保证系统数据与实际一致,做好系统备份,保证系统平安。7.6 治消部负责停车场系统的临时停车收费操作。附表一:停车卡收发台帐单位:张附表二:治消队长:工程经理:停车场管理制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第四篇篇一:停车场管理制度1、为充分利用和管理好XX大厦停车场,有效地为客户效劳,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订本规

18、定。2、本停车场为室内停车场。停车场对本大厦客户实行长期租用效劳,对商场购物及外来办事车辆提供临时效劳。3、停车场采取非固定车位方式,对车辆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保安24小时值班)。停车场管理制度。办理月租、季租、年租的客户需先在物管部办理好车位租用手续,领取ic卡后,方可使用停车场。否则,按临时停车式收费。4、车辆进出停车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车卡号”与车辆牌号不符者,禁止出车。所以请车主(司机)认真保管好本车场出入使用的ic卡,要随身携带。“卡”一旦丧失或损坏,车主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保安部进行处理,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任何后果将由车主自负。5、停入停车场的车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

19、件等,zhg明相符。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平安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8)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本钱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注:各车主应自觉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要无

20、条件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批评、教育、处分。无理取闹者取消泊位资格,严重的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3)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1)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

21、停放点停放;(2)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3)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5)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6)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置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8)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七、停

22、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1、停车卡的办理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用户假设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子出入卡押金。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假设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

23、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平安,减少被盗的时机,停车卡应随身携带。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

24、,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篇五: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b而ZMng明相符。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

25、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烟。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平安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本钱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保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缴费。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平安,在指定位置停放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

26、过I5kmh,严禁超车。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明显位置。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

27、,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禁止在停车场(

28、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篇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为保证本停车场的公共秩序及平安,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一、本车场为小区内居民及访客停放机动车辆提供效劳,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车辆都应遵守本规定。二、享有认可停车位的车辆,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认可证费用。外来车辆应缴纳临时停放费用。三、在本车场办理固定泊位的车辆应办理”车辆综合保险o四、进场车辆,应主动出示停车证明,接受工作人员检查。六、在本停车场停放车辆人员,均有责任维护车场各种交通标识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并对意外损坏行为承当赔偿责任。七、服从车辆管理员的调度和指挥,将车辆停在指定位置。享有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不得擅自停放在闲置车

29、位,不得有阻碍其他车辆停放的行为。八、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进出车路口,不得驶入人行道、草坪。九、停车使用的收费单据、证明及其他票据,所有权为车场,任何仿造均无效,发现后立即没收并追究其责任。十、不得在场内试刹车、练习或修理车辆,禁止装载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停放。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清洗干净。十一、保持停车场的清洁卫生,车内垃圾应放置在车场指定的容器内,不乱丢杂物、随地吐痰或在停车场内清洗车辆等,不得在停车场内起卸货物或存放物品。十二、严禁在场内加、放燃油和保养车辆,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平安措施。十三、场内严禁游逛、赌博、喧哗、打闹和其他不宜进行的活动。十四、车辆停泊后

30、,应关闭发动机,摇上车窗、锁好车门及行李箱,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车场出入卡要随身携带。如因违反本规定引起车辆损坏、附件和车内财物丧失等,本车场概不负责。十五、未经同意,任何车主不得随意更改、转让车位。应做到车、位相符,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生的问题。十七、不得刁难、辱骂和威胁车场管理员执行公务。十八、本停车场只提供停放效劳,停放以外造成的损失不承当赔偿义务。诚望各业主、司机对车场的管理予以支持,积极配合。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停车场收费管理制度第五篇篇一: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市局机关车辆维修管理,节约车辆费用,根据和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车辆维修按照确保运行平安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统一管

31、理,定点维修。二、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指定2家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并由市局办公室每年年初与其签定当年维修合同,按合同规定维修车辆。三、凡有车辆的科(室、局、事业单位),驾驶员要经常加强对车辆的保养与维护,确保车辆完好。车辆维修管理制度。四、各单位的车辆维修费用根据品牌、购置年限及往年修理费情况实行年度包干(不含车辆保险、养路费),超额经费不补,节余局部5%予以奖励,5%即留转下年度使用。包干维修费每年核定一次。食品检验车的维修费单列,修理费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报批,:(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道路

32、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的经营许可工程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工程的范围内。第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第二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

33、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维修经营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效劳。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见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第二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前

34、方可承修。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平安生产。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平安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第二十五条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

35、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第二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格式和内容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第二十八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第二十九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效劳标准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

36、连锁经营效劳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标准的商业行为。第四章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标准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标准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制度,记录购置日期、供给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等,并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

37、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承当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当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

38、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工程、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二年。第三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第三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

39、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到达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

40、偿返修,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工程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

41、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当。第四十三条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方法另行制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根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第四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局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

42、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

43、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四十八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第五十条违

44、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分。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

45、,由原许可机关撤消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的;(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

46、厂合格证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工程的;(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工程、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和报送统计资料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篇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车况良好,做到有方案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本钱,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1、车辆维修、保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运输效劳中心成立车辆维修保养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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