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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装电梯社区登记方案公示加装申请等程序内容一、社区登记。申请人完成意愿征询后,应到拟加装电梯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加装电梯登记,并递交以下材料:1 .加装电梯登记表(参考样式详见附件6);2 .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征询表;3 .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意见征询表;4 .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及建设方案征询表决结果;5 .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文本及附属图件(应包含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说明);6 .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捺手印)。二、方案公示。申请人完成社区登记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指导和监督申请人在拟加装电梯小区范
2、围内显著位置(至少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本栋、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小区公示栏等)将下列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加装电梯方案如有变更,申请人应再次进行公示。1.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征询表;2 .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意见征询表;3 .加装电梯业主意愿及建设方案征询表决结果;4 .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文本及附属图件(应包含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说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业主可向申请人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内应载明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和异议事项、事实、理由。异议人提出异议事项,应当陈述客观、内容真实,对其所提供诉求及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故意捏造、
3、歪曲事实。公示期间有实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申请人与业主自行充分沟通协商解决或请求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组织协商或调解。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经充分沟通协商调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材料、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现场照片)、收到的异议材料和沟通协商调解情况书面记录(有异议时提供)予以核实盖章确认,并抄告拟加装电梯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三、加装申请。申请人依规完成意愿征询、社区登记、方案公示等各项前期工作并经社区盖章确认后,携带下列申请材料(项目所在地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向项目所在地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加装电梯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
4、口)提出加装电梯申请:1 .加装电梯申请书、联合审查申请表(参考样式分别详见附件8、附件9);2 .同意加装电梯业主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捺手印);3 .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确认的业主意愿征询表、工程建设方案意见征询表、业主意愿及建设方案征询表决结果;4 .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确认的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文本及附属图件(应包含满足建筑消防安全相关规范标准的说明);5 .经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盖章确认的公示情况记录(附公示现场照片)、收到的异议材料和沟通协商调解情况书面记录(有异议时提供);6 .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出具的既有
5、住宅建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7 .授权委托书(有代理申请人时提供,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参考样式详见附件7)。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项目,受理窗口应按要求进行受理,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项目所在地牵头负责加装电梯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加梯办)。四、联合审查。材料受理后,加梯办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市政园林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相关专业专家,参照工程联合审批的模式通过召开联合审查会议等方式对加装电梯的书
6、面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应组织开展现场查勘。联合审查后,各部门及专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联合审查予以通过申请的,由加梯办负责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加装电梯项目联审审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1);不予通过申请的,由加梯办负责出具联合审查不予通过告知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2),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加梯办组织开展联合审查时所需工作经费由加梯办统筹承担,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等相关审批部门凭联合审查意见书可以直接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占用绿地、改变现有绿地使用性质、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
7、相关审批手续。五、规划许可。对通过联合审查的项目,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可凭联合审查意见书予以直接办理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于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经依法审定的建筑设计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但未实际安装电梯的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无需申请联合审查和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定规划要求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主体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加装电梯工程,可实行承诺审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由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作出决定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标识“承诺审批”字样,明确有效期
8、限,待承诺事项兑现并经核验无误后,收回“承诺审批”字样证书,换发普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取得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至少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单体平面图、单体立面图、单体剖面图以及建筑、结构、机电等专业设计图纸。鼓励采用装配式设计方案。申请人应提供原住宅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和竣(施)工图纸,无法提供原住宅房屋建筑地质勘察报告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勘察报告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加装电梯工程应使用XX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
9、业监管平台)完成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接受审查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勘察单位修改勘察报告、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出具审查意见,对审查合格的,依规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未通过的,应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使用行业监管平台开展施工图联合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的加装电梯工程,不需另行办理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手续,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或其他备案证明材料。七、施工许可或告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筑
10、工程施工许可或者施工告知手续。施工过程鼓励采取整体吊装或者组装方式开展,降低对小区内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1 .施工告知。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加装电梯工程,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主动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加梯办,并提交以下材料:(1)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告知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4);(2)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样式详见附件13);(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4)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内应附有施工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证书。实施监理的,还应提供监理合同及相应监理资质证书);(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
11、书(含消防)及工程信息附表。2 .施工许可。除电梯设施设备及电梯安装造价外,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3)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5)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内应附有施工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证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实施监理的,还应提供监理合同及相应监理资质证书);(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消防)及工程信息附表。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
12、设(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组织专家审查等环节时间)出具审批意见,依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对已获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任何人员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电梯监督检验。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电梯安装的情况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并依法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
13、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收到申请检验材料后,应当及时安排检验;检验工作(包括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明确的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九、规划核实。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具体核实规则和所需要的申请材料由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发布。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时间)
14、出具核实意见。核实合格的,在规划核实意见表中签署规划核实合格意见;核实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意见,并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规划核实。经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纳入总体验收阶段进行联合办理,一并出具意见。十、竣工验收。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并依规通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电梯使用(业主)等参建单位开展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土建工程、电梯设备安装验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不再单独组织消防查验。建设单位可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同步组织参建单位对
15、加装电梯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开展消防查验,并将消防查验内容及查验意见分别写入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加装电梯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时,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经XX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备案的具备出具查验报告资格的消防查验服务机构出具的加装电梯工程查验报告。经消防查验不合格的加装电梯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加装电梯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消防查验内容应当包括:1 .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以及进场材料证明;
16、2 .消防设计图纸文件实施及变更情况,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质量;3 .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工序检查;隐蔽工程检查;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4 .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及联动功能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检测和查验相关资料。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并在加装电梯建设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上签字,对所签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十一、电梯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对申请材料
17、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特种设备行政审批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电梯使用人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十二、竣工备案或告知。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消防查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竣工验收备案或竣工验收告知手续。1 .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对加装电梯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加装电梯工程消防查验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2)涉及消防的加装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图纸;(3)含消防查验内容的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
18、告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材料补正后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备案。2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告知)。(1)竣工验收备案。对已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加装电梯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内容);加装电梯
19、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含消防查验意见);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加装电梯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核查时间)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依法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验收备案表中签署同意备案意见;不予备案的,应书面告知要求整改的内容、理由及处理意见。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竣工验收告知。对已依规办理施工告知的加装电梯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告知和抽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所
20、在地加梯办,并提交以下材料: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告知书(参考样式详见附件15);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消防查验内容);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含消防查验意见);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图纸;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加装电梯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辖区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装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对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手续、消防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告知)的加装电梯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辖区内加装电梯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15%0鼓励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十三、档案移交。施工单位应在加装电梯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自然日内,向建设单位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加装电梯工程资料报原住宅建筑物图纸存档的城建档案馆进行存档备案。十四、政府补助资金申请。加装电梯工程依规建设,在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含规划核实、消防查验合格)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后,可依规申请各级政府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