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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大英监狱报请假释建议书(2023)大狱建字第243号罪犯刘云春,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现在四川省大英监狱三监区服开曙因组织卖淫罪,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以(2020)川0108刑初7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以(2021)川01刑终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于2021年6月2日送我狱执行刑罚。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能正确认识犯罪危害,
2、通过服刑改造树立重获新生的决心;在服刑改造中身份意识和服刑意识良好,结合自身情况,树立正确的改造目标,尊重民警,听管服教,踏实改造,行为养成较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和学习规范,学习态度端正,尊师重教,无迟到早退等不良现象,考试成绩合格;2021年10月因欠产劳动任务的3%被扣劳动改造分O.9分,经民警批评教育,该犯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在之后的巡夜岗位中,认真尽责,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被评选为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分子。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本次考核期内,罪犯刘云春共计获得积分转换表扬4个,2023年10月27日,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分为100
3、分,评定结论为确有悔改表现。2023年10月17日,罪犯再犯风险评估结论为一般,2023年10月25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社会矫正管理局出具(2023)川成华矫调评字第11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综上所述,罪犯刘云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为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关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云春予以假释,特报请裁定。此致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大英监狱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