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四J11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
2、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运维管理模式及运
3、维单位,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职责,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第七条生态环境厅会同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水利厅负责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财政厅负责指导县(市、区)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机制。第八条市(州)、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4、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和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水务)、发展改革、财政、乡村振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第三章运行维护第九条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运维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属地自行运维的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第十条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
5、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第十一条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
6、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中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第十五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
7、和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第十六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第十七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第二十条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充
8、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第四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
9、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五章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按照相关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进、出水水质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条市(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指南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第二十七条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第二十八条县(
10、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21)12号)同时废止。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2021年10月,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提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11、近年来,美丽乡村建设进程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也进入了新发展阶段,国家和四川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提出了新要求。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且试行有效期届满,需进行修订。修订后,将逐步构建“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监督”的“五有”运维管理体系,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二、修订程序2023年6月,我厅启动修订工作,多次修改完善。就办法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厅领导、驻厅纪检监察组、厅内相关处(室)、监察专员办及直属单位意见,并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对办法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2023年1
12、2月25日,经四川生态环境厅第1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三、主要修订内容(一)修订后内容办法分为6章,共29条。一是总则5条。包含背景、适用范围、定义、进水限制和原则目标。二是职责分工3条。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责。三是运行维护13条。从合同签订、培训、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四是资金保障3条。明确运维管理资金保障主体,建立多元资金筹措机制。五是监督考核4条。形式有抽测抽查、考核评估、监督执法和对运维单位考核。六是附则1条。明确实施日期。(二)主要修订条款办法共修订17条,增加1条。一是更新制定背景,明确新时期、新阶段目标。二是提出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达到相关要求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三是细化了合同签订、安全生产、进出水水质监测等条款。四是增加群众参与内容。五是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办法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