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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年底我公司发放职工花生油,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上到底是不是属于视同销售?这个地方始终拿不准呢!答复:同样是花生油发放福利(1)若是购的入花生油作为职工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还要注意由于购买的花生油用于福利,若是取得专票,不得抵扣增值税。案例: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外购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200万元。第一:会计上处理,若是取得专票借:库存商品200万元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贷:银行存款226万兀发放福利会计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226万元贷:库存商品2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转出)26万元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第二:增值税上处理1.若是外购食品取得专票,而且已经抵扣,因此发放福利环节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不属于视同销售。2、若是外购食品取得普票,由于不存在抵扣,因此发放福利也不用视同销售。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若是自产的花生油作为节日礼品发放给员工,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