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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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加快“四区”建设,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强化科技创新对区域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企业聚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和税收登记,且纳入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无安全生产事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支持、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服务机制。重点围绕先进能源、医药健康、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科技服务等领域,打造梯次接续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体系,通过培育储备一批、申报认

2、定一批、做大做强一批,全面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质量与数量双提升,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章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筑基”工程第四条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从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中遴选符合条件的企业成为育新企业,纳入培育库,按照“一企一档、分级培育”原则进行专项辅导和政策培训。对育新企业持续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推行实施。首次入库后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金支持,3年内(含)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自动出库。育新企业需达到下列标准:1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2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

3、定的范围,且已申请知识产权;3 .企业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且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30万元;4 .企业承诺持续加大研发投入,预期三年内能够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或在资格有效期内将登记注册、税务、统计关系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获得资格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六条深入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备即批准”试点工作。对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

4、类规模以上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的企业,施行“报备即批准”试点认定,并给予全流程精准辅导及跟踪服务。第七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对标准公布后排名起草单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育新企业,分别给予国际标准50万元、国家标准30万元、行业标准10万元、省级地方标准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当国际标准公布后,被设定为国家标准的不再重复支持。第八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

5、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包括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完成单位排名前两位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资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育新企业,

6、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三章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规升强”工程第十条遴选规模以下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小升规”企业清单,主动为企业推送政策信息,开展科技咨询、技术对接、科技成果转化等服务,助力企业加快成长。对首次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统计的“小升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十一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三年研发费用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10%以上、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15%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资金支持,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接国家级、市级重

7、大科技攻关项目,按照企业上年度获得专项资金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对投资超过100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含)以上的创新平台,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第十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对通过认定的新产品(服务),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第十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国家、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认定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对通过认定的新产品和获得应用的新材料,每项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

8、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五条遴选规模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纳入“规升强”企业清单,利用财源建设重点企业联络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精准化、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对高成长的“规升强”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研发费用总额及增长率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资金支持,企业年度支持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规升强”企业需达到下列标准之一:1 .注册成立3年以内,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30%,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2 .注册成立3年及以上,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增长率不低于20%,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第四章实施创新生态体系建

9、设提升工程第十六条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环境。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机构在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备案,定期发布优秀机构白名单。支持优秀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化、高水平服务,对服务成效突出的机构,给予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引导创新创业载体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服务,支持其组建专业团队、搭建专业服务平台,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导师、早期投资、资源对接等增值服务。对上年度新培育、新引入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家(含)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载体,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增加一家再额外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第十七条建立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台账,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

10、间需求;通过弹性出让、先租后让、租买结合等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产业用地;对重大产业项目,采用“拿地即开工”模式加快建设进度。第十八条优化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培养模式。对各类产业急需人才,支持企校进行联合培养;通过“科技副总”柔性引才机制,推动高校、科研机构的青年专家到高新技术企业挂职;畅通人才招聘渠道,利用大数据技术为高新技术企业精准挖掘匹配人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对区域发展的综合贡献,采取梯度配给方式为企业提供工作居住证、保障性住房指标,并对重点人才在子女入学、就医方面提供便捷服务。第十九条整合银行、基金、担保机构等各类金融服务机构资源,通过银行信贷、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

11、多种方式,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融资支持服务,并按照昌平区科创金融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第二十条聚焦新能源、能源互联网、生命科学、生物制造、新材料、人工智能、5G、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领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参与智能交通、智慧医疗、城市管理、政务服务、产业升级等应用场景项目建设及示范应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产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清单。第二十一条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运行监测及信息服务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前沿信息获取、科技资源展示对接、供求信息发布、线上政策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业务办理等专属服务。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个条款或区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同时申请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昌平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支持办法(昌政办发(2022)11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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